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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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
市中政字〔2025〕32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农业普查是摸清我区“三农”发展实际、夯实乡村振兴与农业高质量发展基础的关键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国发〔2025〕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鲁政字〔2025〕12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的通知》(济政字〔2025〕6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时间、对象、范围和具体内容
(一)普查时间。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26年12月31日24时,时期资料为2026年年度资料。
(二)普查对象。区域内下列个人和单位:农村住户,包括农村农业生产经营户和其他住户;城镇农业生产经营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各相关街道办事处。
(三)普查范围。农作物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农林牧渔服务业。
(四)普查内容。主要包括农业生产条件、粮食和大食物生产情况、农业新质生产力情况、乡村发展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生活情况等。
二、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济南市市中区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统筹负责辖区普查工作的组织推进与具体实施,协调解决普查工作开展中的相关问题,督促落实普查经费、人员、物资等相关保障;监督指导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落实普查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组织协调跨部门数据共享与协作,推动普查成果应用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承担普查日常工作的具体落实与整体协调。
(二)强化力量配备。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按照上级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好本单位普查工作,切实发挥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组织作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配合普查工作。根据普查工作需要,区、街道普查机构可聘用或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以下简称“两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稳定普查工作队伍,推动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分工协作。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能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保普查工作扎实推进。普查工作具体组织实施、普查各项工作推进由区统计局负责和协调;普查经费相关事宜由区财政局负责和协调;固定资产投资保障相关事宜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和协调;普查宣传动员相关事宜由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等负责和协调;渔业生产、确权土地面积、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名录以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共享事宜,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普查遥感测量等相关事宜由区统计局负责和协调;农村住户户籍相关事宜由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负责和协调;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相关事宜由区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林业生产、地理信息数据共享等相关事宜由区自然资源局、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和协调;农村供水工程等相关事宜由区水务局负责和协调。掌握普查有关基础资料的其他成员单位应及时准确提供部门行政记录和数据信息。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经费保障。本次普查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分级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确保按时拨付到位,保障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其中,普查用手持移动终端要充分利旧、科学测算,区级承担的购置经费及“两员”报酬要按照相应比例及时拨付到位。区、街道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经费管理,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厉行节约,从严控制支出并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普查宣传。区、街道普查机构要会同区委宣传部等部门切实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组织和实施。充分利用各类媒体资源,优化宣传方式,创新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宣传农业普查的重要意义、内容和要求,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动员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关心支持普查。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和村(居)除利用展板、横幅等传统形式宣传外,可结合基层特点,通过小视频等方式开展有效宣传,营造良好的普查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三)严格质量管理。各相关街道办事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序规范开展第四次全国农业普查各项工作。要健全普查数据质量管控体系,完善岗位责任制,严守普查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数据现象,对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开展源头防范和严肃查处。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本领域普查数据的审核把关,始终把“数据质量第一”作为核心准则,严格按照普查方案推进工作,规范普查全流程操作,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机制和问责办法,坚决防范、严厉惩处统计造假,同时做好普查数据保密工作,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准确无误、完整可用。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0日
(联系电话:区统计局国民经济统计科,51807709)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