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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开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113701037059525546-A/2023-6529814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
市中政办字〔2023〕16号
区政府办公室
2023-12-28
2023-12-28
有效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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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中政办字〔2023〕16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市中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市中区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

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

 

为坚决遏制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泄漏爆燃事故发生,从源头防范化解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环节安全风险,有序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以下简称“瓶改管”)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市关于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济政办字〔2023〕40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及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和“八抓”20项创新措施,全面压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属地党政领导责任,统筹推进全区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加快建立燃气安全长效机制,着力提升餐饮场所安全用气水平,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范围标准及工作目标

(一)实施范围。全区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产权明确、符合管道燃气设施配套条件、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供气的餐饮场所,具体包括:餐馆、快餐店、小吃店、食品小作坊等各类中小餐饮场所;各类大型餐饮场所;机关事业、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企业单位食堂等各类提供餐饮服务的场所。

(二)工作目标。建立区级统筹、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街道办事处和燃气企业具体实施、餐饮场所落实的工作体系,进一步加大对餐饮场所安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监管力度,消除餐饮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安全突出风险隐患,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夯实燃气安全管理基础,有效降低高风险燃料使用风险。严格落实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下同)、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相关规定;对使用50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或液化石油气储存量超过100公斤的餐饮场所(以下统称“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重点采取强监管措施。2025年年底前,按照先重点攻坚、后全面推进,应改尽改、愿改全改的原则,在全区范围内完成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有效降低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率。

(三)户内安全用气设施建设标准。

1.“瓶改管”餐饮用户。

(1)户内燃气输送应当使用钢管、热镀锌管或者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等管道,软管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

(2)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3)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并设置熄火保护功能。

2.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用户。

(1)燃气连接管采用软管连接时,应当使用液化石油气专用燃具连接软管,软管使用年限不低于燃具判废年限,并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钢瓶调压器,连接软管不得长于2米,不得有接头。

(2)配备液化石油气专用燃气泄漏报警和切断等安全装置。

(3)餐饮用户应当与持合法有效《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签订合同。负责配送供应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员工需具有《燃气从业人员资格证》,并提供定期安检服务。

(4)应当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液化石油气专用燃烧器具。

(5)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气场所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等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三、工作任务

(一)精准摸底动员。各街道办事处、社区网格员开展餐饮场所“瓶改管”宣传动员工作;对辖区内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开展“拉网式”排查,摸清底数,形成工作台账;组织、指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开展餐饮场所“瓶改管”改造实施条件现场勘查,进一步确认餐饮场所用户改造意愿;对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部署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禁用工作;对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部署落实强监管措施。(责任单位:区网信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商务局、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全面有序推进。

1.2024年3月31日前,重点针对辖区内商业街区餐饮经营和重点机关事业、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国有企业的单位食堂等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风险最为集中的场所,完成“瓶改管”重点攻坚工作;针对辖区内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实行瓶装液化石油气清零,全面加强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安全监管工作。(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2.2024年12月31日前,针对辖区内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商业服务业集聚、人员密集、餐饮场所连片成面的商业街区和大中型住宅小区底商等区域,以及各机关事业、医院、民政服务机构、学校(含幼儿园)、国有企业等单位食堂,全面完成“瓶改管”工作;巩固辖区内商业综合体、高层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内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清零成果,持续对用气高风险餐饮场所实行强监管。(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动态查缺补漏。2025年1月1日—12月31日,对辖区内管道天然气覆盖范围内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进一步查缺补漏,完善动态监管措施,不断降低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率,巩固“瓶改管”工作成效。(责任单位:各街道办事处)

(四)常态长效监管。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坚持积极引导、尊重自愿、确保安全、依法管理的原则,对暂时不具备“瓶改管”条件的餐饮场所,待其可改造后及时纳入计划,引导实施“瓶改管”工作;对具备改用电力等绿色安全能源条件的,积极引导改用绿色安全能源。对仍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加强常态化安全监管;无法改造或确无改造意愿的,积极引导其转型或更换业态。(责任单位:各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政策支持

(一)中小餐饮场所“瓶改管”改造补贴。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针对不在禁止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范围内、且改造后燃气表额定流量之和不大于16立方米/小时的中小餐饮场所进行摸排,认定符合补贴条件场所的范围。对202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的,按照5000元/户给予补贴;对2025年年底前完成改造的,按照3000元/户给予补贴。补贴资金根据《济南市餐饮场所瓶装液化石油气转换管道天然气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按照市、区财政4∶6比例,做好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中小餐饮场所用户仅需承担扣除政府专项补贴后的改造费用;各类大型餐饮场所和各类单位食堂,由产权单位全额出资改造。

(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优惠让利。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燃气管网部分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内管道接入以及户内燃气设施配套(含户内安全用气设施)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的,鼓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减免勘查设计费、检定检测费,并根据《山东省安装工程预算消耗量定额》规定,建立“一口价”报价机制,相关工程费按成本结算。鼓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进一步提高优惠让利标准,扩大优惠让利范围。

(三)市政管线配套建设支持。“瓶改管”工作实施期间,餐饮用户接入市政管线工程涉及市政道路挖掘、园林绿化占用的,配合市级部门做好道路挖掘占用费、城市绿化补偿费等相关费用减免工作。督促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按照不低于原设施标准实施相关道路沟槽回填、苗木迁移和绿化恢复工作,并承担质量安全责任。地下管线布设应避让出种植行道树的位置,确保树池符合标准(1.5米×1.5米×1.5米),地下管线外缘与行道树主干中心的水平距离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区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由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牵头推进。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餐饮场所“瓶改管”工作和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工作,将其作为民生服务和公共安全工作重点,推动将燃气安全监管纳入消防、综合安全等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切实提升监管合力。及时调度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常态化督导与不定期抽查督办相结合,推动工作有效落实。

(二)加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村)等工作力量,完善网格化安全管理机制,织密安全检查网。按照职责分工,明确工作规则、责任清单,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督促餐饮经营单位落实燃气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监督继续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落实户内安全用气设施建设标准。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完善配送体系,落实入户安全检查义务。

(三)夯实资金保障。各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将改造完成的餐饮场所录入济南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平台(泉城安全)手机客户端程序,并形成“瓶改管”资金工作台账。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资金工作台账进行审核,待市级补贴资金到位后,按程序将所需资金拨付至各街道办事处。各街道办事处要确保资金专项用于“瓶改管”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四)推行并联审批。“瓶改管”工程红线外配套中压市政燃气管道建设工程、接驳工程实行“企业承诺、并联审批”模式,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交申请材料后,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中交警大队等单位予以容缺受理、并联审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在收到相关部门意见后,及时按规定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广泛开展宣传。多渠道、全方位做好“瓶改管”工作宣传引导,广泛宣传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安全性、便捷性和经济性,普及安全用气常识,有效提升群众安全意识。

 

附件:“瓶改管”工作职责分工表


附件:“瓶改管”工作职责分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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