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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
2024-05-25

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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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2月20日经第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2021年11月29日经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修订

2024年4月1日经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序言

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建校于2010年,是济南胜利教育集团在鲁能领秀城小区配套建设的第一所学校,带着“办一所成一所”的市中区集团化办学目标和满足老百姓“在家门口享受优质教育”的使命发展。

育秀小学占地面积21600平方米,建筑面积21616平方米。学校名为“育秀”,一直践行“毓秀”教育,秉承“做优秀的自己”办学理念,以“浸润涵养 竢实扬华”为校训,以“漫”“互”“融”“深”“恒”为浸润育人路径,形成毓秀教育办学理念系统,打造有故事、有人人、有能量的温润校园;努力培养“向内生长 向外发光”的育秀学子,即通过文化的力量由外向内促进每个人的生长,同时调动个体由内向外释放能量、服务他人、贡献社会的责任担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英文名称为Jinan Shizhong Disdrict Yuxiu Primary School;法定住所地为济南市市中区领秀城4-2区。

官方微博为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微信公众号为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

第三条  学校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管理。登记机关为济南市市中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具有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本校是一所实施6年制小学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面向鲁能领秀城ABCDEFG1G3社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办学规模以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在济南市市中区教体局“集团化办学”战略引领下,基于对社会、对家长、对每一个学子的使命与责任,确立“做优秀的自己”为办学理念。校训为“浸润涵养 竢实扬华”,校风为“见贤思齐 知行合一”;教风为“禀道毓德 敬业乐群”,学风为“品味书香 学而时习”。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一)学校定位

学校定位是以“同舟共济,师生共荣;秀领泉城,闻达山东”为,发扬毓秀精神,涵养毓秀文化,在“漫”“互”“融”“深”“恒”浸润育人路径的实践与探索中,办一所“秀”起来的学校。

(二)办学目标

办学目标是把学校建成一所每一位育秀人用自己的责任与智慧践行毓秀教育理念,以务实的精神、有效的措施建构学校发展双螺旋结构,实现高质量发展的优质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校徽外观是正圆形,外圈是棕色背景,上半部分为中文“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白色字样,下半部分为英文“JINAN SHIZHOGN YUXIU PRIMARY SCHOOL”白色字样,中英文同时体现学校校名。圆形内部下方为一本平放打开的蓝色书籍图案,意为以毓秀精神为学校文化之源,品味书香学而时习,建构助力每个生命成长的学习场域,让学校成为浸润书籍的海洋、思考的王国;蓝色书籍的正上方是大拇指竖起其余手指握拳的图案,竖起的大拇指为绿色,握拳的手指为橘黄色,意为学校以社会情感能力培养为学校双螺旋支点,既重视人文关怀又追求绿色质量,让每位师生都能“做优秀的自己”。

校庆纪念日是9月28日。

第二章   党的组织

第八条  学校设立基层党组织,隶属于济南市市中区委教育工委,接受济南市市中区委教育工委的统一领导和指导。党组织负责人由上级党组织任命。

学校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决策和监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设立学校共青团组织,配合学校行政,团结全体青年师生,针对青年师生的特点独立开展活动。

第九条  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负责召集总支部委员会和党员大会,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决议、指示,确保党的决策和指示在学校得到全面执行;

(二)研究安排总支部工作,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和执行学校党组织的工作计划;

(三)将总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委员会和全体党员大会审议,确保学校党组织的工作始终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

(四)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及时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五)检查党总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按时向支委会、全体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确保党的决策和指示得到全面执行;

(六)协调学校内部党、政、工、团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七)对学校内部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确保党员始终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八)负责对学校内的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为党的组织增添新鲜血液;

(九)加强调查研究,改进领导班子工作作风,组织班子成员有计划、有目的地深入基层,了解情况,解决问题,总结经验,推动工作;

(十)依照党内有关制度规定完成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党组织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校长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依法依规行使职权,按照学校党组织有关决议,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主持学校日常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发扬领导班子的群体作用,对学校行政工作做出重大决策;

(二)向教职工大会提交《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课程纲要》,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颁布各项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上级核定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加强学校的内设机构及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工作;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主持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教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学校资金;

(六)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校长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信守本章程所规定的办学理念和目标,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维护学生各项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四)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问题应由校务委员会决策。校务委员会成员为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开展活动,履行职权。

第十五条  学校设立书记室、校长室、副校长室、办公室、教学管理部、学生发展部、组织人事部、安全保卫部、后勤保障部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各部室既各司其职,又密切分工合作,确保政令畅通,善始善终认真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

学校建立档案室,做好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校内纠纷处理的制度设计框架、承办机构、人员组成、处理程序等。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  学校始终坚持党的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学校充分考虑国家要求、传统文化根基、育秀学生自身特点等要素,基于学校毓秀教育的“优秀”价值观,着眼“优秀方向”,立足过程秀成长。明确毓秀少年“致善向上,永不止步,闪闪发光”的形象特征。实现循序渐进、螺旋上升、完整发展,侧重点鲜明地提出学段间相衔接的具体主题、任务和要求,帮助学生顺利过渡,不断成长。

第二十条  学校依据国家规定的课程计划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全面落实教学常规。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规定课程,不随意增减课时,不违规组织节假日集体补课。学校每学期(年)有教学工作计划、总结和质量分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坚持因材施教,建立学校课改领导小组和学术研究指导委员会,从教学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完善与义务教育课程改革意见相适应的新课程管理体系。多形式实施个别化教学,重点研究、探索符合现代学校管理理念的教学质量长效管理机制,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的深度融合。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与学科组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积极探索包组领导和年级组长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的扁平化管理,赋予一定的人财物权利。在年级组设立学科教研组,接受党总支和校长室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学生成长档案。实施学生近视综合防控,建立学校体育工作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积极开展校园特色艺术活动、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积极开展国防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安全网格化和实名制管理。完善安全事故处理机制,完善学校安全风险预防体系,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开展安全法治教育。形成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多元参与、部门协作的工作格局,为学校办学安全托底,维护老师和学校应有的尊严,保护学生生命安全。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纠纷协商机制,坚持自愿、合法、平等的原则,尊重客观事实、注重人文关怀,文明、理性表达意见和诉求。

第二十五条  学校落实劳动教育指导纲要,加强学生生活实践、劳动技术和职业体验教育。加强劳动教育,认真办好“劳动节”、劳动特色活动,不断提高技能和素养。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通过家校合作、社区共建等方式,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由校园向社会延伸。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记录》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二条  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学生资助按相关要求进行信息公示。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定期召集少代会,积极倾听学生声音,鼓励学生就校园文化设施建设、学生活动组织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同时,学校组织专门的答复仪式,对学生的建议进行逐一回应,并就采纳的建议制定实施方案,确保落到实处,不断完善和优化学校各项工作。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四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学校对教职工实施人力资源管理,负责教师的引进、聘任、培养、评价等工作,并对教师的专业发展负责。

第三十五条  学校依据核定的编制,设岗定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恪尽职守,为人师表;

(三)尊重学生人格,爱护每个学生;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条  学校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为教师学习、培训、科研、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素质。认真搞好教学研究和教育科研工作。认真执行集体学习、培训制度,组织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和教育科研,以“毓秀教育”为突破口,坚持开展“人人有专题”和“云校听评课活动”,积极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积极推广现代教育技术。

第四十一条  在学校工作满 6年的在编在岗教师,原则上都应当交流轮岗。教师的交流轮岗,坚持学校选派与个人志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学校根据教师交流的有关规定和本校教师队伍实际进行。在交流期内,每学期一次,由交流接收单位依据本单位的管理办法,与本单位教职工同样进行管理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学期考核成绩及考核位次,做为该教师在交流派出单位进行聘任、考核等的依据。交流教师的人事隶属关系不变,并且依据交流接收单位的管理和考核结果,在原单位享受相应的考核奖励待遇。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在岗教师资格注册的内容与实施。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师德表现合格;

(三)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注册周期内,按《山东省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规定,完成360学时的继续教育;

(五)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四十五条  学校加强与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办事处秀文社区、秀仁社区的合作,依托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学校积极开展社区服务,创造条件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参与社区建设,完善与社区共建机制。

第四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八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学校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由后勤保障部负责预算绩效管理,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绩效目标,对绩效目标运行进行跟踪监控,开展绩效自评,接受上级部门绩效评价,按规定公开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信息。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学校预、决算情况、教育收费情况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

第五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其他规章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工会小组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济南市市中区教体局备案。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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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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