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
字号:
大 中 小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教育督导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督导部门: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根据《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6号)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7〕61号)规定,我办制定了《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8月2日
3-2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国家督导评估认定工作规程(国教督办函〔2019〕30号).docx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