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经五路小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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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经五路小学章程
(2016年12月8日第八届五次教职工大会审议,2024年3月25日第十届三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修订)
序言
济南市经五路小学始建于1946年,最初由民营商会集资创办。1960年学校被定为山东省唯一一所涉外小学,1991年入编中国名校,系省重点小学、名士学校、首批省级规范化学校、省教书育人先进单位、省艺术及电化教育示范学校、省教科研重点实验基地、全国十佳科技教育创新学校。近年来学校又被确定为全国中小学整体改革专业委员会实验基地、全国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文化建设实验基地。2009年被山东省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授予“山东省素质教育先进单位”的荣誉称号。2017年被评为首批“全国文明校园”。2021年,入选山东省基础教育国际化建设学校。2022年,获评山东省家庭教育实验基地、济南市“一校一品”党建品牌示范校、济南市家庭教育实验基地。
学校占地8334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12368平方米。学校以“用责任和智慧奠基未来”为办学理念,以“体验教育”为办学品牌,坚持“立德树人”,致力于为每一个学生的成长提供适合的教育。
2013年始,以经五路小学为龙头校的经五教育集团正式成立,经五校区、经纬校区、泉润校区、泉泽校区、经纶校区、望岳路校区、经成校区、润泽校区以及经八路小学、十四中小学部校区十个校区形成了发展共同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从制度层面推进教育现代化,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使学校管理纳入法治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济南市经五路小学;
英文名称为:Jinan Jingwu Road Primary School;
法定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经五纬三路95号;
邮政编码: 250001;
微信公众号为:微观经五
第三条 学校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管理,登记机关为济南市市中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是一所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社会招生,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本地段儿童,办学规模以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一切为了学生全面发展。引领教师们认识与追寻教育的真谛,帮助学生们建立正确的人生追求,学会学习,学会生存,学会生活。以追求幸福完整教育生活为愿景,以“用责任和智慧奠基未来” 为理念,以“立德树人、启智成才”为校训,以“建设人本管理的温馨校园,凸显民族文化的鲜明特色,激活追求卓越的师生智慧,打造‘特色鲜明、质量一流、文化内涵深厚的全国知名品牌学校’”为办学方略。
第六条 学校发展愿景是:建设一所特色鲜明、质量一流、文化内涵深厚的全国知名品牌学校。学校秉承办学理念,坚持开放办学,走有经五特色的国际化办学道路,努力打造一所“办学起点高、育人品位高、治校标准高”以及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影响力”的现代名校,建立优秀文明教育团队,引领经五教育卓越发展,竖起现代化教育改革新的标杆。
办学理念是:用责任和智慧奠基未来。学生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方式,在学会学习、学会合作、学会创造、体验成功中深刻理解“责任”、有效增长“智慧”,为自己一生健康成长、享有幸福,为成为时代和社会需要的人才奠定“责任和智慧”基石。
办学目标是:围绕“培养身心两健、气质不凡的经五学子”整体育人目标,着力培养有“独立精神、创新能力、家国情怀、远大视野”的优秀经五学子。独立精神主要表现为崇尚真理、善于思考、敢于质疑。创新能力主要表现为意识超前、乐于反思、勇于实践。家国情怀主要表现为社会责任、敢于担当、感恩奉献。远大视野主要表现为领袖气质、执着追求、胸襟广阔。
中长期发展目标:建设多方资源支持的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教育新生态,探索基于学生潜能激发的实践性育人模式,创设师生主动发展的教育环境,切实把体验教育理念转化为推动学校教育高品质发展的强大推动力。
第七条 学校校训:立德树人、启智成才
学校精神:不懈追求、不断超越
校风:高远、博雅、勤勉、卓越
教风:博爱、博学、精业、精进
学风:自主、自信、求真、求新
第八条 学校校徽:
学校校歌:《花朵的诉说》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三)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四)领导学校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完善岗位设置,维护学校秩序;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务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作出决策;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八)负责学校财务、基建及重要设施设备购置的审批;
(九)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组织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基层党组织,隶属于济南市市中区委教育工委,接受济南市市中区委教育工委的统一领导和指导。
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决策和监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设立学校共青团组织,配合学校行政,团结全体青年师生,针对青年师生的特点独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引导监督学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治校、规范管理,确保正确办学方向;
(二)参与讨论、决定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财务预决算和教学科研、招生录取、基本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事项,以及涉及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主导作用,负责学校内设机构负责人的教育培养和选拔任用,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参与讨论决定人才工作政策措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各类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对教职工聘用考评、职称评审等提出意见;
(五)坚持立德树人、德育为先,做好思想整治工作和意识形态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六)完善学校党组织设置和工作机制,创建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扩大党内基层民主,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
(七)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两个责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加强对违纪违法问题的预防、监督和查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营造风清气正的校园氛围;
(八)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履行党章党规及上级党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问题应由校务会议决策。
校务会议成员为正副校长、党总支委员和工会主席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教职工大会职责:
(一)听取和讨论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措施、财务工作报告以及学校其他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教职工聘用聘任方案、奖惩办法、重要规章制度、校内收入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重大事项。审议通过后,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民主评议正副校长、学校党总支委员、中层管理人员,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根据上级领导部门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领导干部人选的工作。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活动,履行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党总支、校长室、教学管理部、学生发展部、安全保卫部、组织人事部、后勤保障部、办公室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通过校园网站、微信平台等各种家校联动形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校发展情况、学生成长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并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学校建立师生申诉制度。由工会牵头,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聚焦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不断丰富、完善德育工作体系,充实德育内容及实践活动,深化创建德育品牌,构建全员育人机制,充分发挥学科德育功能,彰显德育的时代性、实效性。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为团结和教育广大少年儿童学生、推动素质教育的发展贡献积极力量。少先队的组织架构及相关事宜,均严格遵循《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规范与实施。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采用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要求指定的课程和教材,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立足“立德树人、五育并举”,以课程整体建构为抓手,以体验项目研发、体验课程群开发、体验课程资源整合等为路径,建构了体验课程体系,使“体验”成为师生生命化的学习方式。学校充分发挥基础型课程、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的整体功能,教会学生学会学习、学会做人、学会生存、学会创造,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获得全面发展。
学校构建小学生学业水平分项等级评价体系,基于学情科学合理地对学生的学业质量进行评价和学分认定,促进学生学科素养的达成和发展。
打通家庭、学校和社区乃至更大范围内的成长空间,构建适应时代发展的跨学段、可供自主选择的社团课程,满足学生多元发展的需求。
学校建立心理辅导室,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配备专职教师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体验教育”及“潜能激发”教育思想为依托,积极落实“双减”政策,坚持因材施教,多措并举,推进教育教学创新。努力构建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智慧教育新生态,以信息技术赋能教师因材施教、学生个性化学习。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学科与年级设立学科组,开展日常教师教科研活动,提倡“自主+规范”的学科组活动模式,鼓励各学科组形成独特精良的教研组文化,以教研组建设为载体,提升教师专业技能,创建绿色质量。依托教师发展中心、青年教师发展共同体等学研组织,开展教学研究,以学术思维破解教育教学的重难点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学生成长档案,实施学生近视综合防控,建立学校体育工作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
艺体、科学等学科积极探索以课例研究为载体的新型教研模式,最大限度地激活每位教师的潜能。组织校园艺术节、读书节、课本剧、诵读展示等活动或比赛,为学生提供艺术的学习与熏陶,营造充满活力的校园文化氛围。
学校积极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安全网格化和实名制管理,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开展安全法治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校落实劳动教育指导纲要,梳理校园、家庭以及社会场域生活经历,围绕学生生活能力、社会能力和创造能力的培养,建构“项目式”专题劳动课程体系,实现学生深度参与劳动教育的多样性、实践性、全员性、真实性。
学校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注重创新性与实效性相结合,通过推普周、经典诵读大赛、写好中国字、书香校园建设等活动的开展,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通过家校合作、社区共建等方式,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由校园向社会延伸,切实促进校园文化建设和语言文字工作落实到位。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教育局对新生招生和毕业生升入初中的规定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档案制度(包括学生健康档案)。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七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助学金、社会捐赠等资助的权利;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了解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学生行为规范、校园治安管理、奖惩制度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和纸质档案,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对符合入学条件的家庭困难学生、随班就读学生、残疾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学生资助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第三十二条 少先队代表大会是全校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据核定的编制,设岗定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学校教职工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上岗教师必须有国家规定学历,其它上岗职工必须培训获得相关上岗证书。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每年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按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工资、实施奖励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三十八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为教师学习、培训、科研、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第四十条 把教师交流工作与学校发展、学科建设统筹考虑、统一安排、同步推进,兼顾学校发展与优质均衡,兼顾事业全局与个人意愿。按比例,定时限,根据需要,双向选择,鼓励优秀人才从优质学校向薄弱学校流动,促进学校发展、教师发展和学生发展。
第四十一条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教师〔2013〕9号)、《山东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鲁教师字〔2013〕1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工作部署,做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注册工作。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构建学校德育社会实践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推动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定期开展活动,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学校应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班主任和任课老师每学年需家访学生家庭。学校运用家长学校的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争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支持。
第四十四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学校加强与社区的合作,依托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创造条件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参与社区建设,完善与社区共建机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出纳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出纳人员,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依法向政府部门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经批准后执行,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进行跟踪监控,开展绩效自评,接受上级部门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学校预、决算情况、教育收费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控和管控。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需由 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校务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长室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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