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泉泽初级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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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泉泽初级中学章程
(2019年1月7日济南育英教育集团第十届教职工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24年3月19日经济南市市中区泉泽初级中学教职工大会修订)
序言
济南市市中区泉泽初级中学始建于2017年,占地面积45513平米,规划36班初中,总建筑面积22178.71平方米。学校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 培养知行合一人才”为办学理念,以“育人”为教育核心,培养理想坚定、品德高尚、乐学善思、勤于实践,具有强烈使命感、责任感的社会主义接班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济南市市中区泉泽初级中学是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办学规模为初中三个年级。校名全称为:济南市市中区泉泽初级中学,英文表述为Jinan Quanze Middle School。学校地址为:济南市市中区兴隆片区二环南路南侧。
第三条 学校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管理,登记机关为济南市市中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第四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华润紫云府和华润公园九里符合入学条件的;泉泽小学的六年级应届毕业生。招生规模以市中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办学理念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培养知行合一人才”;办学宗旨是“为每一个学生终身发展和幸福奠基”。
第六条 学校办学目标是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为:知行合一 自强不息 ;学校的校风是:团结奋进、师生友爱、务实创新。
第八条 学校的校徽是; 校庆纪念日是6月18日。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学校党支部的政治核心作用。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组织决定在学校的贯彻落实,保证学校的安定团结和政治稳定。
(二)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的原则,分层次做好学校各级各类领导、干部的推荐、选拔、教育、管理与监督工作。树立科学的人才观,逐步形成发现、培育、使用、激励优秀教育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脱颖而出的有效机制;积极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负责审批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竞聘方案。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对涉及学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大事项、干部推荐和人事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等,按照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参与决策。
(四)加强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党员教育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持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五)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保证教代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为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监督创造良好条件。
(六)领导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建立党支部领导的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专兼职结合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切实加强教职工的理想信念教育、形势政策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使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教育观和人才观。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和少先队、妇女等群众组织工作,指导他们依照法律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的开展工作。
(八)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老干部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支持民主党派依照法律和章程开展工作,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九)支持校长做好学校各项工作,为校长完成好学校的各项任务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思想保证和组织保证。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学校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发扬领导班子的群体作用,对学校行政工作做出重大决策。
(二)向教职工大会提交《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课程纲要》,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颁布各项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上级核定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加强学校的内设机构及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工作。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主持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教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学校资金。
(六)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校长承担下列义务:
(一)信守本章程所规定的办学理念和目标,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维护学生各项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四)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党支部、人事室、总务处、教育处、教务处、教科研处、团委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济南育英中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七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委员会决策。校务委员会成员为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校长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依靠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主管理学校,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给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或处分、免职。
(三)评议学校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和分配制度改革方案及学校章程制度。
(四)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
第十九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济南市市中区泉泽初级中学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并通过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团委和少先队组织,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配合党政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在团结、教育青少年学生,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实施。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室,做好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切实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雷电、防毒工作,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种隐患,确保学校师生和财产的安全。学校实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着培养“有本领、有理想、有担当的”育人目标,校长通过教务处和各学科组,根据《2022年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负责《学校课程纲要》的制订,开足开齐国家课程、地方课程以及校本课程的研发,加强综合课程建设,完善综合课程科目设置,注重培养学生在真实情境中综合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开展跨学科主题教学,强化课程协同育人功能,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课程体系;精选课程内容,注重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怀、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未来奠基。学校倡导合作学习,倡导将信息技术应用于教学,在此基础上各学科组选用高效的和适合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学校提倡百花齐放,对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各学科应该允许他们以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相应探索。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级部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年级设立学科备课组。
第三十条 教育处、教务处分别负责教育教学计划的编制、教育教学资源的调配、日常教育教学事务的管理工作,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学校通过多种形式,定期对班主任进行培训。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凡被学校接收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三条 学生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济南市、济南市市中区体育和教育局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依法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修完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七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事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 济南市市中区泉泽初级中学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二条 济南市市中区泉泽初级中学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四十三条 济南市市中区泉泽初级中学教职工,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恪尽职守,为人师表。
(三)尊重学生人格,爱护每个学生。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济南市市中区泉泽初级中学教师,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信守学校办学理念和目标,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课程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三)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 原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捐赠法》和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五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五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八条 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第五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学校党支部管理制度;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其他规章制度。
第九章 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六十一条 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课。
第六十二条 学校需要终止时,应由区教育局提出,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第六十三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校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四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学校章程,由学校工会小组或教职工5人以上联名提出章程修改意见,经学校教职工大会审议,学校校务委员会通过后生效。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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