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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113701030042305403/2017-5223267
审计
市中审字〔2017〕9号
市中区审计局
2017-07-03
2017-07-03
2019-07-03
失效
SZDR-2017-022000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济南市市中区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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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审计局聘用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市中审字〔2017〕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工作,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审计署聘请外部人员参与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是指由区审计局委托政府采购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选聘,中标入围纳入备选库的社会中介机构。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主要参与下列工作: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审计;
  (二)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跟踪审计;
  (三)专项审计或审计调查;

(四)其他适宜参与的政府投资审计事项。

第三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负责组织实施参审项目的分配管理,并按月编制《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分配方案》报法规科备案。

第四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投资审计科的项目分配意见,与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签订具体项目合同。     

第五条  对于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审计项目或者事项,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时,应当执行有关保密工作规定。

第六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对其出具的工作结果报告承担法律责任,受聘的外部人员应当对其工作结果负责,区审计局对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负有指导、管理、监督、复核的责任,并对利用其结果所形成的审计结论负责。

第七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过程中,遇到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二章  使用、管理与考评


第八条  参审的受聘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派出独立审计组实施审计。

第九条  参审的受聘社会中介机构派出的审计组成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审计实施方案实施审计;
  (二)使用区审计局统一格式的审计资料进行审计取证,并签字确认;
  (三)汇报审计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向审计组组长提交参审项目有关事项的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论的正确性、恰当性和反映问题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五)应当履行的其他业务职责。

第十条  参审的受聘社会中介机构派出的审计组组长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国家审计准则》和《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要求,全面负责审计组的各项工作;
  (二)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三)负责与审计项目相关各方的对外联系;
  (四)对审计组成员提交的审计资料进行审核;

(五)撰写参审项目的审计结果报告;
  (六)负责与投资审计科的资料交接和技术交流;

(七)应当履行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组织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学习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进行工作纪律和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二)对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参审项目的审计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可以采取随机抽样等方式对其审计资料进行复核审理;

(三)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管理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如实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处理建议;遇到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可以越级直接向区审计局负责人反映。

对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如实反映情况的行为应当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必须保守审计秘密和项目资料的秘密。审计项目完成后,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不得将参与审计工作中形成的纸质和电子资料用于与所参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应当对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的业务质量、审计程序、工作效率、资料管理、审计成果及其他履行协议情况进行考评,并将考评结果提交法规科。

第十五条  法规科根据考评结果在备选库记录其表现情况,作为以后聘请的重要依据;对发现质量问题的,应当标注不良执业记录。


第三章  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受聘的社会中介机构参与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职业道德,严格执行区审计局的廉政规定和审计纪律,认真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协议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发现有质量问题的,依法进行处理,违约违规情节严重的,从备选库中删除名单,三年内不得参与区审计局相关受聘工作,并根据协议规定扣除或者拒付审计费用,并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一)经必要的审计程序,应当发现而未发现重大问题,或者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

(二)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参审任务、严重拖期的;

(三)隐瞒、变更审计查出的问题,或与被审计单位串通舞弊的;

(四)私自与被审计单位商谈或透露审计处理意见的;

(五)利用参审工作从被审计单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将审计成果用于与所参与工作无关事项的;

(七)审计结果引起法律诉讼并败诉的;

(八)违反保密纪律或回避规定的;

(九)拒绝接受本局指导和监督的;

(十)不履行聘请协议规定的其他义务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    季度)考核表


      附件:

                              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    季度)考核表


   填表科室:                                                                                年   月   日

中介机构名称


1、业务质量: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2、审计程序: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3、工作效率: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4、资料管理: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5、审计成果: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6、其他履行协议情况:

  优秀        良好        及格        不及格

 考核人


科室负责人


 分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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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概况

区审计局

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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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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