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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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市中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30日
(联系电话:区应急局应急救援协调指挥科,81913765)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市中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我区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反应能力,规范应急救援行为,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迅速、高效、有序进行,最大限度减少或避免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指南》《山东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济南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其他与突发地质灾害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辖区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和临灾应急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依法规范、高效有序。
2 组织体系
发生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后,区政府成立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工作组。中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统一接受上级指挥部部署安排,小型地质灾害由区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
2.1 区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指挥长:区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
副指挥长: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局长、市中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成员: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局、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局、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公安市中分局、生态环境市中分局、市中交警大队、市中消防救援大队、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市中供电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
主要职责:根据地质灾害有关情况,判断紧急状态,提请区政府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响应;指挥各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态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向市政府请求支援和帮助。
2.2 区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应急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应急局分管副局长、区自然资源局分管副局长、市中消防救援大队副大队长担任。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指挥部的指示和工作部署,协调并督促落实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汇集、上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应急处置和救灾进展情况,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发展趋势并提出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方案,为区指挥部提供决策支撑,组织有关新闻发布、接待慰问、协调联络等工作,起草区指挥部文件,做好与市指挥部办公室的协调汇报等工作,承担区指挥部日常事务和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3 预防预警与信息报送
3.1 预防预警
3.1.1 健全地质灾害预警体系,完善群测群防、群专结合、上下互通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各责任单位要组建群专结合的监测队伍,形成覆盖全区的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按照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工作。
3.1.2 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区应急局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健全险情、灾情速报制度,保障紧急情况信息报送渠道畅通。接到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报告后,要立即摸清情况,并向区政府、市应急局报告。
3.1.3 开展地质灾害险情汛前、汛期巡查工作,区教体、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水务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巡查工作。
3.1.4 及时关注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预警级别从高至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发布的黄色及以上的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时,区应急局要将预警信息通知到有关街道办事处及重要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危险点群众,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2 灾情险情报送
3.2.1 报送内容
地质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地质灾害类型、规模等;地质灾害造成的伤亡和失踪人数、直接经济损失;受地质灾害威胁的户数、人数、财产数;地质灾害引发原因及趋势、已采取措施及意见建议。
3.2.2 报送流程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个人,应立即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或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报告;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达现场,了解险情、灾情详细情况,同时上报区政府,并按相关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地质灾害发生信息原则上应逐级上报,遇有大型以上或有人员伤亡的地质灾害时,区政府可越级上报省政府,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可越级上报至省级主管部门,并完成逐级补报工作。
4 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级
根据地质灾害危害程度和规模大小等因素,地质灾害险情灾情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
(1)特大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5 先期处置
发现或接报突发地质灾害险情后,有关责任单位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维持现场秩序,在专业队伍到达之前可采取设立警示标志、封锁相关道路、确定转移信号及转移路线等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全力确保灾害发生前及时组织受灾害威胁区域人员疏散撤离。灾害发生后,如遇人员受伤、被埋或失踪,有关责任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第一时间开展搜救工作,千方百计抢救伤员,并采取设立警示标志、圈定危险区、封锁进出道路等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防范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6 应急响应
6.1 Ⅰ、Ⅱ级响应
6.1.1 启动条件
发生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区政府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发生中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区政府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在市指挥部领导下,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6.1.2 启动程序
接到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后,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相应级别后,由区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建议,区政府启动Ⅰ级或Ⅱ级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6.1.3 响应措施
(1)区指挥部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抗灾救灾工作部署,在市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下做好相应应急处置工作,各工作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2)区指挥部办公室向相关成员单位和受灾街道办事处调度灾害信息,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灾情险情。
(3)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在区指挥部的指挥下,开展应急救援和现场处置,组织营救和救治受伤人员等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4)保障救援要道交通通畅,协助做好抢险救援、紧急转移安置、基础设施抢修、灾情监测、医疗救护、环境监测、卫生防疫、社会秩序维护等工作。
(5)做好地质灾害危险区的监测工作,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
(6)落实灾区生活补助资金和救灾物资的发放。
(7)加强值班值守,监测灾害发展趋势,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
(8)协助做好灾害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6.2 Ⅲ级响应
6.2.1 启动条件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时,区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6.2.2 启动程序
接到灾害险情灾情信息后,区应急局、区自然资源局迅速召集相关部门专家紧急会商、分析评估,认定灾情险情达到启动标准后,由区指挥部向区政府提出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建议,区政府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灾情及其发展情况及时调整响应级别。
6.2.3 响应措施
区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本区域的应急处置工作。
(1)组织有关单位、部门到现场进行调查,迅速查清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
(2)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会商,分析研判灾情险情。
(3)组织、调集有关部门和抢险救灾队伍赶赴现场,开展现场抢险救灾、应急队伍保障、交通运输保障、医疗保障、物资保障、通讯保障、电力保障、治安保障、善后处置、信息报送等各项工作,并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处置情况。
(4)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及时发布灾区需求;有关部门切实做好灾害监测、预警、预报和新闻宣传工作。
(5)统计灾害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失踪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及时上报区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
(6)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落实救灾物资发放。
(7)加强监测,查明并及时组织力量消除次生灾害、衍生灾害。与灾区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掌握灾情和救援工作动态。
(8)险情灾情如有进一步扩大趋势,应及时上报。必要时请求市指挥部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6.3 预警期应急响应
启动条件:济南市发布涉及我区的黄色及以上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
(1)实行“叫应”机制。根据预警信息并结合实际情况,区应急局值班人员要第一时间“叫醒”区指挥部办公室,并第一时间通知受影响的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第一时间派出网格员或群防群测员等及时对辖区内灾害隐患点开展巡查监测,落实好“三个紧急撤离”等应急措施;“被叫人”采取的措施及落实情况要及时反馈,其他责任单位要确保既能“叫醒”也有“回应”,保障预警防范信息及技术支撑体系全链条高效闭环运行。
(2)区住建、水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协调联动,持续组织开展辖区内地质灾害隐患全面排查、复查工作。
(3)结合地质灾害风险普查成果,找准风险点、科学划定风险区。落实好“隐患点+风险区”双管控措施。
(4)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后,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救援队伍集结待命,做好抢险救灾准备,随时赶赴受灾现场;区自然资源局会同属地街道办事处做好避险撤离工作,督促加强群测群防工作,组织开展应急调查,迅速查清灾情险情。
(5)街道办事处接到红色避险预警信息或灾情险情报告后,应立即核实情况,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置醒目的危险区警示标志,按照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紧急避灾疏散,将灾情险情及时报告区政府、区应急局和区自然资源局。
(6)群测群防员、网格员、村委会发现或接到灾情险情报告后,应及时通知受威胁人员,危急时第一时间组织人员转移至安全地带。
6.4 响应终止
参考下述指标,根据省应急厅、市应急局、区指挥部或区应急局意见,区政府宣布终止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应急响应工作结束:
(1)地质灾害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地质灾害发展形势趋于稳定,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基本控制,受灾群众得到安置,灾区生活基本恢复正常;
(2)地质灾害预警发布时段结束。
7 保障措施
7.1 预案保障
生命线设施、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和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并报区应急局备案。预案编制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定期结合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7.2 应急救援队伍
加强各级各类地质灾害救援队、医疗救护队、工程抢险抢修专业队和志愿者队伍等社会救援力量建设,建立地质灾害应急救技术培训和演练工作机制,提高专业水平及应急抢险实战能力。
7.3 指挥平台
区应急局协同区自然资源局,建立健全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形成上下贯通、反应灵敏、功能完善、统一高效的应急指挥平台,做到灾情险情快速响应、应急指挥科学决策、灾害损失快速评估以及动态跟踪、趋势判断的快速反馈,实现对应急救援工作的合理调度、科学决策和准确指挥。
7.4 应急技术支撑
区应急局应明确地质灾害应急技术支撑单位,指导各责任单位做好突发地质灾害险情调查监测工作,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撑。
7.5 资金与物资装备
区政府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所需经费情况,将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经费纳入本级年度财政计划和预算,确保应急救援工作顺利开展。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保障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资及应急救援、监测预警、现场调查、人员防护、应急通信、通信指挥、后勤保障、工程抢险装备、医疗器械、药品等的生产供应。各责任单位做好统筹规划、日常储备、监督管理和调拨分配等工作。
7.6 应急避难场所
建立必要的应急避难场所,同时合理利用符合条件的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因地制宜设立地质灾害应急避难场所,统筹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排污、物资储备等设备设施。
7.7 宣传培训和演习
各成员单位要通过组织开展技能培训、知识讲座等形式,加强对公众防灾、减灾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不断增强公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应急抢险救灾演练,确保灾害发生后应急救助措施科学有效。
8 后期处置
(1)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做好受灾群众的思想工作,组织受灾群众进行自救,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2)做好救灾物资调配和灾民安置等相关工作。
(3)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迁建选址应经科学论证,并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尽快恢复生产,并做好疫病防治及环境污染的消除工作。
(4)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及后期治理方案报送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5)参与应急救援工作的部门应对本部门应急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
(6)组织开展突发地质灾害损害核查工作。因救灾需要,临时调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等,应及时归还;无法归还或者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助、补偿。
9 奖励与责任
9.1 奖励
区政府对在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及时给予表扬奖励。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伤亡人员按规定给予抚恤。
9.2 责任追究
对引发地质灾害的单位和个人的责任追究,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相关规定处理;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中失职、渎职的有关人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地段。
次生灾害: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露等。
生命线设施: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三个紧急撤离:隐患点发生强降雨时紧急撤离;接到暴雨蓝色以上预警立即组织高风险区域群众紧急撤离;发现险情征兆,情况不明、研判不准时紧急撤离。
10.2 以上、以下的含义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10.3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10.4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8年7月25日印发的《济南市市中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市中政办发〔2018〕1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济南市市中区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部门(单位)职责.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