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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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校车安全运行,切实保障学生的生命安全,按照省市区校车安全工作相关部署要求,特制定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1.建立以校长为组长的学校校车安全管理领导(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校车安全管理,是校车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2.在每学期第一周内,与校车管理单位(个人)、校车驾驶员、学生签订乘车安全责任书。
3.科学严密制定学生乘车定车、定座位,落实各班主任、值班老师、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在校车安全管理中的岗位职责,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人。
4.每月召开一次校车安全管理例会,认真研究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和确保安全运行的对策。对单位无法解决的问题,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职能管理部门。
5.学校督促校车管理单位(个人)定期对车况、车上配备安全器械、行车路线等进行安全排查,并定期进行车辆年审和购买必要的车辆保险(包括乘车人员意外伤害保险)。
6.学校要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每学期开展1-2次校车安全应急疏散演练。
7.驾驶员的安全行车规定:
(1)驾驶员在驾驶车辆时,须携带有效驾驶证、行驶证及有关证件。
(2)遵守交通规则,不得疲劳驾车和违章驾车。
(3)驾驶员工作期间不得饮酒或酒后驾驶。
(4)经常学习交通法规。
(5)驾驶员在校内行驶车速不能超于每小时5公里。
(6)载送学生行驶车速,不准超过每小时50公里。
8.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规则或发生事故,由校车管理单位(个人)或驾驶员负担,并予以记过或免职处分。①无照驾驶。 ②未经许可将校车借予他人使用。
(2)驾驶员必须按照核定人数让学生乘车,不得超载。
(3)车辆如在接送学生上放学途中遇不可抗拒的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在做好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并向交通警察机关报案,立即与学校校车安全管理小组联络协助处理。如属小事故,可先行处理后向学校管理部门报告。
(4)发生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死亡)或车辆损坏,在扣除保险金额后,全部由校车管理单位(个人)或驾驶员负担。
(5)驾车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文明开车,不准危险驾车。
(6)驾驶员故意违章或证件不全被罚款的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7)校内不准鸣喇叭,车内不准吸烟。
(8)驾驶员对师生应热情、礼貌,说话文明。
(9)驾驶员在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往返学校,应立即通知学校,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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