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育秀中学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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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育秀中学章程
(2024年4月1日第三届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使办学活动有章可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济南育秀中学,英文表述为Jinan Yuxiu Middle School。始建于2010年,前身为济南育英中学领秀城校区,2018年1月取得独立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办学住所为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让秀路156号。学校微信公众号为“济南育秀中学”。
第三条 学校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举办,隶属于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登记机关为济南市市中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属于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学校是一所实施九年一贯制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
第四条 学校小学部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学区招生,招生对象为年满6周岁、能够正常接受教育的儿童;初中部对口本校小学部和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招生。招生规模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党建引领,德育为首、育人为本,对学生一生幸福负责,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以建设现代化的九年一贯制学校为目标,深化课程教学改革,丰富师生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为高一级学校输送优秀人才。
第六条 学校以“尊重人、激励人、发展人、成就人”为办学理念。健全科学、民主、务实、高效的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的现代学校管理体制,营造和谐的教育教学环境,建设一流的干部教师队伍,以“突出办学特色,构建人文学校”为发展定位,以打造省内一流、济南领航的品质学校为发展愿景,创办“学生快乐、教师幸福、社会满意”的九年一贯制卓越学校。
第七条 学校坚定不移发展绿色优质教育,高质量实施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教师坚守学生立场,潜心教书育人。学生雅言端行,阳光自信,自主高效学习,综合全面发展。
第八条 学校以爱岗敬业、锐意进取、智慧创新的“育秀精神”为办学精神。
校训:育明德,秀至善
校风:求真笃行,尽善至美
教风:崇德树人,治学修身
学风:雅言端行,勤思乐知
第九条 校徽、校歌、校庆日。
校徽:整体为圆形,外圈为白色,内圆为蓝底色。外圈为学校汉语、英语全称。内圆图案两只白鸽,数字“2010”。
校歌:《育秀少年》
校庆日:10月16日。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十条 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的全面领导。学校设立中共济南育秀中学总支委员会,隶属于济南市市中区委教育工委,接受济南市市中区委教育工委的统一领导和指导。
学校党总支委员会全面领导学校工作,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推动学校健康发展。
学校党总支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学校党总支书记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总支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组织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党组织决议贯彻落实,督促党组织班子成员履行职责、发挥作用。
第十一条 学校党总支行使下列职权:
1.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在中小学校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2.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要求贯穿办学治校、教书育人全过程各方面,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3.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三重一大”事项和学校章程等基本管理制度,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
4.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5.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等人才的培养、招聘、使用、管理、服务和职称评审、奖惩等相关工作。
6.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抓好学生德育工作,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推动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7.加强学校各级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工作,严格执行“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8.坚持全面从严治党,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
9.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少先队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强化党建带团建、队建,加强学生会和学生社团管理,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10.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总支委员会领导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接受教育主管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由济南市市中区教育和体育局任命。
第十三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1.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内部教育教学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方案。研究拟订和执行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教育教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管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负责招生、就业和学生学籍管理。
3.加强学生德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校道德与法治课教学质量。组织开展学校文化活动和科学普及活动,建设文明校园。
4.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重大建设项目、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5.研究拟订和执行学校年度预算、大额度支出,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
6.加强教师等各类人才日常教育管理服务工作,依据有关规定与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
7.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8.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加强学校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形成育人合力。
9.向学校党组织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支持群团组织开展工作,依法保障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10.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学校设置办公室、组织人事部、学生发展部、教学管理部、后勤保障部等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服务职能。各职能部门及常设机构各司其职,分工合作,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有效运行。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职工的代表大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校务委员会制度。校务委员会是学校咨询议事和监督机构,是社会参与学校治理的组织形式。校务委员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以及涉及学生、家长、社区工作的重要事项。校务委员会由学校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家长代表、热心教育发展的社会人士代表组成。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选举能代表家长意愿的在校学生家长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校务公开制度。依法实行校务公开,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内纠纷解决机制和校内申诉制度,处理学校内部各方面利益关系。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条 学校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建立国家课程、地方课程、校本课程有序衔接,实践学习与学科教学有效补充,学校教育与校外教育有机结合的课程体系。
第二十一条 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建立德育课程一体化体系,丰富德育内容及德育实践活动,实施全员育人机制,发挥学科德育功能,突出德育时代性、实效性。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持续深化课程和课堂教学改革。落实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实现教学方式与学习方式的转变。坚持因材施教,实施学生自主选择的拓展课教学。教师在教学中使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学生参与度和积极性,发挥大数据分析作用,推进现代信息技术与课堂教学深度融合。
第二十三条 学校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开展学生体质健康测试和学生艺术素质测评,测评结果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和学生成长档案,实施学生近视综合防控,建立学校体育工作和艺术教育发展年度报告制度。
学校开展健康教育,构建相关学科教学与教育活动相结合、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相结合、经常性宣传教育与集中式宣传教育相结合的健康教育模式。
学校美育工作以提高学生审美和人文素养为目标,落实学科融合理念,推进课程教学、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建设深度融合,开展以美育为主题的跨学科教育教学和课外校外实践活动。设立艺术特色课程,组建特色艺术团队,开展校园艺术节活动。
学校开展国防教育,培养学生的国家观念和国防意识。
第二十四条 学校开展以日常生活劳动、生产劳动和服务性劳动为主要内容的劳动教育。结合产业新业态、劳动新形态,选择新型服务性劳动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实行安全网格化和实名制管理,落实岗位安全职责,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加强人防、物防和技防建设,开展安全法治教育。
第二十六条 学校使用和推广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高学生语言文字应用能力,通过家校合作、社区共建等方式,促进语言文字工作由校园向社会延伸。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引领学生变革学习方式,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教师专业素养提升。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管理运行机制,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严控作业管理,加强睡眠管理,落实手机管理,严抓课外读物管理,强化学生体质管理。有效减轻学生过重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
第四章 学生
第三十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三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毕业证书;
(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中小学学生守则》,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电子档案,按规定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对学生给予表扬。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落实国家资助政策,对符合资助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资助。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学生代表大会、少先队员代表大会制度,代表学校学生、少先队员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核定的编制,设岗定员,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师德考核评价机制,健全师德考核随机监测办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关注教师的专业成长,为教师学习、培训、科研、实践提供必要的条件,不断提升教师队伍素质。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师交流轮岗制度。
第四十六条 学校实施对在岗教师的资格注册制度。
第四十七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校园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教职工,予以表扬;对违反本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教职工予以批评、教育和处分。
第六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治、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在学校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学校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沟通学校与家庭关系的职责。
第五十条 学校成立家长学校,通过对家长培训与沙龙讲座等形式,帮助家长改进家庭教育,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人文环境。
第五十一条 学校加强与社区的合作,依托社区开发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五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国内外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七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主要包括政府拨款、捐赠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十五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 学校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资产管理制度,健全账目,专人管理,定期清点,及时做好变更、增减手续。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实行财务信息公开,按规定主动公开学校经费收支情况。
第六十条 学校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学校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有效防范和管控。
第六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包括教育教学、学生管理、教职工管理、财务管理、后勤管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各种办事程序、各种内部组织的组织规则、活动程序、议事规则、应急管理等制度。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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