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泉海学校章程
字号:
大 中 小



(2023年3月9日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序 言
济南市市中区泉海学校于2017年9月正式成立,位于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是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 ,学校初中部依托济南实验初中教育集团、小学部依托济南南上山街教育集团高起点办学。2021年成为集团办学下的独立法人学校。2023年,在原有校舍基础上扩建16062平教学楼,校舍建筑面积达到39058平,教学及辅助用房充分满足学生需求,进一步提升了学校运动场地和校园绿化品质。学校一直致力于创建“呵护每一个生命适性成长”的教育,促进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全面发展。学校提炼构建文化体系,构建实施“适性”多元课程体系,打造“一体两翼”特色课程,推行人文精细的管理机制,历经七年的创新发展,已成长为一所环境优美、管理规范、质量优良、师资雄厚、特色突出的济南市优质品牌学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济南市市中区泉海学校;简称为泉海学校;法定住所地为:济南市市中区九曲庄路中海国际C1片区,
官方微信公众号为:qhxxczb201709 。
第三条 学校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登记机关为济南市市中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九年一贯制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济南市市中区中海国际社区所有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青少年招生,办学规模以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二章 学校文化体系
第五条 办学宗旨与使命: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的办学理念是“呵护每一个生命适性成长”;学校的培养目标是有“培养具有世界眼光、人文情怀和创新精神的阳光学子”。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学校确立“要办成一所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的发展定位,以“办一所国际化、开放型、生态式的高品质现代学校”为发展愿景,将学校办成“家长信赖、社会满意、同行尊敬”的优质学校。
第七条 校训为“海纳百川 笃行致远”;学校校风为“合智共享,和融共生”;学校教风为“悦纳善教,厚爱润心”;学校学风为“自主自信,日新日进”;办学口号为“笃学诚信、志存高远;德育为首、育人为本;宽容博爱、勤奋励志;立德树人、启智育才” 。
第八条 学校校标志为:太阳和打开的书籍。学校校徽为:校标和学校建校时间“2017”及学校中英文名称。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设立基层党组织,隶属于济南市市中区委教育工委,接受济南市市中区委教育工委的统一领导和指导。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学校实行党支部领导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决策和监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设立学校共青团组织,配合学校行政,团结全体青年师生,针对青年师生的特点独立开展活动。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育人为本,全面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改进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团结、依靠教职工。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文化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建设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三)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调动广大教职工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四)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1.领导和组织德育工作。把立德树人放在首位,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制定德育工作计划,建设德育工作骨干队伍,采取切实措施,坚持不懈地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教育。
2.领导和组织教学工作。坚持以教学为主,认真履行与教育主管部门签订的教育教学质量目标责任书。遵循教学规律组织教学,建立和完善教学管理制度,搞好教学常规管理。坚持全学科、多课型听课评课制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0节,每月召开一次教育教学工作的专题会议。
3.组织和领导体育、卫生、美育、劳动教育工作及课外教育活动。
4.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贯彻勤俭办学原则,坚持总务工作为教书育人和教职工服务的方向。严格管理校产和财务。搞好校园建设。关心学生和教职工的生活。逐步改善办学条件和教职工福利。
5.校长是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领导和组织好学校的安全工作,确保教育教学安全稳定大局。
6.配合党组织,支持和指导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五)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全环境育人环境。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决定在学校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分层次做好学校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管理与监督工作。树立科学的人才观,逐步形成发现、培育、使用、激励优秀教育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审批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竞聘方案。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对涉及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干部推荐和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按照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参与决策。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员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五)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
(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党支部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专兼职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切实加强教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教育观和人才观。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八)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老干部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支持民主党派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支持校长做好学校各项工作,为校长完成好学校的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十)党支部设专职副书记,协助书记具体负责学校党务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委员会决策。校务委员会成员为学校负责人,部分中层干部、年级主任代表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形成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活动,履行职权。
学校教职工代表每届任期为五年,每次会议于当年12月份召开,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 号)职责开展。
第十四条 学校设立党政管理部、组织人事部、教育教学部、后勤保障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学校建立师生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上级党政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四章 教育教学
第十八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完善德育工作体系,丰富德育内容及德育实践活动,实施全员育人机制,发挥学科德育功能,突出德育时代性、实效性。
学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增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接受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法制教育及学校优良传统教育。培养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纪律习惯、卫生习惯和文明礼貌习惯。
学校建立以校长为组长,分管校长、学生发展部、团委等人员组成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
学校主动争取社会与家庭的支持,通过家长委员会、共建共管委员会,建立起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学生德育工作机制。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开设国家课程:道德与法治、语文、数学、英语、科学(或物理、化学、生物)、历史与社会(或历史、地理)体育与健康、艺术(或音乐、美术)以及综合实践活动。努力创造条件开设校本课程。建立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有序衔接,实践学习与学科教学有效补充,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有机结合的课程体系。
学校以“为每一个学生的成长而设计”为课程理念,构建丰富多元的课程体系,结合学校师资实际,以体育、阅读、科技为重点,开发了以体育为基,人文与科技并重的“一体两翼”特色课程。
学校小学部精准定位学校文化方向,创生了“动静相宜”的文化体系,勾勒出了“两静两动”的特色课程。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因材施教,多形式实施个别化教学,大力开展分层次教学,循序渐进,实现师生教学方式和学习方式的根本转变,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年级负责制管理制度,设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积极推进新课程改革。搞好教师的学习进修,提高教师的专业素养。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学生成长档案,实施学生近视综合防控,建立学校体育工作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校园艺术活动组织、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实施、特色艺术活动等。学校积极开展国防教育、安全教育、劳动教育。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安全网格化和实名制管理,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开展安全法治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落实劳动教育指导纲要,加强学生生活实践、劳动技术和职业体验教育。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五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六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对学校或教师不公正待遇,有权提出申诉。
(二)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次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三)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参与评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四)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规范行为,培养良好的思想品德。
(三)勤学苦练,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立志成才。
(四)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完善各种手续,严控学生流失。
第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综合素质报告册》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条 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学生资助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第三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要认真搞好自身建设,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实施。
第六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依据核定的编制,设岗定员,公开招聘,劳务派遣服务,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教师、职员和工人应履行聘约,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的任务。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实验教育科研活动;
(二)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服从学校对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的安排和调整。
第三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承担学校安全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为教师学习、培训、科研、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素质。鼓励教师开展校本课程开发、学生项目式学习、跨学科实践等研究工作。
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它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意见和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教师进行交流工作。
第四十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据《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其成员由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家委会会议定期召开,形成例会制度。加强家长学校建设。
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与社区的合作,依托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创造条件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参与社区建设,完善与社区共建机制。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
第四十六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八条 学校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由学校财务部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坚持勤俭办学,对绩效目标运行进行跟踪监控,开展绩效自评,接受上级部门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第四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学校预、决算情况、教育收费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一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加强校舍、校产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学校公物管理、赔偿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十四条 学校按校园建设整体规划,按步骤合理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分步创设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和美化的文明校园。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备案。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各项规章制度。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工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实施。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