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纬三路小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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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纬三路小学章程
(2017年9月19日第十届教职工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教职工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序 言
济南市纬三路小学创建于1959年。学校占地6403平方米,建筑面积2347.2平方米。学校以“尊重个性、培育责任、健康成长”为办学理念,以“尊重个性、修身明理、益智创新”为校训,按照“以棋育人,以诗文养性,以质量求生存,以科研求突破,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思路,促教师学生“品艺双修,身心两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济南市纬三路小学;英文名称为JINAN WEI SAN ROAD PRIMARY SCHOOL;办学地址为济南市纬三路42号。
第三条 学校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是公办全日制小学,学制为6年。
第四条 学校面向经一路33—141号、胶济宿舍街、站前街、升平街、通惠街、万紫巷东西街、经二路156—262(双)193—243(单)号、纬三路6—54(双)5—35(单)号、望平街、纬四路1—113号经三路46—145号、经四路379—419(单)364—368(双)号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办学理念为“尊重个性、培育责任、健康成长”,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品艺双修 身心两键”。
第六条 围绕办学宗旨,学校确立“突出学校特色,打造学校品牌”的发展定位,以“成为区域内特色鲜明、高质量的传统文化名校”为发展愿景,将学校办成“家长信赖、社会满意、同行尊敬”的优质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是“修身明理、益智创新”;校风“乐学善思、唯实惟新”;办学特色是“品艺教育”,“品” 对应学生应具备的、能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艺” 对应学生应具备的、能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关键能力。
第八条 学校的校标是 校徽是
学校的校庆纪念日为9月28日。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主持学校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发扬领导班子的群体作用,对学校行政工作做出重大决策。
(二)向教职工大会提交《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课程纲要》,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颁布各项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上级核定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加强学校的内设机构及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工作。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主持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教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学校资金。
(六)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校长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信守本章程所规定的办学理念和目标,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维护学生各项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四)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党支部、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济南市纬三路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委员会决策。校务委员会成员为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并通过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
学校建立档案室,做好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长通过教导处和各学科组,负责《学校课程纲要》的制订,负责规划学校课程的发展,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案;学校倡导合作学习,倡导将信息技术应用于教学,在此基础上各学科组选用高效的和适合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学校提倡百花齐放,对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各学科应该允许他们以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相应探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构建年级组与学科组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年级组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年级组设立学科教研组,接受党支部和教导处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三条 教导处负责教育教学计划的编制、教育教学资源的调配、日常教育教学事务的管理工作,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四章 学 生
第二十四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依法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恪尽职守,为人师表;
(三)尊重学生人格,爱护每个学生;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四条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信守学校办学理念和目标,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课程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三)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五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六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规章制度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其他规章制度。
第九章 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他
第五十条 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课。
第五十一条 学校需要终止时,应由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提出,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第五十二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校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学校章程,由学校工会小组或教职工5人以上联名提出章程修改意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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