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关于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已结束
征集部门:济南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开始时间:2025-10-28 结束时间:2025-11-27
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文件精神,市中区水务局启动了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并提出了制定全域农村供水到户用水价格的申请,计划实现全域农村居民供水由相关责任单位统一运营管理,并且收费到户。结合市中区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际及周边区县农村供水价格情况,市中区发改局开展了相关定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22号)等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我区农村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的实际情况下,起草了《关于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5年11月27日前通过电话或邮箱反馈至济南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电子邮箱:shizhongqujiance@163.com
咨询电话:0531 -- 51807239
0531 -- 51806540
附件:关于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济南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0月28日
关于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为落实水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水价管理机制,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
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22号)等法律及文件规定,现将农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供水类型及水价结构
供水类型分为居民、非居民、特种用水三类。到户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构成。其中,基本水价按国家及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水资源税按照《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执行;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居民污水处理费为0.85元/立方米,非居民、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为1.2元/立方米。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为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具备污水处理条件的农村地区。
二、供水价格标准
(一)居民生活用水
1.阶梯水价实施范围。农村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阶梯水价实施范围为我区农村居民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每户按4口人计,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每月各档阶梯水量基数分别增加3立方米。每户人口数由供水企业根据用户提供的居民户口簿或居委会提供的实际居住证明认定。
2.阶梯水量及水价。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计算,将居民家庭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档,水价逐档递增,按档计收。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以内(含),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2元(基本水价3.16元、水资源税0.04元);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288立方米(含),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4.78元(基本水价4.74元、水资源税0.04元);第三阶梯年用水量288立方米以上,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6.36元(基本水价6.32元、水资源税0.04元)。
(二)非居民用水价格
1.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用水。包括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托育机构用水,不执行阶梯水价,到户水价为每立方米3.35元(基本水价3.31元、水资源税0.04元)。
2.其他非居民用水。水价为每立方米4.03元(基本水价3.63元、水资源税0.4元)。
(三)特种用水
水价为每立方米14.48元(基本水价9.48元、水资源税5元)。
三、相关配套政策
1、为照顾困难居民家庭,对我区“低保户”和持有《济南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用户,不执行阶梯水价。每户每月免费赠送生活用水3m³,赠送额度按月清零,不可累计。超出部分按居民生活用水第一阶梯价格标准执行。
2、对于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用户,不征收污水处理费。
3、针对其他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加价标准参照《济南市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执行。
4、个别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的居民用户,参照本价格执行。
5、供水企业对户表居民要严格执行阶梯水价,做好抄表衔接工作,为用户提供用水信息告知服务,定期发布水质监测及居民用水情况,指导提醒用户合理用水,节约用水。
四、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农村供水之外,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设项目水价参照济南市城市供水价格执行。
附件: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表
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市 中 区 水 务 局
附件
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表 |
单位:元/立方米 |
供水类型 | 阶梯分类 | 户年用水量 | 到户水价 | 其中 |
基本水价 | 水资源税 | 污水处理费 |
|
居民生活用水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用户 | 第一阶梯 | 0-144(含) | 3.2 | 3.16 | 0.04 |
|
第二阶梯 | 144-288(含) | 4.78 | 4.74 |
第三阶梯 | 288以上 | 6.36 | 6.32 |
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非居民 用水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用户 | 不执行阶梯 水价 |
| 3.35 | 3.31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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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非居民用水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用户 | 4.03 | 3.63 | 0.40 |
|
特种用水 | 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且未进行污水集中处理的用户 | 14.48 | 9.48 | 5 |
|
备注 | 一、执行居民用水价格的范围:居民住宅生活用水。 二、非居民用水范围:(一)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托育机构用水;(二)其他非居民用水:行政事业、工商业、建筑餐饮等用水。 三、执行特种用水价格的范围:1.纯净水加工业用水;2.洗车业用水;3.高档洗浴业用水。 |
现将《关于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农村供水保障是重大民生工作,农村饮水安全事关民生福祉。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实施方案》(鲁水农字〔2024〕4号)文件要求,相关部门启动了市中区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并提出了制定全域农村供水到户水价的申请,计划年底前实现全域农村居民供水由相关责任单位统一运营管理,并且收费到户。结合市中区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际及周边区县农村供水价格情况,在充分开展调研以及定价成本监审基础上,起草了《关于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二、起草目的
通过明确区分居民生活、农业生产和工商业用水等供水类型,制定清晰的水价结构及具体价格标准,统一市中区农村供水到户价格。同时,通过实施阶梯水价等措施,对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保障优惠价格,对超出基本需求的用量实行分级加价,以此利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节约用水,遏制浪费现象,从而全面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起草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22号)等法律及文件规定,制定本通知。
四、起草过程
市中区农村县域统管涉及十六里河、兴隆、党家和陡沟四个街道53个村。一是委托第三方机构山东信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配合开展了农村供水定价前成本调查,通过外购水费、动力费、人工费及运营维护费,核定单位供水成本约为4.84元/立方米(该成本不含污水处理费及水资源税),形成《成本调查报告》。二是根据测算报告,区发展改革局会同区水务局起草了《关于农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起草后,征求了十六里河、兴隆、党家、陡沟街道办事处、区政法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城发集团的意见建议。三是于2025年10月24,组织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并通过座谈会,听取相关部门和专家意见建议。四是通过市中区政府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为30天。五是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以及合法性审查,以确保《通知》平稳落地。
五、主要内容
农村供水价格按用水性质分为三类: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到户水价由三部分构成:基本水价、水资源税和污水处理费。其中,污水处理费仅针对已覆盖污水收集管网并具备处理条件的农村地区征收。
一是对已实施“一户一表”的农村居民用户,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以年度用水量为计量周期,设三个阶梯:第一阶梯: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及以下,水价为3.2元/立方米;第二阶梯:年用水量144至288立方米,水价为4.78元/立方米;第三阶梯:年用水量超过288立方米,水价为6.36元/立方米。家庭人口超过4人的,每增加1人,各档年用水量基数相应提高3立方米。
二是非居民与特种用水价格执行居民水价的非居民单位(如学校、养老院等)不实行阶梯水价,统一执行3.35元/立方米。其他非居民用水(如工商业等)价格为4.03元/立方米。特种用水(如洗车、高档洗浴等)价格为14.48元/立方米,并实行较高水资源税标准。
三是出台配套政策。对农村低保、特困等困难家庭实行每户每月免费赠送3m³;未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的用户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的居民参照本价格执行。
六、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构: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方式:0531 -- 51807239
2025年10月28日-11月27日,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通过政府网站对《关于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众征集意见,截至期满,未收到相关有效意见和建议。
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