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2025年4月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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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决定日期 | 执法事由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果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8号 | 赵天宇 | 行政处罚 | 2025/04/03 | 2025年1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在市中区013乡道济南三鑫电力器材公司仓库门口墙体有内容为出租厂房的小广告经与小广告上电话联系确定张贴当事人为赵天宇的违法行为 | 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或者刻画。……”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十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 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十)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或者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等处进行张贴、涂写、刻画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鉴于当事人经再教育后已将张贴的小广告清理完毕,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859-10“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经再次催促拆除。处罚标准: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100元以上501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 罚款叁佰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22号 | 山东赞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04/07 | 2025年2月8日我局接到部门移送山东赞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二七新村南路14号院12号楼2单元增设电梯项目工程未按照图纸进行施工的违法行为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49“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标准:对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2.5%以下的罚款。” | 罚款伍仟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22号 | 孟广振 | 行政处罚 | 2025/04/07 | 山东赞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二七新村南路14号院12号楼2单元增设电梯项目工程未按照图纸进行施工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49“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标准:对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2.5%以下的罚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49“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标准: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6%以下的罚款。” | 罚款叁佰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22号 | 孙晓桐 | 行政处罚 | 2025/04/07 | 山东赞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二七新村南路14号院12号楼2单元增设电梯项目工程未按照图纸进行施工 | 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49“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标准:对单位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 2%以上2.5%以下的罚款。”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按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649“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实施本违法行为,未造成质量事故的,处罚标准:对个人处单位罚款数额 5%以上 6%以下的罚款。” | 罚款叁佰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57号 | 山东奋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04/09 | 2025年3月19日,我中队巡查发现,山东奋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市中区腊山路北侧中博谦山售楼中心门前未经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堆放物料 | 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 罚款贰仟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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