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白马山街道红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招标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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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设备器械招标采购管理制度
1、为规范医疗设备器械的采购行为,提高医疗设备器械采购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各科室年度医疗设备器械采购计划,逐级上报由中心、公司审核后,由主任办公室分管采购的人员统一采购政。
3、医疗设备器械采购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应有三家以上供应商参加投标。
4、招标采购,采购单位负责提供采购设备器械名称、数量、主要技术要求、技术参数及基本配置等,不得指定品牌型号。特殊情况须提供品牌的,应提供三个以上参考品牌。
5、参加医疗设备器械投标的供应商应具有持有合法营业执照,具备法定的生产经营条件,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参与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投标的单位,需提供《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对进口医疗设备的投标,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医疗器械注册证、商检证书及代理证书。
6、医疗设备器械采购原则上采用评标的方法确定中标单位。评标应严格按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在技术要求和技术参数满足标书要求时,以性能、价格、信誉优者中标。
7、中标确定后,在政府采购中心的监督下,采购单位和中标单位五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中标单位或采购单位不签订合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医疗设备器械中标后,采购单位和供应商不得随意更改中标物品配置要求,如确需调整或更改,须报经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
9、所有医疗设备器械,按保修单规定或中标单位的服务承诺进行售后服务。采购单位可预收不高于合同价10%的售后服务保证金。包修期满后退还。在包修期内,中标单位对发生的故障不能按合同规定时间修复的,则无偿提供备机或备用零件供用户使用或给予用户相应的补偿。
10、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在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及时上报政府采购中心调解。当事人不愿调解或对调解处理不服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采购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在订货会、展销会上订货或自行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提请有关部门对采购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以行政纪律追究。
12、医疗设备器械供应商如发生串标的,取消投标资格;发生欺诈、弄虚作假、以次充好、不按配置要求供货等问题的,负责无条件提供标准货物或退货,给采购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的,禁止其一至三年内进入本市政府采购市场,并予以通报。
13、采购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纪律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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