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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113701037059525546-A/2023-6406715
综合政务、政务公开
市中政发〔2023〕1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3-06-14
2023-06-15
有效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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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区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3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工作规则》《济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对照上级出台的一系列新政新规和区委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区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山东、对济南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在区委的坚强领导下,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统筹发展和安全,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人民满意的责任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效能政府、法治政府,为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活力品质强区而团结奋斗。

第三条 区政府工作人员要旗帜鲜明讲政治,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推动工作,胸怀“两个大局”、牢记“国之大者”,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持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政府工作全过程各领域,牢固树立整体政府意识,加强沟通协作,密切配合联动,提高工作质效。

第四条 区政府的工作原则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省委有关要求、市委有关工作部署、区委工作安排。坚持和完善党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机制,健全和落实请示报告制度。

(二)坚持人民至上。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和党的群众路线,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扎实推进共同富裕,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三)坚持依法行政。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深化法治政府建设,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执法监督,推动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四)坚持科学民主。强化系统观念,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统筹好发展和安全。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加强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不断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

(五)坚持守正创新。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突出目标导向、问题导向、质效导向,着力解决改革发展稳定中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推动流程优化、模式创新,不断提高政府效能。

(六)坚持清正廉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和廉洁从政规定,强化纪律和规矩意识,驰而不息纠治“四风”,坚持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始终保持人民公仆本色,自觉接受各方监督,推动形成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区政府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对党忠诚、立场坚定,解放思想、开拓创新,与时俱进、求真务实,严守纪律、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七条 区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政府全面工作。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协助区长工作。分管日常工作的常委副区长协助区长主持区政府日常工作。区长外出、休假期间,由分管日常工作的常委副区长或其他副区长主持区政府工作。

区政府领导同志实行工作AB角制度。互为AB角的副区长,一位外出、休假期间,由另一位代行政务活动职责。互为AB角的副区长原则上不同时安排外出、休假。

第八条 区长主持召开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长碰头会议。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九条 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

第十条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区政府决定事项和区长交办事项。

第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

区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整体政府意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区政府的决定,严格依法行使职权,各尽其责,顾全大局,团结合作,维护政令统一,坚决贯彻落实区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区审计局在区长和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章  政府职能

 

第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职能,加快职能转变,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政府和社会关系,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持续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形成界限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

第十三条 加强经济调节。贯彻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围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强对全区经济运行的引导和调控,全面深化改革,不断扩大开放,实施创新驱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加快推动新旧动能转换,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第十四条 推进市场监管。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公平准入,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设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促进创业创新,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第十五条 创新社会管理。完善社会治理机制,推进精治、共治、法治,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健全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强化12345市民服务热线平台作用,及时回应社会热点,扎实推进平安市中、法治市中、诚信市中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第十六条 强化公共服务。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扎实办好民生实事,切实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提升医疗卫生服务水平,全面推动乡村振兴,加快城乡一体化建设,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

第十七条 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推动经济社会绿色转型,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形成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

第十八条 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打造“来市中·好办事”服务品牌,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审批服务机制。高水平推进数字市中建设,推行政务服务平台一站式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第四章 政府决策

 

第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公众参与、专家咨询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规则和程序,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和依法决策。

第二十条 区政府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行政区域内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应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二)编制各类总体规划、重要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四)研究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制定资源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体、卫生健康、食品药品、住房城乡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六)调整区级管理权限内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要由区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或其他单位按照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根据法定职责和工作需要提出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报区政府同意启动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公众参与制度。对社会涉及面广、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政策,以及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决策事项,应当采取公示、调研、座谈、听证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论证制度。承办单位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采取召开咨询会、论证会等形式,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风险评估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环境、经济等方面的风险评估。

第二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承办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完成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会签后,在拟提交区政府集体决策之前,将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相关材料交区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区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依法应当报市政府批准或者提请区委常委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上报批准或者提请审议。

第二十八条  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后,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相关文件或者决定。区政府各部门应当按职责依法、全面、及时、准确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并对执行效果跟踪评估,必要时按程序调整完善。

 

第五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九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全面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智能高效、廉洁诚信、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

第三十条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三十一条 依法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制度及动态清理工作机制。区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市政府和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报送区政府备案。区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报送备案工作,履行备案、审查、清理等指导监督职责。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负责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工作。

第三十二条 健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实行区政府领导集体学法制度,一般每季度组织一次集中学习。

第三十三条 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制度,加强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的作用,不断提升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参与重大决策的能力水平。

 

第六章 政务公开

 

第三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度重视政务公开工作,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

第三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等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凡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市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均应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全面、准确地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七条 加强政策解读,准确传递政策意图,重视市场和社会反映,及时回应公众关切,解疑释惑,稳定预期。

 

第七章  监督制度

 

第三十八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认真执行相关决议、决定,按时报告工作,接受执法检查、询问和质询,按要求备案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席相关会议,及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自觉接受区政协、各民主党派和群众团体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建议,认真办理提案。

第三十九条  区政府各部门要依法接受司法监督和监察、审计等专项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责任,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查处、整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区政府。

第四十条  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健全政府层级监督制度,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区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主动征询和认真听取各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一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自觉接受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对新闻媒体报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问题,各部门要积极主动查处、整改并向区政府报告。

第四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12345市民服务热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畅通;区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处重要的人民来信,定期接访,协调解决人民群众的合理诉求。

第四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首问负责制等制度,健全绩效考核、激励约束、容错纠错机制,加强对依法履职、重点工作推进落实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督查工作,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八章 会议制度

 

第四十四条 区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和区长碰头会议制度。

第四十五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和区政府组成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安排和区委工作要求,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决定区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区政府一个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需要由区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区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六条 区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出席人数应超过应到人数的二分之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部署安排和区委工作要求,以及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贯彻意见;

(二)讨论提请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上级领导机关审定的重要事项;

(三)研究决定区政府工作中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包括《政府工作报告》、区级预算安排、全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规划计划、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政策措施、重大工程和重要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季度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分析,以及重要民生问题和安全生产事项等;

(四)审议区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五)研究部署区政府阶段性工作和相关重要举措;

(六)讨论通过区政府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审议以区政府或部门名义表彰奖励等事项;

(七)通报、研究或者审议其他重要事项。

区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2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区政府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对民生类非保密性议题,可邀请群众代表、媒体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十七条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区政府工作中事关全局、需要统筹协调安排的事项;

(三)研究区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区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可安排区政府办公室有关副主任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四十八条 区政府专题会议由区长、副区长或区长、副区长委托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席。涉及两位以上副区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解决区政府领导同志分工职责范围内的专项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区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凡涉及资金、项目和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十九条 区长碰头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由区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日常工作,通报有关情况;

(二)协调重大工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的安排;

(三)酝酿需要提交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

(四)对涉及全区的重要工作进行研究;

(五)对常务会议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

(六)研究处置某些突发性重大事件。

区长碰头会议原则上每周五下午召开,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区长碰头会议不是一级决策机构,不能决定重大事项。

第五十条 提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区政府各部门要填写议题申报单,报分管副区长审核,并经区长同意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对部门提报的议题进行汇总审核,并草拟议题提报意见,报区长确定。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5个工作日报送区政府办公室。

第五十一条 对需区政府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提交议题的部门应会前协调一致,参与协调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在会签意见上签字同意;其中,属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议题,应当按要求完成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如有必要,由区市场监管部门履行公平竞争审查程序。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方依据,报请分管副区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区长提出意见报区长确定。属于副区长、区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

第五十二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和区长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时,应向区长请假,对会议议题的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其他与会人员或列席人员请假的,由区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区长报告,未经同意不得缺席或由他人代替参加。

与会人员不能参加副区长召开的或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委托召开的专题会议时,应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第五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应按要求编印会议纪要,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编印会议纪要。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纪要由区长签发;研究议定重要事项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区政府专题会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区长或副区长审定同意后印发。涉及重大财政支出、制定或调整重大政策的专题会议纪要,须经区长审阅后印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印发的文件,原则上须在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印发。

区政府全体会议和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区政府专题会议决定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向主办部门发出督查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区政府领导同志报告。

第五十五条 区政府大型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两类。一类会议研究部署综合性重要工作,由区长主持,有关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参加;二类会议研究部署某一方面的重要工作,由分管副区长主持,区政府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参加,必要时由其主要负责人参加。

召开区政府一类会议,一般由区长提议,必要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区政府部门提请召开区政府二类会议,应事先向分管副区长汇报,由区政府办公室审核,报区长或分管副区长审定。

区政府一类会议的会务工作以区政府办公室为主组织,区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二类会议以区政府有关部门为主组织,区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区政府大型工作会议的主题要明确、准备要充分,一般应留出足够的调查研究和文稿起草的筹备时间。区政府领导同志的会议讲话材料,由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起草,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把关后,报区政府研究室审修。

第五十六条 区政府召开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与会议内容无关的区领导不陪会。专项工作会议只安排主持人和讲话人,不安排其他区领导陪会。

第五十七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全区性工作会议的数量和规模。能用文件、电话解决问题的不召开会议,内容、时间相近的会议尽量合并召开,能以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不以区政府名义召开。

第五十八条 国家部委和省、市政府部门通过区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本区召开全国、全省、全市性会议,区政府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情况报告区政府(需补贴经费的,要事先征求区财政局的意见),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五十九条 建立完善区政府学习制度。学习活动由区长主持,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区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并根据需要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学习活动一般定期组织,主题由区长确定。

 

第九章 公文处理

 

第六十条 公文报送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济南市〈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办理,提高公文质量。

第六十一条 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报送区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不得以“请阅件”等非正式公文代替。请示事项要一事一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以直报区政府部门解决的事项,不应再报区政府审批。

第六十二条 区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需要请示的事项,要先向主管部门请示;确需向区政府请示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区政府呈报。非常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区政府行文请示。

区政府部门报送区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协商后仍未达成一致的,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意见。

部门之间征求意见或会签文件时,除主办部门另有时限要求外,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回复的,应主动与主办部门沟通并商定回复时限及方式,逾期不回复视为无不同意见。

第六十三条 报送区政府的公文,先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受理,提出拟办意见后,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除区政府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重要事项外,不得直接报送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多头主送、越级行文。对报送程序、行文规则和公文内容存有明显问题的,由区政府办公室退回呈报单位按规定重新办理。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阅批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呈送。电子文件在移动办公设备上阅批意见,纸质版文件用钢笔或签字笔在公文所附的文件处理笺上阅批意见。阅批后的公文和批示件直接退交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根据阅批内容转有关承办单位,并及时督办和反馈办理结果。

区政府领导同志接到街道办事处、区政府部门径送审批的公文,不宜先作批示,应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处理。

区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公文,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姓名和日期;对一般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需报送区委的,原则上由区长签批。

第六十五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其内容应属于关系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以及需要全区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市政府的决定、命令、行政法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区政府向市政府、区委、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

(三)须由区政府与上级有关部门及其他区县联系商洽的工作;

(四)发布区政府的决定、行政措施和规范性文件;

(五)安排部署区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的工作作出指示;

(六)答复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部门报请区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问题;

(七)批转区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六十六条 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区政府办公室负责审修、送审、送签,区政府领导同志不直接签发未经区政府办公室审修的公文文稿。

第六十七条 公文签发权限:

(一)以区政府名义制发的正式公文(包括以区政府名义报送市政府的请示类公文),经区政府办公室审核、分管副区长审签后,报区长签发。

(二)以区政府名义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送的便函类公文、以区政府名义下发的便函类公文,经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审签后,由分管副区长签发。

(三)以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经分管副区长审签后,由区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六十八条 大力精简文件简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控制公文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区政府每个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种简报,并按规定程序报备。下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现行文件已经部署且仍然适用的;

(二)上级文件已明确具体要求,无新的落实举措和政策规定,照抄照转上级文件、与上级文件相似度较高的;

(三)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可以部门或几个部门联合行文的;

(四)对市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贯彻执行意见的;

(五)区政府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六)例行性和阶段性的工作部署、检查或要求部门上报有关情况、数据资料等,一般不印发正式公文。

提倡制发短文。部署全局性工作的一般不超过5000字,部署专项工作或具体任务的一般不超过3000字。

第六十九条 以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牵头责任部门代拟文稿,主要负责人要对代拟文稿认真审核把关,并签署具体、明确的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区政府办公室。内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部门应当主动与有关部门协商会签,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

第七十条 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未经协商一致,不得各自向下行文。未经区政府批准,各部门不得直接以区政府或区政府办公室名义向各街道办事处行文部署工作。各部门内设机构除办公室外不得对外正式行文,也不得要求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公文。属于业务性较强及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区政府同意的事项,按程序报经区政府领导同志审定后,可加“经区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七十一条 公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呈送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文件,紧急文件阅批时限不超过24小时,一般文件阅批时限不超过48小时。区政府办公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区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

第七十二条 全面推行公文数字化。除按规定不可通过网络传输的文件外,原则上区政府及各部门的公文一律通过济南市电子政务支撑平台传输和办理,切实减少纸质文件,提升运转效率。

区政府办公室利用政务网传输的政府电子公文,包括区政府和区政府办公室文件等,一律视为正式公文,与相同内容的纸质公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十三条 建立公文处理考核通报制度。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向区政府报送的公文,发生审核把关不严、文稿质量不高、延误报送时间、不按程序报送等违反公文处理工作规定的情形,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区政府办公室予以通报,并计入全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相应项目的考核评价结果。

第七十四条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工作,及时向区政府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信息,为区政府科学民主决策提供依据。区政府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区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的指导,建立完善政务信息报送、通报和考核机制。

 

第十章 政务活动

 

第七十五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的政务活动,由区政府办公室统筹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按照工作分工,根据谁分管、谁出席的原则,参加会议和接待活动。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出席政务活动,应当提前向区政府请示。

第七十六条 以区委、区政府名义举办的活动,属区政府主办的,由区政府办公室商区委办公室协调安排,统一报批。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政府各部门举办的活动,一般不邀请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领导同志出席,确需领导人出席的,须按程序逐级向上级请示报告。

第七十七条 未经区委、区政府批准,区政府领导同志一律不出席部门或街道举办的各类剪彩、奠基活动和庆祝会、纪念会、表彰会、博览会、研讨会及各类论坛等。除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外,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发贺信、贺电,不题词、题字、作序。

第七十八条 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外事活动,一律由区政府办公室统一安排。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不得直接向区政府领导同志个人发送请柬。邀请区政府领导同志参加的重要活动,应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报区政府办公室,由区政府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章  督查落实

 

第七十九条 认真贯彻落实《政府督查工作条例》,把强督查、抓落实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真督实查、善督细查、深督严查,推动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力促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

坚持“谁主办、谁宣传、谁落实”原则,区政府文件及各项工作的主办部门要牵头抓好宣传解读、督导落实等工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有效落地。

第八十条 区政府督查工作重点是:

(一)国家、省、市领导批示需要我区办理落实事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及其办公厅有关文件、督查通知和国务院大督查等重大督查活动要求我区督办落实事项;

(二)区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专题会议及区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

(三)市《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我区事项、区《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和民生实事贯彻落实情况;

(四)上级重要文件和区委、区政府及其办公室印发的重要文件中需办理落实事项;

(五)全区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大举措和重要领域改革推进情况;

(六)区委、区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交办事项办理落实情况;

(七)区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落实情况;

(八)市政府办公厅转办的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留言、媒体问政栏目反映问题线索等办理情况;

(九)新闻媒体批评意见等办理情况;

(十)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需要办理落实事项。

第八十一条 对区委、区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区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

第八十二条 建立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办公室综合协调、区政府办公室督查室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参与的政府督查工作体系,明确目标责任,完善工作体系,加强动态监管,确保各项决策部署迅速落实到位。坚持奖惩并举,对抓落实成效明显的,强化表扬和正向激励;对抓落实不力、问题突出的,按规定予以追责问责。

 

第十二章 廉政和纪律作风建设

 

第八十三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增强党性修养,坚定理想信念,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以及区委的工作安排,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八十四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

第八十五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一岗双责”,把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要坚持从严治政。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严肃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第八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安排部署,认真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区委确定的重点调研内容和工作方法,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坚持攻坚克难,坚持系统观念,多到矛盾集中、问题突出的地方开展实地调研,掌握实际情况,了解民情民意,切实解决实际问题。

区政府领导同志每年到基层调研时间不少于50天,每年每人牵头1个重大课题开展调研,并针对相关领域或工作中最突出的难点问题开展专项调研。

第八十七条 区政府要自觉接受和维护区委的领导,重要事项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以下重大事项须向区委请示报告:

(一)全区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以区政府名义上报上级政府的重大请示事项;

(三)涉及全局性的重大改革措施;

(四)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要区委组织协调的重大事项;

(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七)须向区委报告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八十八条 区政府各部门工作中的政策、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区政府请示报告。各部门需向区委、区政府请示报告的事项,属于行政事务的,应先报经区政府同意后再报区委,为区委决策提供依据。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责范围的,主办部门应与相关部门协商一致,协商不成的,报请分管副区长协调,形成一致意见后,再向区长汇报。

第八十九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各项工作纪律,坚决执行区委、区政府的决定,不得有任何与区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区政府同意。

第九十条 区政府领导同志调研和检查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区有关规定,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并严格规范新闻报道。不安排区政府领导同志集中或者轮番到同一地点调研和检查工作。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考察。

第九十一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区长、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外出或休假,应事前报经区长同意;外出或休假返回后,要向区长报告。区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各街道办事处主任外出或休假的,按照区委有关规定履行请销假程序。

第九十二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勤俭节约,精打细算,按规定使用办公用房、车辆,严控一般性支出,真正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用在建设和民生上。

严格控制因公出访团组数量和规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因公出访计划并严格执行。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有关规定,各类会议活动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第九十三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九十四条 严格落实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凡因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造成较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九十五条 区政府组成人员要弘扬伟大建党精神,牢记“三个务必”,树立正确政绩观,弘扬“严真细实快”工作作风,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推动各项工作提质增效。

第九十六条 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加大容错纠错、澄清正名、关爱回访等工作力度,鼓励支持工作人员开拓创新、砥砺奋斗。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区政府部门派出机构以及所属和代管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第九十八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中政发〔20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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