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的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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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指引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要求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管理,健全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工作机制。我区严格贯彻落实上级决策部署,顺利完成2021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
二、决策依据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38号)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25号)
《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鲁司﹝2020﹞48号)
《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办法》(鲁司﹝2020﹞66号)
《济南市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225号)
《济南市市中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中政发〔2021〕1号)
三、出台目的
对2021年10月20日前区政府、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各部门制定发布的,目前仍在执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尤其是涉及行政处罚法、外商投资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内容以及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
四、重要举措
(一)属于区政府及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按照“谁起草,谁清理”“谁实施谁主办”原则,由实施(起草)部门提出清理建议;多个部门联合起草,由牵头部门负责清理。
(二)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部门自行查找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清理建议;多个部门联合制定的,由发文部门负责组织清理。
(三)制定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可操作性、规范性、实效性进行全面论证,并组织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完成后,制作评估报告。
经过清理,确定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1件,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联系人:区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科孟宪非 联系电话:82078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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