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养老服务扶持政策清单 (2026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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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服务项目名称、扶持对象及补助标准
(一)项目名称:护理型养老机构一次性建设补助项目
扶持对象: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护理型床位的养老机构、养护院、护理院等项目,按核定的床位进行补助。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
补助标准:对于征地新建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每张床位补助1.5万元,对于征地新建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补助1万元;利用现有房屋改(扩)建的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每张床位补助8000元,改(扩)建的护理型床位,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
(二)项目名称:养老机构运营补助项目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收住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为3—6级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 构。
补助标准: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投入运营的养老机构,对收住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经评估为3—4级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每人每月补助500元,收住经评估为5—6级失能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每人每月补助750元,收住经评估为认知障碍老年人的养老机构实际运营方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其中对收住低保、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家庭3—4级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000元标准补助,对收住低保、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家庭5—6级失能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补助,对收住低保、优抚对象、计生特扶家庭认知障碍老年人的按照每人每月1800元标准补助。居家式、产权式、会员制项目不在补助范围。以上运营补助政策根据养老机构1—5星级(由低到高)等级评定结果,按照分别对应的0.8、0.9、1、1.1、1.2系数实行差异化奖补。未达到最低星级的机构,不予补助。
(三)项目名称: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改造)奖补项目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增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和农村幸福院。
补助标准:新增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400元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新增的农村幸福院,按照200元每平方米补助,最高不超过8万元。
(四)项目名称: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奖补项目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已建成、投入运营并达到星级的养老服务设施。
补助标准:达到1星级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每年给予6万元奖补,2星级的每年给予8万元补助,3星级的每年给予10万元奖补;投入运营并达到1星级的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每年给予3万元的奖补,2星级的每年给予4万元奖补,3星级的每年给予5万元的奖补。达到养老机构收住人员标准的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可按养老机构运营补助标准进行补助。
(五)项目名称:家庭养老床位建设补助项目
扶持对象:对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重度残疾的老年人,申请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并具备建床资质的养老服务机构设置的家庭养老床位。
补助标准:每张床补助1000元。
(六)项目名称:家庭养老床位运营补助项目
扶持对象:建成并正常使用的家庭养老床位。
补助标准:养老服务机构签约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中度、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按每月300元标准补助;其中身份为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老年人的,按每月450元标准补助。
(七)项目名称: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项目
扶持对象:本市户籍60周岁及以上低保、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扶家庭照护需求评估为1—6级的,未入住养老机构,未申请家庭照护床位的人员,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80周岁及以上高龄独居老年人,与养老服务企业(组织)签订服务协议。
补助标准:对以上三类人员,按照护需求评估等级予以补贴:5—6级每月600元;3—4级每月400元;1—2级每月200元;高龄独居每月80元。
(八)项目名称:大中专毕业生入职养老服务一次性奖补项目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在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从事护理、医疗、康复、社工一线岗位工作,持有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
补助标准:对本科及以上、专科(高职)、中职(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专职养老服务人员,分别给予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入职奖补。在一线岗位工作满5年不满10年的,每年补助1200元,满10年以上的,每年补助3000元。
(九)项目名称: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奖补项目
扶持对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
补助标准: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等级的养老护理员,分别给予4500元、6000元、7500元的一次性奖补。已申领高级工或技师技能等级奖补、符合更高一级奖补条件的,补齐相应差额。同一等级的奖补只能申请一次。
二、养老服务扶持政策办理流程
依托省、市管理平台进行申请、审批,规范高效推进项目审批。民政部门根据项目审批职责,分类受理有关补助申请(含区级初审结果申报),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完成材料审核和现场勘查,同步录入省、市管理平台。对区民政部门已经掌握的和通过数据共享能够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免予提供。对审批通过的补助项目和补助金额,通过民政系统网站或其他公共媒体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财政部门拨付补助资金。
三、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
市中区二环南路6086号市中区民政局养老服务科501室。
电话0531—51806731。
四、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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