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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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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办公室
2018-03-26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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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政办发〔2018〕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2月1日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4〕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以下简称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指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建立的政府官方门户网站,是区政府开展对外宣传、政务公开、为民服务、政民互动和舆情回应的总窗口。网站提供区政府、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统一面向社会的公共服务内容,具备政府信息的导航和检索、网上办事的受理和反馈、政府和公众的互动交流等功能,是“一站式”的政府门户网站。

第三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及运行维护,遵循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由区政府主办、区政府办公室承办。

第五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对门户网站建设、管理及运维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考核,负责制定网站发展规划,提出不同发展阶段的网站建设需求,把握网站发展方向。

第六条 区政务信息中心具体负责门户网站的规划建设、应用管理、运行维护、安全保障和业务培训等工作。负责全区所有部门信息公开目录制订、资源整合等工作。

第七条 各部门、单位是区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单位,负责为门户网站提供内容保障,负责网站规定栏目内容的日常更新与维护,并接受区政府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信息公开

 

第八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要平台。区政府和各单位应予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要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通过其它媒体发布的政府信息,要同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九条 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区检察院、区监察委、区各人民团体、驻区有关单位等需公开的重要信息,也可在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区政府重大工作信息和区领导重要活动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各单位负责本单位信息的采集、审核和发布。

第十一条 各单位要及时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开并更新下列与其职能相关的信息:

(一)本单位承担的政府工作职能、机构设置和工作分工。

(二)本单位及所属机构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等。

(三)本单位按规定需要向社会发布的公告、公示、通知等内容。

(四)本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内容(通过网上政务服务大厅进行公开)。主要包括:本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区政府颁布的政策和规范性文件;本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具体办理依据、办理程序、办理期限、办理地址、办理时间、办理方式、收费情况、办理结果等;本单位承担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理对象应具备的条件或资格、权利与义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公开的其它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维护更新要全面、准确、完整、及时。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按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失效信息要及时删除或变更。与本单位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有关的信息,必须在变更工作程序后的24小时内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它政府信息。

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四条 对于尚未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其性质予以确定后,再决定是否公开。

 

第四章 在线服务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以便民、为民、利民为出发点,对本单位面向公众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梳理整合,发布到市中区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相应栏目,主动提供在线服务。

第十六条  对于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要在市中区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发布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期限、需要提交材料的目录、示范文本或表格下载、办理地点、联系方式、问题解答等信息。有收费项目的,要发布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信息。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通过区政府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向社会公众提供网上行政管理等网上办事服务,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

(一)本单位所承担的行政管理和办事项目中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项目,要全部上网办理或进行网上预审。

(二)网上办理事项必须具备网上受理、过程查询和结果反馈三个主要环节。

(三)要通过精简办理环节、优化业务流程,将办事项目的办理流程以程序化、格式化、数字化的方式在网站上予以公布。

(四)每一项办事项目都要向社会、公众提供详细的办理依据、政策法规和表格下载,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准确、及时、完整。

(五)网上办理事项必须明确办理时限,各承办部门和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向公众反馈办理结果。

(六)规范办理结果反馈格式,凡受理事项未获批准的,要详细告知申请人未获批准的原因以及法律依据。

(七)各单位要统一使用网上政务服务大厅提供的网上办事窗口受理业务;通过其他应用系统设立的网上办事项目要统一与市级政务服务平台对接,统一整合至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在整合完成前要同时在主网站提供链接,实现“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

 

第五章 互动交流

 

第十八条 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建立民声连线交流平台,集中处理公众的网上问题咨询、反映投诉和建议意见等,以加强政府与公众的沟通交流,及时了解社情民意。民声连线栏目由区热线办负责,参照12345热线管理制度管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要将公开信箱整合到区政府门户网站民声连线栏目中,统一受理、办理和反馈互动办件,实现与公众的在线交流。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政民互动交流工作制度,优化完善“受理—处理—反馈”工作程序,指定分管领导,安排专人负责互动交流工作。要及时处理网上互动办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和反馈办件结果;要充分利用政民互动栏目就政府重点工作、社会热点等主题开展意见征集和网上调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民声连线办件处理答复意见应当准确、清晰、完整、简明扼要,不得搪塞推诿、含混不清。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办件,要于当日转办。处理答复意见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后公开。

第二十二条  一般性办件的处理答复时间不应超过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因超期答复或答复有误而引起群众投诉、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实行分工负责制。各单位要按照网站内容保障统一要求,根据《济南市市中区政府门户网站栏目内容保障责任分工表》分配的保障责任,负责做好涉及本单位网站栏目的内容保障工作。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信息发布实行责任单位自行在线发布制度。各单位使用分配的网站管理账户,自行登录网站管理后台,将拟发布的信息按规范的格式要求在线发布到相应栏目中。区政务信息中心对各单位发布的信息选择采用。网站发布信息内容的准确性由发布单位负责。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的信息发布执行严格的信息审核和保密审查制度。一般性信息需经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布;重要信息需经本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发布;涉及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区级领导活动的重要信息,需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根据信息内容,报区四大班子办公室或常委所在部门审核,经区相关领导同意后发布。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组织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明确主管领导,确定分管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公开政务信息,提供在线服务,参与政民互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健全完善严格的信息发布审核把关制度,按照“录入前初审、录入、录入后终审、发布、发布后复查”的工作流程,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政府信息的发布和内容保障更新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行网站信息发布日志记录制度,在网站上发布的信息都要全面记录信息提供部门审查意见、保密审查机构审查结论、主管领导审批意见及签字盖章等信息,并定期对相关资料归档备查。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要保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网站系统管理人员和互动平台管理人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信息。

第三十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发布、转载其它媒体新闻要注明来源,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从事区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维护和内容保障的工作人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一定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接受网站管理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增强网站安全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制定落实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区政务信息中心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确保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对网站和上网信息安全进行实时监控,发布信息所用的计算机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定期对存储设备进行病毒查杀,确保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十四条  建立网站信息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制度,对上网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上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非涉密性。对发布不准确信息、涉密信息或敏感工作信息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按照信息审核审查有关规定,追究事故责任人和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的责任。各单位要保管好网站管理帐号和密码,提高密码设置的安全性,防止密码外泄。对密码设置简单或外泄引起网站安全事故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建立网站信息安全检查制度。各部门、各单位要分别指定一名网站信息检查员,负责对网站信息内容的完整性、正确性、非涉密性和网站运行的安全稳定性等进行日常监测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本单位领导和网站管理部门,确保及时撤除不符合规定的上网信息。同时,要加强技术手段检查错别字、语境错误等重要网站错误,确保不发生重大文字错误。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六条  区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监督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区政府办公室负责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监督考核,区政务信息中心负责为监督考核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七条 区政府办公室根据有关考核办法和评分标准,对各单位进行监督考核。监督考核内容包括所负责保障栏目内容的全面性、准确性、及时性、安全性等。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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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33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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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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