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关怀版 返回首页
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制度、实施流程及无烟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026-01-29

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健康教育制度、实施流程及无烟医疗机构管理规定

字号:

打印整页 打印内容 分享


    一、建立社区健康教育网络,定期召开例会,依据社区主要健康问题,制定年度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二、各科要根据患者及家属的不同要求,在诊疗过程中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工作。

      三、医务人员在提供诊疗服务时,应提供适宜的健康宣教服务。

四、健康教育应在评估患者及家属需求的基础上,由医务人员、患者家属、家属共同完成。

五、各科室及门诊应根据科室医疗特色、患者需要,制定健康教育宣传栏或宣传册,定期以各种形式向患者及家属进行健康指导。

六、医务人员应熟悉本专科相关健康教育内容。

七、健康教育的内容:在候诊区醒目位置设立健康教育专栏,传播各种常见病和季节性传染病的预防、急救等知识,经常更换宣传内容;督促医务人员在门诊过程中开展健康教育。门诊医务人员以口头讲解形式,对病人的行为和生活方式给予指导;及时向病人或家属发放健康教育宣传品。

图片2.png


党家社区医院”无烟管理规定

 第一条根据医院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医院控烟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务人员应充分发挥控制吸烟危害的示范作用,树立健康文明的医务工作者形象,营造医院和谐良好的无烟工作环境,提高广大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

第四条院内所有医疗场所、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医疗场所包括门诊、病房、医技科室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教室、职工食堂、门卫值班室、大厅、走廊、电梯、楼梯间、卫生间等。

第五条院内所有医疗场所、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应有明显禁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第六条院区内不在室内设立吸烟点,吸烟需在室外指定吸烟点。

第七条所有职工不得在院内指定的吸烟点外的任何场所吸烟,更不得游动吸烟,在指定室外吸烟点吸烟时不得穿工作服。

第八条全体职工在非指定吸烟点以外发现有人吸烟时有劝诫义务。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单位概况

济南市市中区党家街道办事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9

信息发布总数

104

点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