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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济市中政复决字〔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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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司法局
2023-04-17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济市中政复决字〔2023〕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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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七贤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对济南市市中区七贤片区项目指挥部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告知函》不服,于2023年1月28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29日收悉。本机关已依法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七贤街道办事处内设临时机构七贤片区项目指挥部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告知函》。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济南市市中区**村民。申请人与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因违法行政强拆赔偿一案诉至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后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赔偿判决书》,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18日上诉至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因此此判决没有生效。

综上所述,本案《告知函》完全没有任何道理可言,已严重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撤销,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告知函》复印件。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作出《告知函》的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素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但是具体到本次行政复议的案件可知,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函》并不是出于行使行政权力,而是基于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2)鲁710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及《行政裁定书》的内容。被申请人虽为行政机关,但实际上系为履行《行政赔偿判决书》及《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并避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而作出的,并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告知书》时并未收到申请人提起上诉的材料。

二、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可知,能够提起行政复议的前提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本案中,被申请人在答复书中第一条已经陈述了该案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故本案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另,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告知函》系基于《行政赔偿判决书》及《行政裁定书》的内容,并不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产生影响,也未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请求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如下:

1.(2022)鲁710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及《行政裁定书》复印件。

本机关经审查查明:2022年8月19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申请人诉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案件。2022年11月30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2)鲁710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其中写明:“陈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出具书面意见,就货币化安置、全部房屋安置及部分房屋安置三种安置方式做出明确选择,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在收到陈某某选择意见后按照本判决及时履行。”2022年12月27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2)鲁7101行赔初**号《行政裁定书》,对前述判决书中的笔误作出补正。

2022年12月28日,济南市市中区七贤片区项目指挥部作出《告知函》,上载:“陈某某:您与我机关行政赔偿一案,业经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开庭审理,现已作出(2022)鲁710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决定书》及《行政裁定书》,依据上述的裁判内容,我机关现告知如下:《行政赔偿决定书》中已明确您应自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我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就采取何种安置方式作出明确选择。但是我机关尚未收到您的书面意见。为了保障您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您自收到该函之日起3日内向我机关书面告知您的选择。如未在上述期间内书面告知我机关,由此产生的扩大损失则由您个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利息损失)。特此告知!”

另查明,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3年2月7日作出(2023)鲁71行赔终**号《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受理了申请人不服(2022)鲁710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书》上诉一案。

以上事实,有(2022)鲁710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告知函》、(2023)鲁71行赔终**号《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本案中,由于申请人提起上诉和被申请人收到二审法院应诉文书之间时间差的存在,被申请人在误认为(2022)鲁710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已生效的前提下作出了涉案《告知函》。但是,由于申请人的上诉,(2022)鲁7101行赔初**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并未生效,客观上使得案涉《告知函》的作出缺乏基本的事实与法律依据,又因案涉《告知函》对申请人设定了具体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了实际影响,因此案涉《告知函》应当予以撤销。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机关作出复议决定如下:

撤销济南市市中区七贤片区项目指挥部于2022年12月28日作出的《告知函》。

申请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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