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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13701037059525546-A/2017-5223176
国有资产监管
市中政办字〔2017〕13号
市中区政府办公室
2017-06-05
2017-06-05
2019-06-05
失效
SZDR-2017-0020001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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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中政办字〔2017〕1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市中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6月5日


济南市市中区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更好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市中区高端高质高效的现代产业体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14〕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中区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产业基金)是指由区政府批准设立,按市场化、专业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基金,旨在推动市中区主导产业实现重大发展。除区级资金外,产业基金可吸收上级资金、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共同出资。

第三条  产业基金实行决策与管理相分离的管理体制,产业基金运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围绕市中区重点产业布局,坚持以市场化方式主导产业基金运作,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二)转变方式、有偿投入。采取股权、债权等权益类方式进行滚动投资,撬动金融、社会资本投入,不断壮大自身力量。  

(三)突出重点、科学决策。通过对重点领域、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投资,辐射带动全区现代产业体系建设,坚持择优投资、科学决策。

(四)注重绩效、防范风险。对投资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约束机制和风险控制机制,确保产业基金运作安全高效。

第四条  产业基金采取有限合伙形式。


第二章  组织结构


第五条  基金联席会议是产业基金的决策机构,负责重大事项决策和协调,主要职责有:审定产业基金重要管理制度,审定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方向,决策和协调资金募集、收益处置、续期、清算等重大事项。

第六条  基金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区长任主任,相关经济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基金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

第七条  济南市市中区经济开发投资中心(以下简称区经开投)代表市中区政府履行产业基金出资人职责:

(一)以出资额为限对产业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二)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产业基金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三)委派一名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并享有特定事项一票否决权;

(四)审议产业基金季度、年度运营报告;

(五)监督管理和适时检查产业基金支持项目的实施情况,定期向联席会议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组织开展政策研究及业务合作等活动;

(七)基金联席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通过公开征集方式确定的基金管理团队中至少有3名管理团队核心成员在基金管理公司任职,负责投资业务并保持管理团队稳定;

(二)基金管理公司应是注册在市中区的公司制企业,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三)须具备资金募集能力,基金管理公司的出资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5%;

(四)具有健全的投资管理、风险控制流程和市场化激励机制,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管理咨询、辅导等增值服务;

(五)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产业基金日常管理;设置专职部门和人员进行基金管理,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有效控制基金风险,接受联席会议、区经开投的监督;

(二)组建产业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区经开投、基金管理公司以及部分出资人代表组成,负责投资项目相关决策;

(三)负责产业基金的投资、投后管理、投资退出等投资运作管理;

(四)定期进行统计分析,按季度、年度出具基金运营报告,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被投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

(五)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区经开投报告产业基金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以及其他对基金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有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报区经开投并提请基金联席会议批准:

1.提前终止产业基金合作;

2.产业基金合并或转换运作方式;

3.更换产业基金管理人或出资人;

4.产业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5.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六)基金联席会议及区经开投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产业基金资金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出资人是金融机构的具有优先托管资格。托管机构按照托管协议,负责资金保管、资金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并对投资活动进行动态监管,定期向区经开投提交监管报告。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市中区辖区内的独立核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度;

  (四)最近3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每年安排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费,根据经营业绩,原则上每年不超过基金投资总规模的2%。


第三章  投资运作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合伙协议》、《委托管理协议》等约定的投资地域、投资行业、投资要求进行投资。

第十四条  产业基金投资领域应符合市中区的产业发展方向,依托现有的产业园区,以点带面,不断延伸和壮大产业链,打造产业发展集聚区和特色产业园区。

(一)信息技术。以区内从事信息技术研发生产、信息技术服务、承担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企业以及进行信息化改造提升的企业为主。重点支持信息产业领域重大技术创新及产业化项目、两化融合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化项目、创新服务平台及孵化器项目、信息化改造项目及区内信息消费、电子商务、工业云服务以及智慧城市建设等信息化领域的重大项目建设。

(二)综合设计。主要投资发展工业设计、规划设计、建筑信息模型技术设计、时尚设计、动漫设计、新媒体设计、工艺美术设计、平面设计、商业模式及服务设计等方向,发展为专业化、规模化的设计产业。

(三)文化创意。主要投资于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演艺娱乐、印刷发行、网络动漫、广告会展、文化旅游、文化艺术及艺术品等产业,重点投资于文化创意、数字出版、移动多媒体、动漫游戏、文化产权交易等重点文化企业。

(四)生态旅游。结合特色小镇建设,重点投向生态观光旅游、文化休闲旅游、商务会展旅游、特色农业观光和养老度假产业。

(五)新兴产业。主要投向新技术、新工艺、新装置、新产品、新材料等创新成果的转化应用,重点投资于生物与新医药、资源与环境、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及节能、数字创意等高新技术领域,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六)现代服务业。重点投资于区内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的重大项目建设,主要扶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发展新兴生产性服务业态。扶持一批服务业创新发展的龙头企业和极具发展潜力的优质企业。

(七)现代金融业。重点面向融资担保机构、融资租赁机构、评级机构、征信机构、要素市场等,推动大型企业在区内发起设立各类型的金融机构,创新产融结合金融产品和模式,推动“金融+产业”生态圈健康稳步发展。

(八)除选择市中区的优质企业进行投资外,基金管理人有义务从境内外引入优质项目落户市中区,助力市中区的产业升级。

(九)其他符合区产业政策的产业。

第十五条  区经开投应建立投资项目库,产业基金原则上应将100%资金投向项目库中的市中区本地企业。包括:

(一)注册在市中区域内的法人主体;

(二)母公司是注册在市中区域外的法人主体,子公司是注册在市中区域内的法人主体,产业基金通过对母公司的投资,带动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只要母公司承诺对子公司的投资额大于产业基金对其母公司的投资额,且在12个月内实施。在此条件下,产业基金对母公司的投资额视同对市中区的投资;

(三)投资对象是注册在市中区域外的法人主体,但该企业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超过18个月)将法人主体迁至市中区或在12个月内能够在市中区新设法人主体,并长期致力于市中区的产业发展,可视同产业基金对市中区的投资。

第十六条  投资期限为产业基金成立之日起3年,存续期限为产业基金成立之日起7年。经基金联席会议同意,存续期限可延长。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对外投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操作:

(一)基金管理公司持续挖掘和筛选项目;

(二)基金管理公司对经筛选后的项目进行立项,开展尽职调查,形成书面投资建议;

(三)根据尽职调查结果、投资建议,基金管理公司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对投资项目进行决策;

(四)基金管理公司将表决结果报区经开投和联席会议审议备案;

(五)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通过后,由基金与被投企业及股东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由基金管理公司协调、监督参股企业履行相关程序。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可以采取转让、回购、上市退出或者清算等方式退出。产业基金形成的股权,投资时在投资协议及相关合同中载明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退出;投资时未约定退出条件和退出方式的,可以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后,以不低于评估值退出。


第四章 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产业基金对于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如果超过基金总资产的20%,或涉及到合伙人的任何关联交易的投资,均需提交区经开投和基金联席会议通过。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不得从事以下行为:

  (一)从事担保、抵押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投资企业的监管,密切跟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基金管理公司每季度应当向区经开投报送《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区经开投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管理公司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委托专业机构对产业基金进行审计。适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产业基金管理公司、投资企业、个人以及政府部门在基金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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