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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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以下简称《校车条例》),进一步加强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
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直接关系千万家庭幸福、社会和谐稳定,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对此,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全社会高度关注。2012年4月5日国务院公布施行《校车条例》,将校车安全问题纳入法制轨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校车安全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认真贯彻落实《校车条例》,进一步强化措施、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扎扎实实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当前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为目标,按照“立足实际、因地制宜,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积极作为、万无一失”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县区为主,分级负责、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统筹推进”,认真贯彻实施《校车条例》,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校车过渡期标准规范,逐步提高校车技术标准要求和管理水平,不断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二、明确过渡期校车标准
教育行政、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要按照《校车条例》认真履行校车使用许可审查、校车标牌核发、校车驾驶资格审批等职责。根据《校车条例》有关规定,接送小学生、幼儿的校车应当使用专用校车,接送初中生可以使用非专用校车。在省政府未出台专用校车过渡期限的具体规定前,我市过渡期暂定为3年(即2012年4月5日至2015年4月5日),省政府明确过渡期限后,依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我市具体实际进行调整。暂定过渡期限内,用于接送小学生、幼儿的专用校车不能满足需求的,可以使用取得校车标牌的核定载客人数不少于7人的载客汽车,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标准和有关规定,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上述车辆经相关县(市)区政府批准取得过渡期校车使用许可,并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GPS行车记录仪和视频监控设备,配备照管人员后,由公安交警部门发放校车标牌。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和校车驾驶人应在8月31日前,依照上述规定重新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校车驾驶资格。
三、开展校车安全检查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辖区内接送学生车辆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车辆技术状况、车辆隶属关系、驾驶人资格、随车照管人员配备情况、车辆载客数量、车辆停放区域、站点设置和运行线路、运行时间、管理台账、收车验车制度、前期排查问题整改以及定人、定校(园)、定车管理措施等,对上述检查情况,要分类归档、完善台账。对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人要按照暂定过渡期标准,督促办理校车使用许可和校车驾驶资格。
四、进一步优化校车运行线路
加强校车行驶线路管理,确保校车通行安全。审查校车通行线路时,应尽量做到避开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的危险路段;对确实无法避开的,各县(市)、区政府及交通运输、市政公用等道路或交通设施管理、养护部门应根据分工,进行交通安全隐患整治,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改善道路交通安全状况。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教育行政、交通运输、市政公用、安监等有关部门,对校车行驶路线和站点设置情况进行实地勘察,检查道路交通状况和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状况。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立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校车在公交站点停靠的,也应设立相应的预告标识、停靠站点标牌。
五、实施校车安全运行过程监管
建立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和在线联合监管机制,市交通运输部门要建立校车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市教育、公安交警部门设立分平台,校车要安装GPS行驶记录仪和视频监控系统,统一纳入在线监控。校车服务提供者及相关部门和学校要实时监控校车运行状况、运行轨迹和车内驾乘人员情况,及时相互转递校车运行监管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置。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定期抽查校车在线监控情况,发现问题督导解决。
使用校车学校要做好学生到校下车和离校乘车时的安全管理。校车服务提供者是校车安全运行的责任主体,要保证学生乘坐校车全程安全,驾驶员要做好校车日常车况安全检查、紧急情况处置,确保车辆安全行驶;随车照管人员要按照《校车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监督驾驶员驾驶行为,记录校车运行情况,保证行驶途中的学生安全。学生监护人负责做好学生上学乘车前和放学下车后的安全。
六、健全完善校车安全管理网络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切实建立健全纵到底、横到边、职责明确、各负其责的校车安全管理网络。各县(市)、区政府是辖区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做好辖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督促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协调解决校车安全运行的困难和问题,逐步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各县(市)、区要成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充分发挥综合协调、督促指导作用。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监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共同抓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要严格按照《校车条例》,履行法律义务,确保校车安全运行。
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要加强校车安全管理督导检查,并及时进行通报,对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在线监控率高、保证车辆安全运行的要给予表彰;对措施不力、责任不落实的要予以批评曝光。对于违反《校车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大宣传教育
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大力开展《校车条例》宣传活动,广泛宣传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等,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法治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要教育引导市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尊重校车优先权,为校车的通行、停靠、学生上下车及穿越马路提供方便;监督校车安全运行,举报违法违规校车。要大力开展“礼让校车、从我做起”、“文明交通、从礼让校车开始”等文明交通公益宣传活动,积极倡导全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努力营造关爱学生、礼让校车的氛围。
附件: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分工职责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日
附件
加强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分工职责表
责任单位 | 职 责 分 工 |
各县(市) 区政府 | 制定与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校车发展规划和服务方案。保障需要乘坐校车上下学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督促指导各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校车运营线路中农村公路的维护保养、隐患整改及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落实。 |
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 各县(市)、区调整充实领导小组,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县(市)区长为具体责任人,教育(体)局长为直接责任人,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履行相应分工职责的主要责任人。领导小组下设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从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负责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按照提高效能、方便群众、有效监管的原则,联合办公、集中审查、统一监管。 |
校车安全管理办公室 | 负责统筹辖区校车安全工作,督促协调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落实分工职责,督促各乡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督促各学校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牵头组织公安交警等有关部门负责勘察确定校车运行线路、站点设置、校车运行管理、在线监控情况抽查、组织检查考核等有关事项;负责定期汇总通报校车运行情况、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意见建议,保证校车安全运行。 |
教育部门 | 负责校车使用许可的申请受理,与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相关部门共同做好校车驾驶人和随车照管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督促使用校车的学校健全各项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对学生和家长开展交通安全教育,通过校车安全监管信息分平台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在线监控,主动参与校车安全事故救助处理,对校车运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督促校车提供和使用者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使用校车的学校应成立专门校车安全管理组织,明确具体科室、具体人员专门负责,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把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教学课程,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与乘车学生家长签订《安全乘车责任书》,督促学生家长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对子女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负责子女离家乘车前和放学离车后的安全监管,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在线监控校车运行状况,发现违法违规接送学生车辆及时举报;具体负责学生乘坐校车人数统计,参与校车运行路线和停车站点的规划、校车运行情况的考核,学生到校或离校时上下车安全管理和人数确认。 |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 负责接送学生车辆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校车标牌的发放和收回工作、校车驾驶资格的审查及校车安全技术状况审验工作。加强对校车行驶线路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遇交通拥堵的,交警应当指挥疏导运载学生的校车优先通行。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校车安全监管信息分平台在线监控校车运行状况,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定期将校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抄送其所属单位和教育部门。 |
交通运输部门 | 负责督导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城市公共交通企业在设立农村客运和公交线路时充分考虑学生的交通需求,制定或调整城市公交和农村客运车辆运行线路方案,负责校车运营线路中国道、省道公路的维护保养、隐患整改及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落实,负责督导从事校车经营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和城市公交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企业违法行为,依法查处。负责校车运行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建设并进行在线监控。 |
安监部门 | 负责将校车安全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监管考核,督促有关部门和校车服务提供者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组织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
监察部门 | 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管理不力、失职渎职的单位和责任人员要严肃追究责任,违反法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财政部门 | 市财政根据经县(市)区政府审定的校车运营方案制定奖补办法。校车GPS行车记录仪和视频监控设备系统安装、运行和维护等资金由市、县级财政分担。 |
物价、审计、工商、国税、地税、金融、法制办等部门 | 按照《校车条例》等法规和有关规定,认真履行相关职责。 |
自配校车的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 |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取得校车使用许可,聘用具有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随车人员,负责校车的安全运行,督促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履行安全行车职责,在线监控校车运行状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定期对校车技术状况进行检修,保证车况及安全设施完好。 |
校车驾驶人 | 校车驾驶人依照《校车条例》规定取得校车驾驶资格,按照《校车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驾驶校车,确保校车运行车况正常,根据天气和道路交通条件及时采取措施,正确处置校车运行途中的各种情况,确保校车运行安全。 |
随车照管人员 | 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者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清点乘车学生人数,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过程中离开座位等危险行为。核实学生下车人数,逐个登记确认,确定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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