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育晖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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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公平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指导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在本校金日制就读的、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受教育者。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认定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能,负责认定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确保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家庭困难学生得到资助,并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库。
第三章 认定标准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特殊困难和困难两个档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特殊困难:
(一) 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二)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三) 城乡特困供养学生;
(四) 孤儿;
(五) 重点困境儿童;
(六) 烈士子女;
(七) 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八) 因其它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经济特别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单亲且无固定生活来源保障的家庭学生;外来务工生活困难的家庭学生;因其他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学生。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 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 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三) 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四) 有其它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工作程序一般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校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第十条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一条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申请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第十三条 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在校内公示2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学校应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生资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要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资助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决算等管理。
第十七条 要加强学生资助资金发放、执行管理,做好基础数据审核,对上报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健全学生资助机构,加强资助队伍建设。
要强化财务管理,制定学生资助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学生学籍、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应用,按时填报各类资助数据,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要做好学生资助资金发放工作,确保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发放到位; 要将学生申请表、 认定结果、 资金发放等有关材料分年度整理建档,规范管理。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第十七条 学校应加强学生诚信教育,要求学生或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涉及的申请、 评审、 发放、管理等工作按照《济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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