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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南市市中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字解读
113701037059525546-A/2022-5177856
市中区政府办公室
2022-12-23

关于《济南市市中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文字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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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背景

近年来,市中区大力推进全民健身设施建设,不断加大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开放力度,努力满足广大群众对体育健身的需求,但仍存在全民健身设施城乡分布不均衡、属地管理责任不到位等问题。

二、出台目的

为促进我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健身需求,市中区教育体育局起草了《济南市市中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三、决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体育场馆运营办法》《济南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等。

四、重要举措

(一)明确了全民健身设施申请原则,提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安装的器材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采购且采购的器材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

(二)明确了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原则以及体育主管部门、接收全民健身设施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的主要职责,对器材巡检、器材维修、器材拆除的方法步骤进行了说明。

(三)明确了政府投资的全民健身多功能运动场地开放时间,对运营管理机构开放和运营提出了具体要求。

(四)明确了受赠单位、器械供应商、使用者的法律责任。

五、关键词诠释

GB 19272-2011《室外健身器材的安全通用要求》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该标准包含以下要点:

1.器材的安全使用寿命应不小于8年,超过安全使用寿命的器材应报废拆除;在安全使用寿命内,供应商应确保易损件损坏前及时维修、更换。

2.器材使用材料的有害物质含量应不超过标准规定,以防止对使用者身体健康造成危害。

3.器材不应有对使用者头部、颈部、躯干、手及手指、脚部产生卡夹、剪切、挤压危险的结构;不应具有造成衣物、头发钩挂或缠绕危险的结构。 

4.(活动类)器材脚踏部位应有防滑措施,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运动幅度过大的器材应有限位装置。滚筒、转盘类等快速转动形式的器材,由于转动惯性可能对使用者健身安全造成伤害,应具有阻尼装置。

5.器材防腐涂层经过800小时人工加速老化试验后,不低于装饰性综合老化性能的2级,涂层按标准冲击试验后无裂纹、剥落等现象。

6.室外篮球架的篮板和室外乒乓球台台面的材料、防水性能、结构尺寸、抗冲击强度、刚性、预埋件结构强度及乒乓球台面弹性应符合标准要求。

7.轴承应按器材的使用寿命和受力条件进行选择,并应采取有效的防水、防尘措施。不得采用翻新轴承、尼龙轴承、粉末冶金轴承。

8.具有超过600mm跌落高度的和(或)强制使用者身体运动的器材,在所有的碰撞区域应有着陆缓冲层;缓冲材料的选择及安装应符合标准的规定。

联系人及电话:济南市市中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办公室刘斐;0531-5570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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