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七里山小学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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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言
济南市七里山小学创建于1982年,坐落在景色宜人的七里山社区。七里山小学占地面积9798.80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5840.43平方米。学校秉承“为人生幸福奠基”的办学理念,坚持走“理念引领,整合创新,特色凸显,内涵发展”之路,以多元化幸福教育课程凸显幸福教育品牌特色,践行着学校发展学生核心素养的育人目标,实现着学校跨越式的内涵发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落实“为人生幸福奠基”的办学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性质、宗旨、目标和发展需要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济南市七里山小学,英文表述为Jinan Qilishan Primary School ,办学地址为济南市七里山中路55号。
第三条 学校由市中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是公立全日制小学,学制六年,办学规模为21个教学班。
第四条 学校主要面向:七里山南村一区至六区居住区;七里山中路、英西路、英西南路、七里山路居住区;英雄山路130-186号、英雄山路87号-209号居住区;西八里洼510号、512号、513号等居住区。(以上居住区不包括单位驻地、插建楼和新建楼等)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三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为人生幸福奠基。
第四条 学校的校训、校风、教风、学风分别为:
(一)校训: 追求 实现 超越
(二)校风: 崇德 博雅 睿智
(三)教风: 博爱 敬业 精进
(四)学风: 博学 勤勉 慎思
第五条

学校校庆纪念日为:10月10 日
校徽是
第六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七条 学校的办学目标:积极实践“为人生幸福奠基”的办学理念,构建“幸福教育”体系,实现管理现代化、队伍内涵化、课程多元化、校园人文化、质量优质化,努力打造“幸福教育”品牌,创建在省内有一定影响的“幸福教育”品牌学校。
第八条 学校培养学生的目标:
使学生具有责任、合作和超越的幸福品质,养成良好的学习和行为习惯,形成对学习和学校的幸福感受。具有主动探究意识、创新意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具有坚毅的意志品质,拥有健康的心理和强健的体魄。为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章 党政管理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十条 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决定在学校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分层次做好七里山小学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管理与监督工作。树立以人为本、科学的人才观,逐步形成发现、培育、使用、激励优秀教育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审批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竞聘方案。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对涉及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干部推荐和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按照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参与决策。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员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五)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
(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党支部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专兼职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切实加强教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教育观和人才观。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八)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老干部政策、民族政策,团结广大教职工。
(九)支持校长做好学校各项工作,为校长完成好学校的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十一条 校长的主要职责:
(一) 信守本章程所规定的办学理念和目标,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二) 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三) 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以先进办学理念、科学的方略引领学校发展,以科研提升学校办学水平。
(五)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1、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德育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2、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认真履行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的教育教学质量目标责任书。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坚持全学科、多课型听课评课制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0节,每月召开一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题会议。
3、组织和领导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
4、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领导和组织好学校的安全工作,确保教育教学安全稳定大局。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
5、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委员会决策。校务委员会成员为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6、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六)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校长的职权:
1、严格执行上级核定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加强学校的内设机构及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工作。
2、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制定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3、制定学校的工作计划,组织策划教育教学活动及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评价。
4、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学校各项收入。
5、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考评。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与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与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拒绝接收工作调动和安排的教职工,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6、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
第十四条 学校设学生管理部、教学管理部、办公部。其他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常设机构。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每年召开1-2次会议。教代会的职权和职责如下: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监督其贯彻执行、参与学校重大决策方案和措施的制定并对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对学校各级领导人员的工作实行评议和其他形式的监督,对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奖惩制度进行评议;
(三)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解决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及时反映群众意见和要求,组织教职工代表讨论提案并立项,向学校领导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
第十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及时发现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调整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可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贯彻国家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接受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纪律习惯、卫生习惯和文明礼貌习惯。
第二十一条 学校注重加强德育的宣传教育,强化教学的育人功能。加强学校文化建设,充分挖掘理念文化、制度文化、环境文化,创设人人参与、崇德践行的良好氛围,促进学生高尚品德的形成。
第二十二条 学校以教育教学为中心工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注重教育教学的常规管理;
(二)注重有效课堂的构建,发挥学生主体性来提高课堂教学质量;
(三)注重教书育人、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
(四)学校根据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实施课程计划,并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在全校范围内开设校本课程及自选课程,并逐步开发多样化校本课程。
第二十三条 学校使用的教材为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科研部门编定的九年义务教育教材或者实验教材。
第二十四条 学校使用统一规范的考试制度。每学期末只组织语文、数学、英语书面考试,其他科目依据平时考查和实践活动的情况评定成绩,学业成绩实行等级制。
第二十五条 学校根据课程设置和教材制订课程计划,非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个人不得随意调改课程计划或者课程安排。
第二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和教师应当根据教育部关于减轻学生过重负担的规定,合理安排各年级学生的作业。
第二十七条 班主任工作应当以养成教育为基础,以培养学生热爱的情感、健康的心理、自理自律的能力、良好的习惯及参与合作的意识为宗旨,以相对独立的班规、班训为教育主线,有计划、有针对性地把常规管理与教育实践活动结合起来,讲求德育实效,促进班集体的凝聚力。
第二十八条 班主任应当挖掘社会和家长的教育因素,结合学科教育活动,充实和丰富班集体教育内容,不断积累现代班级工作的经验。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人格,以有利于学生健康发展为根本,承认差异,尊重个性,采用激励性方式评价学生。
第三十条 学校注重少先队组织建设,中队辅导员要具有较高的工作水平,广泛开展有特色的少先队活动,并在活动中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三十一条 学校体育工作应当以学生健康为本,把培养学生坚强的性格、昂扬的斗志、健壮的体魄与保健知识、运动技能的教学有机结合起来,从态度、习惯上为学生奠定追求终身健康的基础。
体育教师应当注重年级体育教学、课间操以及常规性体育活动组织的实际效果。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重组织校内外的辅导力量,为学生提供发展兴趣爱好的环境和条件,积极参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艺术、体育、学科以及其他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注重发挥教育资源的优势,组织学生参与社区活动,努力把学校建成社区文化事业发展的中心。
第三十四条 学校注重发挥家长委员会参与学校管理的作用,听取家长对学校办学的建议和要求,不断改进学校工作。
每学期召开一次家长会,举行一次家长开放日活动。每学年组织1-2次家教报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注重教育科学研究工作,设立教育科研专项经费,加大教育科研的奖励力度,提高教师队伍的科研素质。科研室负责学校的教育科学研究工作。
第四章 入学和学籍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有关就近入学的规定向社会招生。辖区内年满6周岁的健康儿童可以免试入本校就学。招生细则以招生简章明示。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根据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制定的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实施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依法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五章 后勤管理
第三十八条 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实行民主管理,严肃财经纪律,勤俭办学。
第三十九条 学校的校舍、场地、设施、设备和其他财产受法律保护,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学校公物管理、赔偿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健全后勤财务管理的制度,统一建立账目,提高使用效率,分级管理,责任到人,及时清点,及时履行变更、增减手续。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经费制度。大型经费开支应向教育局申报并提交校行政会或者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财务管理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收费,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
第四十三条 学校校园建设要整体规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创设高雅美观的学校育人环境,校园环境突出园林雅韵特色。
第六章 卫生保健和安全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认真执行国家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生卫生工作制度。
(一)宣传保健、卫生,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定期对学生进行体检,做好六病防治工作,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
(二)检查、监督学校的环境卫生、教学卫生、饮食卫生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并定期统计报告;
(三)记录学生伤病、就医情况,及时妥善处理突发事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图书、设备应当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活动安排应当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加强校园安全工作,建全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
组织师生活动应当坚持安全原则,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师生安全。年级、班组外出活动,应当报请学校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重视校园安全保卫工作,全面履行与保安签订的对学校安全保卫的合同,落实保安人员的岗位职责,做好24小时安全保卫工作。
第七章 教职工与学生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履行法定义务和根据本校制度确定的与自身相关的责任并享受相应的权利,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教师必须依法执教、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严谨治学、团结协作、尊重家长、廉洁从教、为人师表、注重身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学校依据上级有关部门核定的编制,设岗定员。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五十四条 学校重视教职工的考评。学校根据教职工考评制度每年对教职工效绩进行考核,按优秀、良好、一般、不称职四个等级给予评定。考核结果作为受聘上岗、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五十五条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学校为教师建立个人成长档案。
第五十六条 教师应当在研究学生、探究教育教学规律的过程中逐步形成自己的教育教学风格,走专业成长之路。学校积极支持教师的改革,并帮助教师形成一定的教育教学风格。
第五十八条 学校尊重学生享有的受教育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学生也应当自觉履行法定义务,遵守学校制度。
第五十九条 学校鼓励学生创造优异成绩,鼓励学生个性化发展。学校向下列学生或者集体颁发荣誉奖:
(一)三好学生;
(二)学科竞赛成绩优异的学生;
(三)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
(四)学生中思想品德高尚的典型个人或集体。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对违反学校制度的学生耐心进行批评教育,帮助学生提高认识,不让一个学生掉队,相信每一个孩子都能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可以根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学校的各项制度。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报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管理委员会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对本章程提出修改意见,经教代会讨论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报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备案核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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