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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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农村供水水质提升专项行动安排部署,促进农村供水保障水平和质量提升,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市中区水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市中区农村供水价格进行了明确规定。现就有关政策内容解读如下:
一、政策背景
农村供水保障是重大民生工作,农村饮水安全事关民生福祉。按照省水利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的实施方案》(鲁水农字〔2024〕4号)文件要求以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精神,结合市中区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工作实际及周边区县农村供水价格情况,完善水价政策体系,健全水价管理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促进农村供水质量和服务稳步提升。
二、政策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山东省定价目录》《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全面加强农村供水价格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3〕722号)《山东省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等法律及文件规定。
三、出台目的
通过明确区分农村供水类型,制定清晰的水价结构及具体价格标准,统一市中区农村供水到户价格。同时,通过实施阶梯水价等措施,对基本生活用水需求保障优惠价格,对超出基本需求的用量实行分级加价,以此利用价格杠杆引导用户节约用水,遏制浪费现象,从而全面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四、政策内容
(一)水费构成透明化。到户水价由基本水价、水资源税、污水处理费三部分组成。居民污水处理费每立方米0.85元,非居民、特种用水每立方米1.2元;只有已实现污水收集管网覆盖、具备污水处理条件的农村地区才征收,未覆盖地区不缴费,防止“未服务先收费”。
(二)居民用水阶梯计价。对已实施“一户一表”的农村居民用户,按年度用水量分三档计收,三档基本水价按1:1.5:2比例核定:年用水量144立方米及以下,到户水价3.2元/立方米(基本水价3.16元、水资源税0.04元);144至288立方米的部分,4.78元/立方米(基本水价4.74元、水资源税0.04元);288立方米以上的部分,6.36元/立方米(基本水价6.32元、水资源税0.04元)。
(三)非居民和特种用水分类定价。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养老机构、残疾人托养机构等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水,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托育机构用水,执行居民类价格3.35元/立方米,不实行阶梯加价;工商业等其他非居民用水价格为4.03元/立方米;洗车、高档洗浴等特种用水价格为14.48元/立方米,以较高价格约束高耗水行为。
(四)困难群体兜底保障。农村低保、特困等民政保障对象(含民政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不执行阶梯水价,每户每月赠送3立方米生活用水,赠送额度按月清零、不可累计,超出部分按第一阶梯价格执行。暂不具备一户一表条件、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含转供水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统一按第一阶梯价格执行。对非居民和特种用水推行超定额(计划)累进加价制度,进一步拧紧高耗水用户的“水龙头”。
(五)适用范围清晰。本政策适用于市中区农村供水;农村供水之外,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设项目,水价参照济南市城市供水价格执行。供水企业须严格抄表到户,定期发布水质监测及居民用水信息,接受群众监督。
五、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6年5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5日。
六、负责解释部门
价格相关事宜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农村供水使用相关问题由区水务局负责解释。
七、解读机构及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 联系人:尹珊 51806540
联系单位:区水务局 联系人:赵子衡 51807239
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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