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区育秀小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及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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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山东省义务教育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管理办法》、《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山东省学生资助管理标准汇编》、《济南市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的要求,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义务教育政府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此认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保证惠民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建立有效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管理运行机制,促进教育公平,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住户口在我校的在校小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资助政策和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并于每学年开学后进行。
第五条 从2021年秋季开始,随班就读学生不纳入义务阶段学生资助范围,不再享受生活补贴。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2)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3)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公开透明,又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4)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监督工作。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学生资助工作的主任担任,组员由具体负责资助工作的老师和学校的财务工作人员构成。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小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审核和受理咨询、投诉工作。认定工作组组长由提出资助申请学生所在的年级级部主任担任,成员由部分学科教师构成。
第九条 学校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小组,由班主任、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评议小组组长由提出资助申请学生的相关班级的班主任担任,成员由提出资助申请学生的相关班级的任课教师和学生家长代表担任。
附: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李雅校长
副组长:刘文婷副校长
成 员: 丁凡睿主任 王勇主任
三年级级部主任孙哲 五年级级部主任孙慧敏
财务人员李强、曹今
学生资助管理员倪佳、李会会
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学生资助工作认定小组
组 长:孙哲 孙慧敏
副组长:孟春晓 杜晓燕 宋爱学
组 员:孙哲 汝晓璐 张艳丽 董雪薇
济南市市中区育秀小学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
组 长:韩玮 王萍
副组长:刘壮 王姗姗
组 员: 李文禾 姜晓然 刘泽泽 翟垠鹏(家长代表)官蕾(家长代表)
第三章 认定依据及档次
第十条 认定依据
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依据以下因素:
(1)家庭经济因素。主要包括家庭劳动力及职业状况、家庭财产及收入、家庭负担等情况;
(2)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3)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等情况;
(4)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5)学生消费因素。主要包括学生消费金额、消费结构等情况;
(6)其他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
第十一条 认定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可分为特殊困难、困难和一般困难三个档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可认定为“特殊困难”:
(1)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孤儿;
(5)重点困境儿童;
(6)烈士子女;
(7)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1)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2)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3)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4)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 基本要求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期按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三条 提前告知
每学年开学前,学校应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发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四条 个人申请
学生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提供建档立卡、低保、特困供养、孤儿、重点困境儿童、烈士子女、残
疾以及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重大疾病等相关材料。
第十五条 学校认定和结果公示
(1)评议小组收集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相关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因素,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困难程度进行排序,报认定小组审核。
(2)认定小组汇总、审核评议小组提交的初步评议结果,统筹各评议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初步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名单及档次,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汇总、审核认定小组提交的初步认定结果,统筹各认定小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如有异议,可通过口头或书面等方式向学校认定小组提出复查。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校认定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提请复核,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应在接到复核申请的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并予以公示;对反映情况不属实的,应及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
(4)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第十六条 建档备案
每年11月底前,学校建立和维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完成全国学生资助信息管理系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及认定结果的录入工作和资金发放工作。
第五章 监督考核
(1)学校应加强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监督与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学校应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3)学校各级认定机构应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认定工作人员应坚持原则,认真履责,做到公平、公正。
(4) 学生或监护人应如实提供家庭经济情况,并及时告知家庭经济变化情况。对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者,应及时取消其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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