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审查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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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370104003000
行政许可
节能审查
服务指南
济南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目 录
一、办理要素 4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4
(三)申请主体 4
(四)受理地点 4
(五)办理依据 4
(六)办理条件 6
(七)申请材料 7
(八)办理类型 7
(九)办理形式 7
(十)全程网办 7
(十一)不见面审批 7
(十二)到现场次数 8
(十三)办理时限 8
(十四)收费标准 8
(十五)咨询服务 8
二、办理流程 8
(一)收件与受理 8
(二)审核 9
(三)获取审批决定书 10
(四)办理进程查询 10
三、法律救济 10
(一)投诉举报 10
(二)行政复议 11
(三)行政诉讼 11
四、有关说明 12
附图1 13
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节能审查
编码:370104003000
(二)实施机构
济南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三)申请主体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企业法人、行政机关
(四)受理地点
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3楼18号窗口
(五)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依法负责项目审批和核准的机关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三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六部分:“加大节能监督管理力度。(二十三)建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要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4、《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山东省发展改革委作为山东省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具体负责省级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并指导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工作。”第五条:“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及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山东省节能审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一)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二)省、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三)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四)市、县(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且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5000吨标准煤(不含5000吨)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权限,其节能审查由同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五)跨市、县(区)需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上一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 (六)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节能审查机关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六)办理条件
1、符合节能减排相关发展规划、行动计划、技术标准;
2、项目能耗水平和用能设备能效标准达到国家和省相关要求;
3、符合地区能源消耗总(增)量控制要求。
(七)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为可容缺材料) | 份数 | 形式 (核对原件) | 审查要点 |
1 |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节能审查的请示文件 | 3 | 原件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材料 |
2 | 项目单位自行或者自主委托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节能报告 | 3 | 原件纸质版和电子版 | 必要材料 |
3 | 耗煤的项目,应提供煤炭消费减量替代方案审查意见(由立项同级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主管部门出具) | 3 | 复印件纸质版和电子版 | 非必要材料 |
(八)办理类型
办理类型为承诺件。
(九)办理形式
办理形式为零跑腿。
(十)全程网办
该事项已实现全程网办。
(十一)不见面审批
该事项已实现不见面审批(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十二)到现场次数
零次(理论上不需要到窗口现场办理)
(十三)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整改、组织听证、专家评审、项目公示、上报市政府等不属发改局办理事项的审批环节,其所需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
(十四)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五)咨询服务
济南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在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关业务咨询。
济南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胜利大街55号)电话:0531-82078274
网站咨询:http://jnszzwfw.sd.gov.cn/
信函咨询:济南市市中区胜利大街55号济南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
邮编:250002
二、办理流程
(一)收件与受理
申请人持申报材料向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3楼20号窗口提交申请。
1、初审
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初步审核申请材料以及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对受理事项进行登记和编号。
2、材料补正
经审查,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需要补正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不能当场补正的出具《审批服务事项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应按照《审批服务事项补正通知书》的要求进行材料补正,在十个工作日内向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提交补正材料,逾期未提交补正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
3、获取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人员在“济南市行政审批服务平台”录入相关信息点击“受理键”,打印《审批服务事项受理通知书》。
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窗口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经综合受理窗口负责人审核签批后发出。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二)审核
1、受理人严格按照审查要点进行审核。主要审查材料以及相关图件是否齐全、材料填写是否规范、完整等;
2、受理人当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和补正期限。
3、审核签批后发出;
审批流程图详见附图1。
(三)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⑴由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统一EMS邮寄;⑵申请人持受理通知单到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 《关于***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四)办理进程查询
网站查询:http://jnzwfw.sd.gov.cn
电话查询: 0531-82078274
三、法律救济
(一)投诉举报
1、投诉受理:济南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对发现人员违纪违法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3、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4、投诉渠道
(1)济南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0531-82078351;电子邮箱:szqfgw@126.com;邮编:250001。
(2)济南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0531-82078351;电子邮箱:szqfgw@126.com;网上投诉:http://jnzwfw.sd.gov.cn;信箱:济南市市中区发展和改革局。邮编:250001。
(二)行政复议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受理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8号市中区政务服务中心主楼336室,联系电话:0531-82078749,邮编:250002。
(三)行政诉讼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受理地址:济南市市中区英雄山路197号,0531-82567112,邮编:250002。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受理地址:济南市槐荫区经六路978号,联系电话:0531-85030065,邮编:250021。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受理地址:济南市长清区清河街1067号,联系电话:0531-87221152,邮编:250300。
平阴县人民法院,受理地址:济南市平阴县青龙路119号,联系电话:0531-87855662,邮编:250400。
四、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附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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