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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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中农字〔2021〕1号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单位):
《济南市市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市中区农业农村局
2021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市中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管理,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负债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债,是指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直接使用的、直接受益的且以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为直接偿还人或最终偿还人的债务,或因其他原因致使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偿还义务的债务。
第二章 债权债务管理
第四条 摸清债权,及时回收。对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单位和个人,经督促后仍未履行支付债务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有清偿债务的意思表示的债务人,催促其合理期限内偿还债务,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债务人为公职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及相关亲属,应当说服教育,鼓励优先偿还欠款。
第五条 核实债务、依法清理。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债务进行核实,包括长(短)期借款、应付款、内部往来(贷方)、应付工资、专项应付款等。
债权人为街道办事处或部门(单位)的,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全部或部分减免债务的请求,符合减免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对债权数额全部或部分减免。
第六条 对债权人死亡且无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等确实无法偿还的债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核销。
第七条 对征地补偿费、代收代管款、专项应付款等周转性债务进行清理,属于集体积累的要及时转入“公积公益金”;应兑付给农户的,要及时制定方案进行分配。
第八条 对符合减免条件的债务,在履行债务减免程序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对群众有异议的,理由正当的,不予减免。
第九条 对债务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标准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债权人协商谈判,争取全面降低利息,制定还款计划。
第三章 化解陈债
第十条 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坚持因村(社区)、因债制宜,创新思维,多措并举,全面化解陈旧债务。
第十一条 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有区域优势的村(社区),要积极筹措资金,兴建标准厂房、商铺店面等物业项目;集体资金较充裕的村(社区),要通过购买、入股经营等方式增加物业资产;区域偏远又无“三资”的村(社区),要结合实际巩固发展产业项目,增加集体收入。
第十二条 引导加快土地流转,对流转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主体,除履行法律规定的必要程序外,可在合同中约定适当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等费用。
第十三条 强化农村“三资”清理管理,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对村集体闲置或低收益的房产、设施设备、林地、水域等资产资源,通过承包、出租、出让、转让等方式,进行合理处置,盘活存量,实现效益最大化。同时要规范产权交易管理,保证集体资产资源保值增值,做到应收尽收。
第十四条 对历史陈欠信用社、合作基金会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债务,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相关职能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的协调指导下,同信用社、合作基金会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研究处置意见,依法依规争取核销、减免或打折偿还。
第十五条 对债权人请求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集体经济组织支付利息应以不超过法定利率为限。
第十六条 有债务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结合村(社区)情实际,制定年度债务化解计划,在保证年度公共运转前提下,村(社区)集体收入要优先偿还村级债务。
第十七条 在村级债务化解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对虚报债务、不需要偿还的债务进行偿还等方式骗取、套取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
第四章 严控新债
第十八条 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控制,从源头上防止以下方式产生的新增不良债务:
1.以任何名义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弥补收支缺口的;
2.为企业贷款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抵押的;
3.由施工企业垫支等方式上建设项目的;
4.举债兴建工程的;
5.滞留、挪用对村级组织的补助资金的;
6.举债发放工资、津贴、补贴及解决办公经费不足的;
7.铺张浪费或随意增加非经常性支出的。
第十九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控制借债兴办公益事业。兴办公益事业要坚持“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不得超出“一事一议”控制标准。
第二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与政策规定要求,合理配备村(社区)干部职数;严格控制村(社区)务管理人员数量,严格干部报酬开支标准;严禁巧立名目违规发放津补贴;认真落实上级关于村级招待费、报刊费、会议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的管理规定,全面压缩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费用。
第二十一条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确因生产性投入需要借债的,应当在保证偿债资金来源合法正当的前提下,严格执行借债审批集体决策等制度规定。
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离任审计监督。
第五章 建章立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新增债务集体决策制度。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要强化村级债务的源头控减。村级组织确因经营需要举债,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决策、量力而行,并纳入年初预算。规范举债程序,集体研究提出举债初步方案(举债的用途、来源、利息,偿还资金来源、还款计划等),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相关会议要记录在案,参加会议人员签字确认,年终归档保管。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新增债务公开公示制度。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经表决通过的举债方案要及时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举债及资金使用情况要及时向广大成员公开,确保举债资金按决策方案使用。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按照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未经过集体决策等违规借债的行为,给集体经济组织利益造成损害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村(社区)集体经济发展奖励机制。各街道办事处要积极鼓励引导村(社区)集体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发展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不断壮大村(社区)集体经济收入,成效显著的,由街道办事处研究提出奖补意见,予以奖励。
第六章 责任分工
第二十六条 各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在区、街道办事处指导下认真开展债务债权统计工作,对村级债务债权分类统计汇总并将清查核实结果经公开公布后,将确认后的村级债务债权分类登记造册并将确认结果报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第二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要切实加强对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债权债务的日常指导监督,鼓励支持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经济,有效化解村级债务,严格控制新的借债。
第二十八条 区相关职能部门(单位)不定期的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制止纠正各种违规举债行为。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予以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2月19日。施行期间,如上级有明确规定,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