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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113701037059525546-A/2021-4197661
应急管理
市中政办字〔2021〕6 号
市中区政府办公室
2021-05-14
2021-05-15
有效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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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中政办字〔2021〕6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新修订的《济南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7年11月23日印发的《济南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市中政办字〔2017〕43号)同时废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2.2  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2.3  现场指挥机构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2  预警及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2  响应措施

4.3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5.2  调查处理

5.3  善后处置

5.4  保险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和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通信和交通保障

6.5  技术保障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监督

7.2  预案用语释义

7.3  预案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济南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提高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及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环境安全,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山东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内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或参与处置的较大、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我区行政区域外,对我区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以及区政府和生态环境市中分局认定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地质环境突发事件、辐射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  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部门联动,积极预防、科学应对,快速反应、先期处置,社会动员、资源共享,分类管理、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立即按照职责分工和本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5  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和可能影响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共四级(详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组织指挥机构

区政府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最高行政领导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设立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可请求支援;对需要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跨区县突发环境事件,向市政府提出请求;完成市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设在生态环境市中分局,为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机构。必要时,区政府可派出工作组指导相关工作。

2.2  街道组织指挥机构

街道办事处为本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成立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制定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针对本辖区特点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组织开展相关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区应急指挥机构报告有关情况;当本辖区发生一般以上突发环境事件需要区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时,应组织有关力量支持配合;完成区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和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由区政府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现场应急处置、组织指挥工作。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机构设立综合组和相应工作组,综合组由总指挥、副总指挥、各工作组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综合组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挥协调各工作组。各工作组主要围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的某一方面进行决策、指挥和协调(各工作组组成详见附件2)。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3.1.1  监测和风险分析

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例行环境监测数据、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信息、自然灾害预警信息、事故灾难信息等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研判。公安市中分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市中分局。

(1)环境污染事件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生态环境市中分局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2)水体富营养化导致藻类污染的预防预警,由生态环境市中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信息的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相关组成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及其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并对相应预警信息进行监控。

3.1.2  风险预防

3.1.2.1  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市中分局备案。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要立即报告生态环境市中分局。生态环境市中分局和各有关单位应当对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监督管理,有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3.1.2.2  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1)开展污染源调查普查,掌握环境污染源数量、种类及地区分布情况;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密切监控并定期检查、监督有关单位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2)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测、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完善相关应急预案;

(3)加强源头把关,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过程中,重点加强对环境风险评价的审查,检查环评及批复要求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设施落实情况,以及针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变化的环境风险隐患防范措施补充完善情况。对已建成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凡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或已做过评价现已不可行的,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并加强风险评价;

(4)统筹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而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5)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必需的应急资源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险场所。

3.2  预警及措施

3.2.1  预警分级与预警发布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环境事件,按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低至高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收集的信息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预判,启动相应预警。

(1)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公共危害的情况。蓝色预警由区政府发布。

(2)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黄色预警由市政府发布。

(3)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4)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红色预警由省政府发布。

涉及跨区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发布预警信息。

3.2.2  预警状态

发布预警并进入预警状态后,区政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信息收集。责令有关部门及时收集、报告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布收集信息的渠道。

(3)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等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性、发生强度、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对事件发生、发展情况加强预测预报。

(4)防范处置。迅速采取科学有效的应对措施,及时终止可能导致事态或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控制事件苗头和发展。封闭、隔离有关场所或区域,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危险警示标识,利用各种渠道向公众宣传避免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5)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或撤离可能受到危害人员,并予妥善安置。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准备;调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单位加大监管力度,必要时依法实行停产、停运等相应措施。依法采取预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义务。

(6)舆论引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测信息、分析评估结果和事态发展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3  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的政府,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经分析研判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已解除危险的,宣布解除预警,并终止相关措施。

3.3  信息报告与通报

3.3.1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有关单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判断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必须及时采取应对处置措施,并立即(最迟不得超过30分钟)向生态环境市中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生态环境市中分局发现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市中分局应当立即(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向区政府、市生态环境局、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区政府在1.5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报告,并按规定报生态环境部。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或者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市中分局应当在2小时内向区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区政府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生态环境市中分局或者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省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6)生态环境市中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3.3.2  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是在发现或收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的首次上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是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是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多媒体资料。

3.3.3  信息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街道办事处。接到通报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报告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响应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初判发生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由市政府负责应对工作;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由区政府负责应对工作。超出本级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向市政府请求支援。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4.1.2  响应启动

(1)初判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省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和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省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及时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初判发生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市政府负责启动应急预案和Ⅲ级应急响应,市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区政府按规定报告相关信息,及时组织实施先期处置,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3)初判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和Ⅳ级应急响应,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按规定及时报告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市应急指挥机构派员赴现场指导协调,提供技术支持。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应当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散,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按规定向区政府、生态环境市中分局等报告。

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相关部门(单位)应及时主动提供应急救援有关基础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负责提供事发前有关监管检查资料,为实施或调整应急救援和处置方案提供参考。

4.2.2  现场应急处置

4.2.2.1  根据有关规定和应急需要成立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依法及时发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决定、命令;

(2)派出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现场应急处置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对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协调做好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设立紧急避险场所;

(6)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和通讯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居民群众告知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7)确定受威胁人员是否需要疏散、撤离,以及疏散、撤离的时间、方式等;

(8)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信息。

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设立的各工作组负责具体承担和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等工作。工作组各成员单位接到应急响应启动通知后,应立即启动本单位应急响应,协调组织本单位应急处置和救援力量赶赴现场,组织或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2.2  现场污染处置工作由污染处置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组织制定和落实现场应急排险方案,并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人员出入事发现场有关规定,明确应急处置人员安全防护措施。指导监督涉事单位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洗消废水、废液收集、清理、安全处置工作。当涉事单位不明时,由生态环境部门组织调查污染源,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并切断污染源。

(2)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制定受污染饮用水源地禁用和应急处置恢复使用方案。

(3)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开展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为后续处置和应对工作提供建议。

4.2.2.3  环境应急监测工作由应急监测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监测污染物扩散方向、扩散范围和浓度,明确监测方法、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第一时间获取应急监测数据。

(2)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和研究讨论等方式,预测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污染物变化以及对人群和生态系统影响等情况,提出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域以及重点防护区域的建议,提出受威胁人员是否需要疏散转移和疏散转移的范围、方式、途径建议等,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2.2.4  医学救援工作由医学救援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组织开展伤病员紧急医学救援。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对伤病员进行现场分类救治,将危重伤病员转运到相关医疗机构救治。视情增派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2)指导和组织开展受威胁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3)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导致集体中毒等事件。

4.2.2.5  人员转移安置、物资调配和市场监管调控等工作由应急保障组协助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1)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2)妥善组织做好受威胁人员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工作,保障生命安全,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必要的医疗条件。

(3)组织做好环境应急处置和救援设备、物资以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快速配送工作。

(4)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等。

4.2.2.6  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由社会稳定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

(2)对转移人员安置点、应急处置和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加强秩序维护、治安管控,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物资安全。

(3)做好受影响人员与相关单位的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2.2.7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由新闻发布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1)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组织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在事件发生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进展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2)坚持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与舆情处置同步安排、同步实施、同步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相关信息的核实、审查、管理,做好舆情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权威解读事件信息,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环境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由区政府按规定对外统一发布。

(4)信息发布形式按照我区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4.3  响应终止

4.3.1  终止条件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条件已经排除、污染物质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所造成的危害基本消除时,由启动响应的政府终止应急响应。

4.3.2  应急终止程序

(1)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报经区应急指挥机构同意终止应急响应后,向组织和参与应急处置的各工作组、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响应终止命令;

(2)应急响应终止后,区应急指挥机构相关组成部门应根据区政府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

5  后期处置

5.1  损害评估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要及时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依据。

5.2  调查处理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按照《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组成调查组,及时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进行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和个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5.3  善后处置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由区政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范围、程度进行科学评估,制定补助、补偿、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5.4  保险

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单位应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可能引起突发环境事件的单位要依法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各有关单位要为环境应急工作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6  应急保障

按照《全国环保部门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标准》要求,加强环境应急队伍建设。生态环境市中分局应急能力要达到二级标准。

6.1  队伍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主要包括应急监测、消防、专业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企业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社会力量等。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大中型企业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建设,培训一支常备不懈、熟悉环境应急知识、充分掌握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的常备应急力量,提高其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水平,形成由区、街道办事处和相关企业组成的环境应急处置与救援队伍网络,确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能够迅速参与处置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队伍建设和管理,发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建议。

6.2  装备和物资保障

加强装备能力建设。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需要,配备应急监测和处置设备、快速机动设备、通信设备和自身防护装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动态监控和应急处置能力,有效控制和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生态环境市中分局至少装备1辆环境应急指挥车、1辆环境应急监测车,确保有关人员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加强应急物资储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对储备物资实行动态管理,及时补充更新。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的生产和储备工作,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

加强应急资源管理。建立并及时更新完善环境应急资源信息库,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物料、装备等物资信息以及生产能力、储备能力、运输能力、通讯能力和有关技术资料的信息储备、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6.3  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区政府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区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根据本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应急处置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相应的环境应急管理能力建设规划,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区财政部门应对区域环境风险评估、环境应急资源调查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给予有力支持。

6.4  通信和交通保障

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讯保障体系,确保应急处置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讯设施。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转移人员、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的车辆优先通行。

6.5  技术保障

加大科技投入,支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监测先进技术、装备的研发。建立科学的环境应急指挥技术平台,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环境风险和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加强应急专家信息库建设,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提供技术支撑,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6  宣传、培训与演练

区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单位)应加强环境保护科普、法律法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方式普及预防突发环境事件、防范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侵害的基本常识,增强公众防范意识,提高预防和自救能力。

区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业技术人员日常培训,加强重点单位、重点部位、重点基础设施等重要目标的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环境应急处置、检验、监测等专门人才。

区应急指挥机构各组成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参与区应急指挥机构或生态环境市中分局组织的各类环境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技能水平,增强实战能力。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和监督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市中分局牵头制定,预案实施后,生态环境市中分局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评估和修订。各街道办事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预案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修订完善。

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落实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对环境应急机构设置、应急预案制定执行、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与执行、应急队伍建设、人员培训和演练等情况以及环境应急装备配置、经费管理使用等加强监督和审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依纪予以追责。

7.2  预案用语释义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环境应急:是指为避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所实施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恢复与重建等应对行动。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为确保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行为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发生的费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指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实施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涉及内容和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7.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市中分局负责解释。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济南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单位)及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三、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四、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厂区内或设施内局部辐射污染后果的;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的;

6.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济南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成部门(单位)及职责


总 指 挥: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

副总指挥:生态环境市中分局局长

组成部门(单位)及职责:

1.生态环境市中分局(区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负责牵头组建污染处置组和应急监测组。开展好全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围绕预防、预警、应急三大环节建立完善风险评估、隐患排查、事故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修订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环境应急宣传教育;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并组织演练;督促指导环境风险源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好全天候突发环境事件举报受理工作;在突发环境事件状态下,牵头组建监测组,开展现场污染状况应急监测和跟踪监测,确定污染物种类、浓度及污染范围,根据监测数据科学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区应急指挥机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督促事发单位组织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泄漏污染物后续处置工作,将污染危害减小到最轻程度。

2.区委宣传部:会同生态环境市中分局牵头组建新闻发布组。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新闻发布,做好舆论引导和舆情监控工作。

3.区发展改革局:与区应急局共同牵头组建应急保障组。负责组织粮食等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协调做好煤、电、油、气及其他重要物资的保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4.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协调应急救援物资生产供应。

5.公安市中分局:负责牵头组建社会稳定组。参与安全保卫与抢险救援工作;加强突发环境事件110接处警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机构相关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组织事发地派出所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做好现场群众紧急疏散工作。

6.区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加强捐助资金和物资管理,协调做好遇难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7.区财政局:负责加强预算管理,科学安排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经费。

8.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伤亡人员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突发环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贡献工作人员实施表彰奖励。

9.区自然资源局:协调配合涉非煤矿山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0.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参与协调城市集中供热、城镇燃气设施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1.区城管局:负责指导协调与生活废弃物和餐厨废弃物等有关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2.区水务局:指导协调饮用水水源地及河流水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测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相关水文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受威胁饮用水水源地停止供水和恢复供水方案,组织制定饮用水紧急供水方案,报经区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保障饮用水基本供应和用水安全;对接协调并监督实施重要江河湖库及跨区县、跨流域环境应急水量调度;对接协调城市污水处理厂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13.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突发环境事件、农业外来生物入侵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组织评估确定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农业损害程度,并向责任方提出索赔;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修复;参与工业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农业环境污染的事件处置。

14.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期间重要生活必需品紧急调度和市场调控。

15.区文化和旅游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宣传工作。

16.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牵头组建医学救援组。组织协调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医学救援和卫生防疫等工作,及时为相关卫生医疗机构开展突发环境事件伤病员救治提供指导和支持;开展职责范围内食品、饮用水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参与制定受威胁饮用水水源地停止供水和恢复供水方案;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监测数据,组织开展健康风险评估,提供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

17.区应急局:与区发展改革局共同牵头组建应急保障组。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物资紧急调度;协调有关部门对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起的突发环境事件受威胁困难群众进行基本生活救助;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参与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8.区市场监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对期间市场秩序和产品质量的安全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确保市场稳定和产品质量安全。

19.区信访局:负责涉及突发环境事件的信访转送、交办、协调处理、督查督办工作。

20.市中消防大队:在区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负责组织对火灾、爆炸以及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现场的抢险救援,控制易燃、易爆、有毒物质泄漏和污染蔓延,实施救援后的洗消。

21.市中交警大队: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紧急处置、控制事态、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等工作;按照区政府命令,实施受灾地区交通管制。

22.区人武部:做好民兵预备役的动员工作;制定参与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预案并组织实施演练;加强核生化专业处置队伍建设;在区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组织民兵预备役参与抢险和救援工作。

23.市中供电中心: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时电力供应保障。

济南市市中区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各工作组组成如下:

污染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市中分局牵头,区应急局、公安市中分局、市中交警大队、市中消防大队、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事发地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单位)和有关专家参加。

应急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市中分局牵头,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医学救援组: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市中分局、生态环境市中分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应急保障组:由区应急局、区发展改革局牵头,区委宣传部、区水务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公安市中分局、生态环境市中分局、市中供电中心等部门(单位)参加。

新闻发布组:由区委宣传部、生态环境市中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单位)参加。

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市中分局牵头,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信访局、市中交警大队、生态环境市中分局等参加。

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工作需要作适当调整,并吸收相关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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