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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纬三路小学章程
济南市纬三路小学
2025-07-17

济南市纬三路小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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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纬三路小学章程

2017年919日第十届教职工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20年1026日第十一届教职工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济南市纬三路小学创建于1959年。学校占地6403平方米,建筑面积2347.2平方米。学校以“尊重个性、培育责任、健康成长”为办学理念,以“尊重个性、修身明理、益智创新”为校训,按照“以棋育人,以诗文养性,以质量求生存,以科研求突破,以特色求发展”的办学思路,促教师学生“品艺双修,身心两健”。

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现代化教育,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济南市纬三路小学;英文名称为JINAN WEI SAN ROAD PRIMARY SCHOOL;办学地址为济南市纬三路42号。

第三条  学校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是公办全日制小学,学制为6年。

第四条  学校面向经一路33—141号、胶济宿舍街、站前街、升平街、通惠街、万紫巷东西街、经二路156—262(双)193—243(单)号、纬三路6—54(双)5—35(单)号、望平街、纬四路1—113号经三路46—145号、经四路379419(单)364368(双)号招生;招生对象为小学适龄儿童。招生规模以市中教育和体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学校办学理念为“尊重个性、培育责任、健康成长”,学校的培养目标是“品艺双修 身心两键”。

第六条  围绕办学宗旨,学校确立“突出学校特色,打造学校品牌”的发展定位,以“成为区域内特色鲜明、高质量的传统文化名校”发展愿景,将学校办成“家长信赖、社会满意、同行尊敬”的优质学校。

第七条  学校的校训是“修身明理、益智创新”;校风“乐学善思、唯实惟新”;办学特色是“品艺教育”,“品” 对应学生应具备的、能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艺” 对应学生应具备的、能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关键能力。

第八条  学校的校标是图片2.png 校徽是图片1.png 学校的校庆纪念日为9月28日

第九条  学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的行政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设校长一名;副校长若干名。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主持学校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召开校长办公会议,发扬领导班子的群体作用,对学校行政工作做出重大决策。

(二)向教职工大会提交《学校发展规划》《学校课程纲要》,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颁布各项管理制度;

(三)严格执行上级核定的内部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加强学校的内设机构及教职工队伍的管理工作。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主持制订和修改规章制度;

(四)组织开展教育教学、教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按财务制度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合理安排使用学校资金。

(六)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校长应该履行下列义务:

(一)信守本章程所规定的办学理念和目标,遵守本章程的各项规定,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身安全。

(三)维护学生各项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健康和谐发展。

(四)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有关政策,接受审批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监督。

第十三条  学校设置党支部、教导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济南市纬三路小学支部委员会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第十五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委员会决策。校务委员会成员为学校负责人,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社区代表等会议由校长主持。重大问题决策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会前个别酝酿,会上充分讨论,民主集中,会议决策。根据管理权限,须报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重大问题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工会基层委员会组织,并通过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凡属教职工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并依法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

学校建立档案室,做好档案资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各职能部门做好各类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课程与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校长通过教导处和各学科组,负责《学校课程纲要》的制订,负责规划学校课程的发展,确定相关教育教学评价方案;学校倡导合作学习,倡导将信息技术应用于教学,在此基础上各学科组选用高效的和适合的教学方法或教学模式;学校提倡百花齐放,对不同风格、不同特点的教师,各学科应该允许他们以适合的教学方式进行相应探索。

第二十二条  学校构建年级组与学科组共同对教育教学质量负责的机制。年级组全面负责本年级的教育教学工作,在年级组设立学科教研组,接受党支部和教导处的双重领导。

第二十三条  教导处负责教育教学计划的编制、教育教学资源的调配、日常教育教学事务的管理工作,以协商、协调、合作的方式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凡被校录取或转入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济南市教育局、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依法办理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程序。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教职工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区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三十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发展重大事项,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学校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三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恪尽职守,为人师表;

(三)尊重学生人格,爱护每个学生;

(四)学校规章制度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十四  教师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信守学校办学理念和目标,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课程教学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二)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三)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四)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五)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三十五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与家庭、社会

三十六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活动

三十七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三十八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三十九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四十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财务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捐赠;

(三)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  学校接受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与资助人或捐赠人所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账目,落实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十六  学校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四十七 学校的财务、资产管理,接受审批机关、财政部门的监督和自身民主监督。

四十八 学校教职工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规章制度

四十九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学校基本规章、制度主要有: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财产管理制度;其他规章制度。

第九章  自行终止的事由及其他

五十 学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课。

五十一 学校需要终止时,应由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提出,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程序办理清算、注销手续,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并向社会公告后,终止办学。

第五十二条  学校自行终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好在校生,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第五十四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因客观原因变化或法律法规要求需要修改学校章程,由学校工会小组或教职工5人以上联名提出章程修改意见,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条款,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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