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爱都小学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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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爱都小学章程
序 言
济南市市中区爱都小学创建于2016年9月。学校占地12000余平方米,位于济南城区南美丽的玉函山脚下。
爱都小学是济南纬二教育集团成员校,学校秉承总校的生命化教育的理念,最大限度的成全每一个生命,打造一所让学生适性发展的儿童社区。在教育不断变革的历史背景下,学校提出了“为生活重塑教育 为生命守护童真”的办学理念,确立了“基于全课程的儿童社区”的发展定位,围绕着“用生命温暖生命”的核心价值理念,开始了新一历史阶段的探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济南市市中区爱都小学;英文名称为Jinan Shizhong District Aidu Primary School;法定住所地为济南市市中区融汇爱都小区。
第三条 学校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管理,经济南市市中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一所公办全日制小学教育的教育机构,学制为6年。
第四条 学校主要面向融汇爱都小区、融汇爱窝小区、融汇C地块、分水岭小区及兴隆家园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教育不断变革的历史背景下,学校提出“为生活重塑教育,为生命守护童真”的办学理念,确立了“基于全课程的儿童社区”的发展定位,以及“用生命温暖生命”的核心价值理念。
第六条 学校着力于培养文化自信、生活自立、心灵自由、善于学习的棒小孩。即培养学生热爱祖国大好河山,热爱汉语、文字、文学及习俗,热爱民族大家庭,热爱党和国家,热爱家乡的情操;培养学生历练衣、食、住、行能力,做事有条理,今日事,今日毕的能力;培养学生用自己的眼睛看世界,用自己的脑袋想问题,做自己喜欢的事,说自己的话,做最好的自己的品质;培养学生善于与同伴合作学习,能运用多种途径和方法解决实际问题,口头和书面表达清楚明白的技能。从而创建一所师生品格崇高、才识卓越的学校。
第七条 学校校训是童心大爱方成才;校风是真实、友善、进取、卓越;教风是儿童立场、未来眼光、共融共生。
第八条 学校的校标是
,校徽是
。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校长一名;副校长一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严格执行上级核定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加强学校的内设机构及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工作;
(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聘用教师,签订聘用合同。制定学校内部人事管理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制定学校的教科研计划,确定教学进度,组织教学活动及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评价;
(四)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学校各项收入;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对教职工进行奖惩。对工作成绩显著的教职工给与奖励;对严重违纪或给学校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教职工给与行政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以及拒绝接收工作调动和安排的教职工,按规定予以解聘或辞退;
(六)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基层党组织,接受市中区委教育工委的领导,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保障监督作用,支持校长行使职权。
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少先队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决定在学校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分层次做好学校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管理与监督工作。树立科学的人才观,逐步形成发现、培育、使用、激励优秀教育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审批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竞聘方案;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对涉及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干部推荐和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按照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参与决策;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员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五)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
(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党支部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专兼职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切实加强教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教育观和人才观;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八)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老干部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支持民主党派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支持校长做好学校各项工作,为校长完成好学校的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十四条 学校重大问题应由校务委员会决策。校务委员会成员为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规定开展活动,履行职权。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支部、校长室、教导处、大队部、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其他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设置。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
学校建立档案室,做好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师生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建立和完善德育课程一体化体系,完善德育工作机构,实施全员育人机制,强化德育实践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课程纲要,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依据课程规划,开发拓展选修课程,落实综合实践活动课程,建立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有序衔接,实践学习与学科教学有效补充,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有机结合的课程体系。
(一)课程建设应与学校培养目标相一致;课程建设应立足学生成长需求,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尤其要关注不同类型学生的成长需要;
(二)坚持有效实施国家课程与积极开发学校课程相结合的原则,努力实现课程的校本化。各学科要明确本学科课程建设与课程开发的方向,形成具体实施方案;
(三)加强学校课程的体系构建,重视对已有课程的科学化、规范化、系列化建设;
(四)强化课程意识,提高全校师生员工课程建设与课程开发的主动性,明确处处是课程、时时有课程的观念;
(五)学习优质课程,积极开发与实施课程,在可能的领域里努力实现多样化的融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坚持因材施教,多形式实施个别化教学,实施学生自主选择的分层走班教学,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学生成长档案,建立学校体育工作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
学校结合德育课程,积极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坚持“管业务必须管安全”, 实行安全网格化和实名制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和应急逃生演练。
第二十六条 学校重视劳动教育,把劳动教育纳入课程体系,形成家务劳动、校园劳动、校外劳动、实践和社区志愿服务等内容为一体的劳动课程,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念和劳动态度,热爱劳动和劳动人民,养成劳动习惯。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学生资助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核定的编制,设岗定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恪尽职守,为人师表;
(三)尊重学生人格,爱护每个学生;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信守学校办学理念和目标,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课程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三)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为教师学习、培训、科研、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其成员由家长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社区的合作,依托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创造条件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参与社区建设,完善与社区共建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四十八条 学校成立家长学校,由教育专家、教师代表和家长代表组成家长学校委员会,定期进行家长培训,提高家长家庭教育水平,让家长通过家长学校更全面的了解学校,支持学校,形成学校、家庭、社会一体化教育体系。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学校预、决算情况、教育收费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
第五十五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其他规章制度。
第九章 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五十七条 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课。
第五十八条 学校需要终止时,应由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提出,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第五十九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校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学校章程,由学校工会小组或教职工5人以上联名提出章程修改意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生效,报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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