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二七街道办事处二七社区卫生服务站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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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创建“无烟医院”控制吸烟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医院精神文明建设以及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的相关要求,为切实做好医院控烟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务人员应充分发挥控制吸烟危害的示范作用,树立健康文明的医务工作者形象,营造医院和谐良好的无烟工作环境,提高广大职工的健康水平。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医院全体职工。
第二章医疗场所、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
第四条院内所有医疗场所、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医疗场所包括门诊、病房、医技科室等,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包括办公室、会议室、教室、职工食堂、门卫值班室、大厅、走廊、电梯、楼梯间、卫生间等。
第五条院内所有医疗场所、办公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应有明显禁烟标志,不得摆放烟具。
第六条院区内不在室内设立吸烟点,吸烟需在室外指定吸烟点。
第七条所有职工不得在院内指定的吸烟点外的任何场所吸烟,更不得游动吸烟,在指定室外吸烟点吸烟时不得穿工作服。
第八条全体职工在非指定吸烟点以外发现有人吸烟时有劝诫义务。
第三章无烟标兵集体创建
第九条为进一步提高职工参与控烟活动的积极性,鼓励各科室和部门开展创建无烟标兵集体活动。无烟标兵集体的创建采取科室和部门自主申报和评估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评定。
第十条无烟标兵集体除遵守本规定第一至八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科室和部门负责人带头不吸烟,或在进行无烟标兵集体评估半年前已成功戒烟;
2、科室和部门中吸烟人数不超过科室和部门同性别人数的20%;
3、科室和部门负责人帮助本科室和部门吸烟者戒烟;创建年度内主动戒烟人数不少于目前科室和部门吸烟人数的20%。
4、积极组织科室和部门职工学习控烟知识。
第四章管理和考核
第十一条医院成立创建“无烟医院”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公共卫生科,负责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医院控烟工作。
第十二条各科室和部门控制吸烟工作纳入科室和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指标范围。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控烟规定的科室和部门及其个人,一经查实,创建“无烟医院”活动领导小组将予以教育或者通报批评,并在考核时扣减其所在科室和部门奖金。
第十四条获得无烟标兵集体的科室和部门,在年度考核中给予奖励。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医院创建“无烟医院”活动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自2022年1月12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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