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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政务公开 > 区人大代表 建议办理结果 > 内容详情

关于“民营企业土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24-09-24

代表提案者

李志勇

会议届次

济南市市中区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

建议提案标题

关于“民营企业土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

建议提案编号

2024018

承办单位

区自然资源局

办理方式

承办

答复时间

2024-09-23

办理类型

答复内容

李志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民营企业土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落实,我区涉及土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民营企业补办相关手续主要存在以下两大问题:

一、《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规〔2019〕3号)中对适用范围和条件进行了界定,“适用于本意见的民营企业,是指2018年11月14日《若干意见》印发前,因用地、建设手续不全等原因造成土地房屋产权遗留问题的民营实体经济企业。同时,民营企业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1.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正常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态环保以及安全生产等要求。2.企业用地和房屋建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未造成土地闲置……”。我区涉及土地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民营企业大多建在集体土地上,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外,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无法按照该指导意见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对于此类历史遗留问题带来的影响我们深表理解,目前指导解决民营企业土地房屋产权历史遗留问题的政策依据仍在完善过程中,我区将积极向省、市相关主管部门反馈,争取早日出台相关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发展。

二、根据《济南市名泉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重点渗漏带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影响地表水渗漏的建设项目。已经开发建成的项目,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生态修复或者逐步迁建等措施,减少和降低对重点渗漏带的影响。”“在泉水补给区和汇集出露区禁止建设的区域范围内,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不得办理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手续,确需建设的公共设施和公益类项目除外。”因此,位于重点渗漏带内的经营类建设项目,目前无法办理相关土地手续,无法进行新建、扩建、改建。

鉴于以上情况,目前民营企业可以继续租赁集体土地,保持原有建筑规模生产,如有产能提升、厂房扩建需求,可在我区规划工业用地选址新建厂区,我局将配合做好选址、规划、用地等相关工作。您建议中提到的建议和对策我们将积极向省、市主管部门反馈,争取相关政策支持。

非常感谢您对民营经济发展、推动高品质市中建设的建言献策。



济南市市中区自然资源局

2024年9月23日


联系人及电话:孙超群 820788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