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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舜华学校章程
济南市市中区舜华学校
2025-07-16

济南市市中区舜华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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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舜华学校章程

20198月30日经由全体教职工大会审议,2021年8月28日经由全体教职工大会修订,2024年3月29日经全体教职工大会修订)

济南市市中区舜华学校成立于20149月。学校占27425平方米,建筑面积19194平方米。学校以“让每一朵生命之花如其所是的绽放为办学理念,坚持尊重每一个、关注每一个,绽放每一个的育人原则,致力于创办精致优雅、内涵深厚、质量优秀,努力实施符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教育,努力将学校办成师 生向往和留恋的学习共同体。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与规定,和《关于建立中小学校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的意见(试行)》等相关党内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济南市市中区舜华学校,英文表述为JinanShunhuaSchool,法定住所地为济南市玉兴路6号。学校微信公众号为“济南舜华学校”、舜华学校小学部。

第三条 学校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管理,登记机关为济南市市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本校是一所实施九年一贯制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是伟东社区的配套学校,面向所辖学区招生,办学规模以本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学校确立“优质、现代、精雅”的发展定位,以生向往和留恋的学习共同体”为发展愿景,致力于创建一所精致优雅、内涵深厚、善于合作的具有文化传承的泉城名校。

第七条 学校以“让每一朵生命之花如其所是的绽放为办学理念,坚持“尊重每一个、关注每一个,绽放每一个”的育人原则,致力于创办精致优雅、内涵深厚、质量优秀,努力实施符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教育,努力将学校办成师生向往和留恋的学习共同体。

校训:崇知尚礼 勤勉友群;校风:乐教爱生、亲师信道;教风:勤恳育人成英才,严谨治学为人师;学风:励志笃学、勤思善问。

第八条 学校标识

校标:衔着木槿花的凤凰鸟

校旗:红底黄字舜华学校

校歌:《济南市舜华学校校歌》

纪念日:916 日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主持学校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发扬领导班子的群体作用,对学校行政工作做出重大决策。

二)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提交《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课程纲要》,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颁布各项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上级核定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加强学校的内设机构及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工作。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主持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教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学校资金。

六)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基层党组织,隶属于济南市市中区委教育工委,接受济南市市中区委教育工委的统一领导和指导。

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决策和监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设立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等群团组织,配合学校行政,团结全体青年教师、少年儿童,独立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认真传达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保证本校各项工作的完成。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讨论决定,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掌握党员、教职工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三)组织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出现的问题,并定期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与党支部委员和同级行政负责人交流情况,保持密切联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会自身的学习,严格组织生活,按时召开支部组织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支部副书记协助支部书记进行工作,书记不在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决策。

一)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二)执行党组织会议决定或决议事项的实施方案和重要措施;

三)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工作计划安排;

四)实施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德育、心理健康教育、家庭教育、校外教育等的具体措施;

五)精神文明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后勤服务管理和安全稳定工作等的具体措施;

六)学生学籍管理、学生表彰和违规处理、年度招生和毕业生工作等的具体事项;

(七)学校教职工等的人事聘任、解聘、考核、晋升、培养、管理的具体事项;

八)学校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的执行,学校重大项目、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安排,资产配置、处置等具体事项;

(九)其他事关学校事业发展、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具体行政事项;

十)按规定需要由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

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三个内设机构,分别为教学管理部、学生发展部、办公室,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一)教学管理部。承担学校日常教学事务;承担学校教育教学研究和活动计划工作;承担学校的招生工作;承担教师教学安排的工作;承担各类考试的组织与安排等工作。

(二)学生发展部。承担学校日常学生德育事务工作;承担对学生的奖惩、资助、保险等工作;承担学籍管理工作;承担学生体质健康、体育、艺术、卫生等工作;承担对班主任安排的工作;承担“家、校、社”联合育人工作。

(三)办公室。承担学校日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服务;承担信息、档案、信访、应急、值班等工作;承担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等工作;承担学校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学校校园绿化等服务和管理工作;承担学校人事管理工作;承担维护校园安全秩序保障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

学校建立档案室,做好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实行全员德育管理,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充分发挥全体教职工的育人作用, 深化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 同育人,塑造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关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形 成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格局。

第二十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二十一条 学校构建级部与学科组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级部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年级组设立学科备课组,接受教学管理部和学生发展部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学生成长档案,实施学生近视综合防控,建立学校体育工作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举办艺术节、科技节、体育节以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活动。学校积极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安全网格化和实名制管理,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预防体系,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开展安全法治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安全。

学校建立针对社会治安、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预案,细化预案操作细节。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十五条 学校落实劳动教育指导纲要,劳动教育以综合实践课、志愿服务、社区服务等形式进行。从学生实际情况、身心健康出发合理安排劳动项目,加强学生生活实践、劳动技术和职业体验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通过家校合作、社区共建等方式,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由校园向社会延伸。

第四章

第二十七条 按照就近免试入学原则招收适龄学生,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接受转学学生。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依法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学生资助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在小学部学校将充分发挥少代会的作用,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作为小学生维权组织。

第五章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作为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八条 作为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或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或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或其他工作任务,维护学校声誉;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治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保护学生权利,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等业务水平;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社会服务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学校对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职业道德规范和聘用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 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处分、解聘等处理。

第四十条 学校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按学年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计划,支持、鼓励教师及管理人员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进修培训,学校按规定落实教师培训经费,不断提高教师队伍素质。

第四十一条 学校积极营造浓厚的研究氛围,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教师撰写教育教学论文。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二条 学校人事管理部门将按时实施对在校教师进行教师注册与相关要求的内容。

第六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本校要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桥梁纽带作用,以多种形式听取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建议;加强家长委员会工作指导,明晰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工作行为,严格家长通讯群组信息发布管理,严禁以家长委员会名义开展违规收费、违规补课等行为。

第四十五条 学校依托所在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学校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开展文体活动提供便利。参与社区建设,完善与社区共建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学校财务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条 学校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由办公室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进行跟踪监控,开展绩效自评接受上级部门的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 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学校预、决算情况、教育收费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使用制度,加强受赠财产管理,公示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出,修订后的章程须经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讨论,学校党组织会议决议,校长办公会(校务会议)通过后生效实施。报济南市市中区教育与体育局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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