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济南市市中区历史埋葬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主题:
关于征求《济南市市中区历史埋葬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征集期限:
2026-10-20 - 2026-11-20
征集单位:
区民政局
征集状态: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历史埋葬点建设运营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区民政局牵头修订起草了《济南市市中区历史埋葬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jnmzszshswk@jn.shandong.cn(邮件主题请注明:散埋坟墓专项整治方案意见反馈)。
2.互联网平台将意见反馈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shizhong.gov.cn)首页“调查征集”栏目。
3.信件方式将意见邮寄至:济南市市中区,济南市市中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联系方式:0531-51806732,邮编:250002。
意见征集时间为2026年10月20日—2026年11月20日。
济南市市中区民政局
2026年10月20日
济南市市中区历史埋葬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中区历史埋葬点管理工作,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依据《殡葬管理条例》《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山东省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济南市公墓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埋葬点是指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骨灰(遗体)安葬(放)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历史埋葬点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历史埋葬点原则上安葬(放)本村(社区)逝者,安葬(放)其他逝者须由本村(社区)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决定安葬(放)方案并报区民政局及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五条 历史埋葬点具体位置和范围须由权属村(社区)民委员会按照相关议事规则决定后提报,由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及街道办事处联合确认。
第六条 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方式,积极推行树葬、花坛葬、草坪葬、骨灰寄存、深埋不留坟头等节地生态葬式葬法。
第七条 区民政局参照公益性公墓的管理要求,指导街道办事处依法依规做好历史埋葬点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与所辖村(社区)有权属关系的历史埋葬点,并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非所辖村(社区)的历史埋葬点管理工作。
第九条 村(社区)应当配合街道办事处做好历史埋葬点的管理工作,建立完整的安葬信息台账等档案资料,做好墓区管理维护、绿化美化、环境卫生、安全防火等工作。
第十条 历史埋葬点建设墓穴的,参照公益性公墓的建设标准,按照单墓穴不超过0.5平方米、双墓穴不超过0.8平方米、墓穴间距不大于60厘米、每亩单墓穴位不低于400个或双墓穴位不低于200个的标准进行规划和建设。倡导地表不留坟头、不设置墓碑,确需设置墓碑的,主要采取卧碑方式,卧碑长不超过60厘米,卧碑宽不超过50厘米,卧碑厚度不超过15厘米,卧碑倾斜度不超过15度。
历史埋葬点为骨灰堂、骨灰塔、壁葬等骨灰安放设施,参照公益性骨灰堂的建设标准,按照每个格位不超过0.25平方米标准规划和建设。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允许土葬的,按照单人墓占地面积不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超过6平方米进行规划和建设。
第十一条 历史埋葬点不得私埋乱葬、不得擅自扩建、不得对本村(社区)以外人员销售获利。禁止建立或者恢复宗族墓地。
街道办事处应当定期对历史埋葬点建设、管理及防火安全等方面进行检查,并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检查情况报区民政局及区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二条 历史埋葬点内未使用墓穴占地面积超过本办法第十条标准的,区民政局责成相关街道依据有关规定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历史埋葬点违反规定对外销售的,区民政局依据《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市场监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责违法发布广告、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生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
对相关单位推送、交办的问题及线索,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区民政局,督导村(社区)开展自查并仔细开展调查。
第十五条 历史埋葬点土地被占用的,经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及街道办事处联合确认后,须在合法安葬(放)设施内安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新建历史埋葬点。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市中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2025年4月17日印发的《济南市市中区历史埋葬点管理办法(试行)》(市中民发〔2025〕7号)同时作废。
《济南市市中区历史埋葬点管理办法》草案解读
一、修订背景
我区于2025年4月印发《济南市市中区历史埋葬点管理办法(试行)》。从试行情况看,部分点位存在墓穴超标、擅自扩建、对外安葬、管护缺位等问题,为规范历史埋葬点运营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需要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重新印发本办法,替代试行版本,实现历史埋葬点规范化、法治化管理。
二、制定依据
1.《殡葬管理条例》;
2.《山东省殡葬管理规定》;
3.《山东省公墓管理办法》;
4.《山东省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5.《山东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6.《济南市公墓管理办法》。
三、主要内容解读
草案共十七条,按照“是什么—谁来管—怎么建—怎么管”的逻辑逐层展开。第二条界定历史埋葬点的内涵和范围,将全区现存散埋坟墓、集中安葬区域统一纳入管理,解决此前管理对象边界不清、底数不明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明确区民政局负责行业监管和业务指导,区自然资源局负责用地审查把关,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三级分工、协同联动,改变以往基层“看得见、管不着”的局面。
标准要求方面,草案从严把关。第十条区分普通墓穴、骨灰安放设施、允许土葬对象三类场景,对墓穴占地面积、卧碑规格等逐一量化,基层工作人员现场核查时有尺可量、有据可依;对埋葬点设置等有关事项,草案作了原则性规定,具体要求与全域散埋坟墓专项整治统筹衔接。
日常监管方面,第九条、第十一条建立台账建档和日常管护制度,实行“一点一档”,明确管护主体和管护要求,防止重建轻管;针对墓穴超标、擅自扩建、对外安葬等违规行为,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分别规定责令整改和依法查处的处置路径,形成“登记建档—日常管护—监督纠错”的管理闭环。
四、新旧办法的主要差异
与试行办法相比,草案主要有四处调整:一是细化埋葬点位置范围的区民政局、区自然资源局、街道办事处三方联合确认流程;二是明确卧碑技术参数和年度检查报备时限(每年10月31日前);三是进一步严格埋葬点管理要求,与专项整治部署保持一致;四是明确有效期至2029年10月31日,与全域散埋坟墓治理完成时限相衔接,原试行办法同步废止。
五、征求意见重点
欢迎社会各界围绕安葬管理有关规定、技术标准、三级管理责任划分、违规行为处置措施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济南市市中区民政局
联系电话:0531-51806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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