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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的文字解读
11370103MB2866342Q/2023-6023258
区水务局
2023-02-09

关于《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的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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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文字解读

 

一、政策背景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是关系农业、农村长远发展的重大改革事项之一,是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面对水资源短缺、农田基础设施薄弱、农业用水管理粗放等突出问题,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全面实施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对于破解农田水利建设现实问题,促进农业节水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2号),为建立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机制,进一步促进农业节水,保障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有序进行,实现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目标。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6〕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6]44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发[2017]2号),并结合我区实际。

三、出台目的

通过建立农业精准补贴制度和农业节水激励机制,加强对农业灌溉用水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引导农业发展高效节水农业,健全和完善农业机井管理和农田灌溉工程的管护水平,创新农业用水管理方式,实现节水、减排、增产、增效,进一步保障粮食安全和水安全、促进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实现市中区农业高质量发展。

四、重要举措

(一)实行精准补贴。在完善农业水价形成机制的基础上,建立与节水成效、调价幅度、财力状况相匹配的农业用水精准补贴机制。

(二)实施节水奖励。建立易于操作、用户普遍接受的奖励机制,对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农艺节水、调整种植结构并取得明显节水成效的农业用水主体给予奖励,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

(三)坚持公平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并与节水成效、财力状况等相匹配,做到方案明确、责任清晰、全程监督、群众认可。

(四)以供水管理单位或用水主体进行管理的机井、泵站等灌溉范围为基本单元,并鼓励街道、村等多个单元平衡统筹,遵循可用资金收支平衡、总量控制的原则,按照年度或灌溉周期动态制定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标准,确保形成长效激励机制。

(五)规定了精准补贴对象主要为在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区定额内用水的种植粮食作物的用水主体,包括不同规模的农民用水户、正式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依法设立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专业服务公司、农民合作社和农业龙头企业,小型灌排设施管护组织等。

(六)采取直接与间接相结合的方式实施农业用水精准补贴。可以按标准直接补贴到用水主体;也可以按标准先补贴给供水管理单位,再折算成水价成为水费收入的一部分,间接补贴到用水主体。

(七)采取资金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节水奖励。可以给予直接的资金奖励;也可以给予节水设备、计量设施等实物奖励;具备水权交易条件的,可以对节水量实施回购。

(八)兑付后的补贴、奖励资金由相应的补贴、奖励对象支配使用,其中补贴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定额内用水运行维护支出;奖励资金原则上用于补偿实现农业节水支出和继续扩大农业节水规模投资。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村级公用经费或者偿还村集体债务等。

(九)对《办法》的执行时间作出规定:自2023年3月9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通过三年改革时间,实现市中区农业节水和农田水利工程良性运行,促进市中区农业高质量发展。

五、起草过程

为该文件起草制定前,我局组织相关人员到部分街道办事处和村庄进行了调研座谈;文件起草制定后,区财政局、区水务局、办事处相关部门的意见建议。在文件定稿后组织局相关科室及法律顾问进行了认真分析论证和合法性初审,并经审议后,认定该文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

节水奖励对象为积极推广应用工程节水、管理节水、农艺节水、调整种植结构并取得明显节水成效的农业用水主体或供水单位,重点奖励农村基层用水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种粮大户等。对于未发生实际灌溉的、因种植面积缩减或转产等非节水因素引起用水量下降的,不得给予奖励。

采取资金与实物相结合的方式实施节水奖励。可以给予直接的资金奖励;也可以给予节水设备、计量设施等实物奖励;具备水权交易条件的,可以对节水量实施回购。

 

解读机构:济南市市中区水务局

联系人:赵子衡;联系电话:0531-8207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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