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济南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文字解读
字号:
大 中 小



一、编制背景
2024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印发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4〕119号)。2024年9月29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24〕30号)。我区为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机制,根据预案管理要求对《济南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市中政办字〔2024〕1号)进行了修订。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4〕119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22〕6号)、《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24〕30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出台目的
为构建和完善全区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机制,确保及时、有效防范和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共安全和环境质量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进一步提升我区环境治理水平,推动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增强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四、重要举措
(一)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
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
(二)明确应急管控举措。明确了对不同等级下的重点行业工业企业的管控措施,对不同的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并根据绩效分级制定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有关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则进行应急保障,通过以上管控措施推动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最大限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应急对经济社会带来的影响,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开展。
五、新老政策修订
(一)细化了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根据国家、省关于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的新要求、新部署,在适用范围部分,由原来的“出现除沙尘外的重污染天气”细化调整为“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二)调整了预警发布时间
根据国家、省有关要求,将城市预警信息由提前24小时发布调整为提前48小时发布。
(三)健全了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撤销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将相关职责划归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并明确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责任。进一步厘清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修订了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责任内容,提出更为精准科学的管控措施。
(四)删除了臭氧重污染应急的有关内容
按照《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删除了臭氧(O3)预警启动标准、减排比例要求和应急响应措施等相关内容。
六、关键词解释
(一)细颗粒物。又称细粒、细颗粒、PM2.5,指环境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2.5微米的颗粒物。细颗粒物能较长时间悬浮于空气中,空气中含量浓度越高,代表空气污染越严重。虽然PM2.5在地球大气成分中含量很少,但它对空气质量和能见度等有重要影响。与较粗的大气颗粒物相比,PM2.5粒径小、面积大、活性强、易附带有毒有害物质(例如,重金属、微生物等),且在大气中的停留时间长、输送距离远,容易对人体健康和大气环境质量产生较大影响。
(二)臭氧污染。即光化学烟雾,宏观表现为大气中烟雾弥漫、能见度显著降低。光化学烟雾的实质是汽车、工厂等污染源排入大气的氮氧化物和碳氢化合物等一次污染物,在太阳紫外线的照射下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过氧乙酰硝酸酯(PAN)等二次污染物,参与光化学反应过程的一次污染物和新形成的二次污染物的混合物共同导致大气出现具有刺激性的蓝色或棕色烟雾。二次污染物的起始反应是氮氧化物经光照产生原子氧,原子氧又与空气中的氧气生成臭氧,进而引发一系列复杂的氧化反应与自由基链式反应,导致臭氧、甲醛、丙烯醛、过氧乙酰硝酸酯等多种二次污染物生成。
七、解读机构及咨询方式
解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
联系人:徐晨
联系电话:0531-51809556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