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汇苑小学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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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汇苑小学章程
序言
济南市市中区汇苑小学坐落于西部融汇城社区,2021年9月成立。依托市中区高位优质教育均衡的集团化办学优势,学校实现了高标准、高规划起步。学校立足地域校情,通过凝聚共识,确立了“最美是童年”的办学理念,以“朵朵向阳 蓬勃生长”为主题文化,在“阳光”教育理念的引领下,构建一个温暖互助的生命成长共同体,致力于建设一所具有求真之道、天真旨趣、融真至境的新生态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济南市市中区汇苑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济南市市中区汇苑小学;简称汇苑小学;英文名称为Huiyuan Primary School Of Shizhong District In Jinan;法定住所地为济南市市中区陡沟街道融汇城社区2014-G050地块以南,二环南路延线北侧。学校微信公众号为济南市市中区汇苑小学。
第三条 学校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管理,登记机关为济南市市中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是一所实施小学六年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学区内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招生,招生对象为济南市市中区区教育局和体育局划定的学区内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为18个教学班,每班学生不超过45名(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学校秉承“最美是童年”的办学理念,着眼于未来社会的发展需要及每一个孩子未来的幸福生活,尊重孩子成长的规律,激发孩子的潜能,彰显孩子的个性,让每一个学生享有最美童年。
第六条
发展愿景:致力于打造具有求真之道、天真旨趣、融真至境的新生态学校。
办学目标: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最美是童年”的办学理念,依托“生态·童真”的阳光环境、“品质·自治”的阳光管理、“融合·生动”的阳光课堂、“专业·幸福”的阳光教师、“快乐·出彩”的阳光学生、“协同·温暖”的阳光家长等六维支撑的“阳光教育”文化战略,生动营造“朵朵向阳 蓬勃生长”的文化样态,致力于培养听党话,跟党走,质本庄重、美在童真的新时代阳光少年。
第七条
校训:向上向善 求实求真
主题文化:朵朵向阳 蓬勃生长
办学特色:“阳光”教育育人体系
校风:惟真 求真 培真
教风:尚实 扎实 朴实
学风:活学 活泼 活力
第八条
校徽:
结合学校阳光教育的育人理念,提取红、黄、绿三色作为校徽的主打色系,其中以代表生长的绿色为主色。整个LOGO是一个正圆,形同太阳,体现着师生共同努力、共生共长的精神,迈开脚步,前行、同行;敞开心灵,畅想、畅享。中心形同太阳,寓意心有阳光,保持信念,坚守梦想,让梦想的光芒照亮前行的道路。
校花:向日葵
纪念日:2021年9月1日建校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校长的主要职责有:
(一)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和学生学籍管理。
(三)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思政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四)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九)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基层党组织,隶属于济南市市中区委教育工委,接受济南市市中区委教育工委的统一领导和指导。
学校党支部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校长依法行事职权。
学校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工会、妇委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组织,支持其正常工作的开展,保障其作用的发挥。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二)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六)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七)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八)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问题应由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
(一)学校的决策机构是学校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对学校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讨论和表决,党支部书记最后表态,形成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议。出席人员为党支部委员会班子成员,不是党支部委员会班子成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
(二)校长办公会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机构。负责研究拟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研究贯彻党支部委员会会议决策决议的有关部署,研究处理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组成人员为校长、副校长及其他学校行政干部。根据议题需要,校长可邀请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参加,或安排其他人员列席。
(三)学校党组织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当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充分酝酿,经学校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与党支部书记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当通过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当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当按照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
展活动,履行职权。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能部门,负责和协助校长完成各项工作。学校设党务办公室、教学管理部、学生管理部、工会、总务处等职能部门,按编制设置副书记、副校长、各部门部长、副部长等干部,按照职责进行责任分工和管理,落实学校管理和具体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党务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在校生活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机构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机构,明确申诉处理机构的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德育部门通过定期的学生座谈会、学生问卷及时了解和处理师生间的各种纠纷。党支部、工会通过访谈、谈心等形式了解教职工需求,助其解决实际问题。
第十八条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学校通过召开党支部会议、校长办公会议、校务委员会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依据《中共济南市市中区汇苑小学党支部会议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实施全员导师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联动的合育人工作机制;构建光耀童年德育工作体系,加强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国防教育;完善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实施途径;创新“阳光5Z胜任力”德育评价体系,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陪伴学生快乐学习、快乐生活、快乐成长,帮助学生成长为自主、自律、自治、自护、自强的阳光少年。
第二十条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课程。
严格落实“双减”政策,加强作业管理、睡眠管理、手机管理、读物管理与体质健康管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开展课后服务,加强课后服务管理,提升课后服务质量。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做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的校本化实施。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七彩汇童年”课程体系,充分发挥基础课程、拓展课程、活动课程、融合课程的整体育人功能,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一条 强化课堂主阵地作用,优化教学方式,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坚持教学相长,注重启发式、互动式、探究式教学;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重视情境教学;探索基于学科的课程综合化教学,开展研究型、项目化、合作式学习;精准分析学情,重视差异化教学和个别化指导。
加强教学管理。学校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程,统筹制定教学计划,优化教学环节;开齐开足开好国家规定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时、改变难度、调整进度;严格按课程标准零起点教学,注重做好幼小衔接;坚持和完善集体备课制度,认真备课;通过听课、评课、巡视等形式督查教学工作常规,纳入教师工作考核。
完善作业考试辅导。统筹调控不同年级、不同学科作业数量和作业时间,促进学生完成好基础性作业,强化实践性作业,探索弹性作业和跨学科作业,不断提高作业设计质量。杜绝将学生作业变成家长作业或要求家长检查批改作业,不得布置惩罚性作业。教师要认真批改作业,强化面批讲解,及时做好反馈。从严控制考试次数,考试内容要符合课程标准、联系学生生活实际,考试成绩实行等级评价,严禁以任何方式公布学生成绩和排名。建立学有困难学生帮扶制度,为学有余力学生拓展学习空间。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年级组长负责本年级的德育、教学、安全等工作,统筹教师分工与管理、年级教育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
教研组长负责组织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教研组定期开展校本研修活动,按学校安排参加各种培训、教学研讨活动,贯彻落实教学计划,完成各项教学任务。学校教学管理部具体负责加强教研活动管理,进一步规范校本教研与集体备课的流程、内容、形式等,增强校本研修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各类组长经民主推荐,学校校长办公会决定,由校长聘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学生成长档案,实施学生近视综合防控,建立学校体育工作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深入推进艺术、体育课程1+x实施路径,落实学生阳光大课间和每天一小时锻炼工作,开设篮球特色课程,每学期举办一次体育节和特色体育活动;开设葫芦丝特色课程和美术线描课程,每学年举办合唱节、艺术节等校园艺术活动。学校持续深入开展多样化国防教育活动,不断丰富教育内容、创新教育形式,激发、培养广大学子爱国强军、报效国家的热情,推动新时代全民国防教育落地生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建立健全校园安全稳定工作制度,实行安全网格化和实名制管理,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开展安全法治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疾病预防、疫情防控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五条 严格落实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2022年版),充分结合本校实际,坚持“理解价值、学会尊重、培养责任、增长智慧”的劳动教育理念,构建“助童年”劳动课程体系,建立校家社劳动教育合育联盟,立足“家庭劳动日常化”、“学校劳动规范化”、“社区劳动多样化”,多点位覆盖,实现学生劳动教育全员化,学校、家庭、社区劳动全面化,劳动教育课程特色化。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通过家校合作、社区共建等方式,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由校园向社会延伸。
第四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2.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3.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的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积极参加各种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4.承担在学校、班级、小组或其它团体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学籍实行“籍随人走”,动态管理,严格保护学生学籍信息。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记录》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对低保家庭、困难家庭、特殊儿童等弱势群体学生给予资助。学生资助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第三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建立少先队组织,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少先队干部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校园民主管理,通过选举、演讲、辩论等方式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学校发挥少代会作用,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学生维权组织,落实公民意识教育。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本条表述学校教职工人员的组成:如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每学年对教职工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任、晋职晋级、续聘或者解聘、实施奖惩的依据。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资源;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忠诚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条 学校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重视并加强教科研和教师培训工作,制定教师梯队培养制度,实施“自主+互助”成长工程,通过落实学校研训机制,为教师学习、培训、科研、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学校推进“青蓝”传帮带工作,充分发挥优秀骨干教师的示范与引领作用。学校每学期开展教师素养培训、比赛,课堂教学研讨、课题成果展示等活动,促进教师的梯队建设。
学校积极鼓励教师从事课题研究、课题研究、学术交流,组织教师参加各级培训,支持教师参加专业培训、研修等活动,并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教职工进修以在职为主,以岗位需求为主。
第四十一条 根据2015年出台《济南市教育局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县(市)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充分考虑教师交流意向、年龄结构及学校岗位需要,以集团内师资的双向交流交换为主,交流学校双方需根据岗位需求统筹协调安排。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国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四十三条 成立家长学校,遵循学校阳光育人办学思想,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促进学生健康、全面发展,通过家长学校,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专业指导、培训,密切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实现家校社协同育人。
家长学校以学校为主导,以家长为主体,就确立新时代人才观、教育观取得共识,不断提高家庭主要成员对教育改革的认识,创造科学育人的家庭环境,通过学校家庭双向互动,指导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成人成才。
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作为家长参与学校治理的主要途径,依照有关规章产生和开展活动。定期就学校发展战略、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增进家校沟通,保障学生家长参与学校与学生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议和管理工作。
家长委员会应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做好德育、保障学生安全健康、化解家校矛盾等工作。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会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家长对学校依法办学、行风建设、校务公开、师德师风等工作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社区的合作,依托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学校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创造条件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参与社区建设,完善与社区共建机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学校财务管理在校长领导下,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体制,所有经费支出严格实行授权签字支付制度。
学校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财务人员对学校法人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依法进行财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学校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台账,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向教职工和学生提供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计划地进行学校基本建设和维护修缮工作,并及时检查、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学校加强对体育馆、图书馆、科学实验室、综合实践室、音乐室、美术室、计算机室、医务室、心理咨询室等专业设施的管理,充分发挥教学设施、仪器设备、体育器材、图书音像资料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
第四十九条 学校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学校执行政府部门安排的年度预算,并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党总支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
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学校预、决算情况、教育收费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
第五十三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学校规章制度应当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办公室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校务会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决策机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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