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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财政局 济南市市中区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11370103MB2866342Q/2023-6006756
农业、林业、水利
市中水字〔2023〕7号
区水务局
2023-02-09
2023-02-09
2026-03-09
有效
SZDR-2023-0140001

济南市市中区财政局 济南市市中区水务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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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财政局 济南市市中区水务局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中水字〔2023〕7号


党家、陡沟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根据《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2号)、《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中政办发〔2022〕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进行,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目标,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小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用水主体或供水管理单位的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或粮食作物种植测算的定额内用水补偿);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对农业节水取得成效给予的奖励。本办法所指用水主体,是指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供水管理单位,是指末级渠系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组织以及供水经营组织。

第四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并与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相匹配,做到方案明确、责任清晰、全程监督、群众认可。

第五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区水务局组织开展,街道具体实施,各级用水主体、供水管理单位主动配合完成。各级用水主体、供水管理单位要分别设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专账,并做到规范管理。

第六条  以供水管理单位或用水主体进行管理的机井、泵站等灌溉范围为基本单元,并鼓励街道、村等多个单元平衡统筹,遵循可用资金收支平衡、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年度或灌溉周期动态制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标准,确保形成长效激励机制。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七条  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小型灌排设施管护组织等。

精准补贴以水价调整为前提,并与农民灌溉用水承受能力挂钩,对于未实际灌溉、农业用水超出定额、农业水价调整未达到要求或未超出农户承受能力的,暂不给予补贴。

第八条  采取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可以按标准直接补贴到用水主体;也可以按标准先补贴给供水管理单位,再折算成水价成为水费收入的一部分,间接补贴到用水主体。

第九条  为提高农民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实行农业水价改革的农业用水管理组织、农业用水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给予财政补贴,连续实施三年,即第一年每立方米农业灌溉用水量补贴0.095元,第二年开始逐年递减20%,第四年退出补贴,高效节水区(采用水肥一体化、或者喷灌等先进技术的)第一年每立方米农业灌溉用水量补贴0.114元,第二年开始逐年递减20%,第四年退出补贴。

第十条  农业用水补贴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每年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供水管理单位或用水主体按年度或灌溉周期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依据补贴资金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方案;审核结果在街道、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区水务局批准,由区财政局兑付,对于管理范围跨街道管理且具备条件的供水管理单位,也可直接向区水务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一条  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种植结构并取得明显节水成效的农业用水主体或供水单位,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的、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下降的,不得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采取资金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节水奖励。可以给予直接的资金奖励;也可以给予节水设备、计量设施等实物奖励;具备水权交易条件的,可以对节水量实施回购。

第十三条  节水奖励按节约水量核定,奖励标准为0.35元/立方米。

节水奖励额度=(毛灌溉定额-实际亩灌溉水量)×灌溉面积×节水奖励单价×节水奖励系数,节水奖励系数根据当年精准补贴资金额度调整,暂定为1为标。

第十四条  农业节水奖励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每年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供水管理单位或用水主体按年度或灌溉周期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据奖励资金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奖励方案;审核结果在街道、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区水务局批准,由区财政局兑付拨付到位。

第四章  资金来源、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包括区级及以上级财政补助、超定额累计加价水费分成收入、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助等。

第十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由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需求、主体(组织)申请等情况,及时将补助、奖励资金分配到街道,由各街道负责进一步拨付至辖区内独立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管理单位;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将使用证明材料建档,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管。

第十七条 兑付后的补贴、奖励资金由相应的补贴、奖励对象支配使用,其中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定额内用水运行维护支出;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实现农业节水支出和继续扩大农业节水规模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村级公用经费或者偿还村集体债务等。

第十八条 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台帐,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各级水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8日。

附件: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


济南市市中区财政局  济南市市中区水务局

2023年2月9日

附件

 

南市市中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进行,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目标,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2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小型灌区末级渠系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精准补贴,是指对用水主体或供水管理单位的农田灌溉设施运行维护成本给予部分补贴(或粮食作物种植测算的定额内用水补偿);所称节水奖励,是指对农业节水取得成效给予的奖励。本办法所指用水主体,是指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以及依法设立的新型农业经营组织;供水管理单位,是指末级渠系及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管护组织以及供水经营组织。

第四条  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应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并与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相匹配,做到方案明确、责任清晰、全程监督、群众认可。

第五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由区水务局组织开展,街道具体实施,各级用水主体、供水管理单位主动配合完成。各级用水主体、供水管理单位要分别设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专账,并做到规范管理。

    第六条  以供水管理单位或用水主体进行管理的机井、泵站等灌溉范围为基本单元,并鼓励街道、村等多个单元平衡统筹,遵循可用资金收支平衡、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年度或灌溉周期动态制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标准,确保形成长效激励机制。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七条  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小型灌排设施管护组织等。

    精准补贴以水价调整为前提,并与农民灌溉用水承受能力挂钩,对于未实际灌溉、农业用水超出定额、农业水价调整未达到要求或未超出农户承受能力的,暂不给予补贴。

    第八条  采取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可以按标准直接补贴到用水主体;也可以按标准先补贴给供水管理单位,再折算成水价成为水费收入的一部分,间接补贴到用水主体。

  第九条  为提高农民节约用水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实行农业水价改革的农业用水管理组织、农业用水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新型农业经营组织给予财政补贴,连续实施三年,即第一年每立方米农业灌溉用水量补贴0.095元,第二年开始逐年递减20%,第四年退出补贴,高效节水区(采用水肥一体化、或者喷灌等先进技术的)第一年每立方米农业灌溉用水量补贴0.114元,第二年开始逐年递减20%,第四年退出补贴。

     第十条  农业用水补贴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每年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供水管理单位或用水主体按年度或灌溉周期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街道办事处依据补贴资金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贴方案;审核结果在街道、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区水务局批准,由区财政局兑付,对于管理范围跨街道管理且具备条件的供水管理单位,也可直接向区水务局提出申请。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十一条  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种植结构并取得明显节水成效的农业用水主体或供水单位,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的、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下降的,不得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采取资金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节水奖励。可以给予直接的资金奖励;也可以给予节水设备、计量设施等实物奖励;具备水权交易条件的,可以对节水量实施回购。

第十三条  节水奖励按节约水量核定,奖励标准为0.35元/立方米。

节水奖励额度=(毛灌溉定额-实际亩灌溉水量)×灌溉面积×节水奖励单价×节水奖励系数,节水奖励系数根据当年精准补贴资金额度调整,暂定为1为标。

     第十四条  农业节水奖励按照申请、审核、公示、批准、兑付等程序实施。每年初,农业水价综合改革范围内供水管理单位或用水主体按年度或灌溉周期向所在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所在街道办事处依据奖励资金额度等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奖励方案;审核结果在街道、村两级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经区水务局批准,由区财政局兑付拨付到位。

    第四章  资金来源、分配使用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来源,包括区级及以上级财政补助、超定额累计加价水费分成收入、水权转让分成收入、社会捐助等。

第十六条  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由区水务局会同区财政局根据街道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需求、主体(组织)申请等情况,及时将补助、奖励资金分配到街道,由各街道负责进一步拨付至辖区内独立的用水主体或供水管理单位;各用水主体或供水组织将使用证明材料建档,报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存管。

 第十七条 兑付后的补贴、奖励资金由相应的补贴、奖励对象支配使用,其中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定额内用水运行维护支出;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实现农业节水支出和继续扩大农业节水规模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村级公用经费或者偿还村集体债务等。

    第十八条 各补贴、奖励申请主体应建立用水管理、水费收支、维修养护支出、奖补管理资金台帐,提高综合用水管理水平和财务管理能力,并主动配合各级水利、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资金。对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3月8日。

 

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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