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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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市中政办发〔202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市中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22日
(联系电话:区体育事业发展中心体育产业服务部,55700699)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市中区全民健身设施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推动全民健身设施逐步成为公共体育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全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室外健身器材配建管理办法》《体育场馆运营管理办法》《济南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区行政区域内由各级财政资金在公共场所投资建设、旨在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包括社区全民健身路径、农民体育健身工程、多功能运动场(足球场、篮球场、网球场、拆装式游泳池等),全民健身室内健身房、国民体质监测站等。非体育行政部门投资的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和管理按照谁投资、谁负责的原则,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全民健身设施配建工作应坚持因地制宜、保证质量、建管并重、服务群众的原则,根据各类使用人群的特点统筹规划。应建在群众相对集中、便于健身、安全不扰民、土地权属清晰、符合建设配套规划要求的开放式住宅小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
第二章 配置与建设
第四条 申请建设全民健身设施,应按照属地管理、逐级申请的原则进行。由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向属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属地街道办事处同意并向区教育体育局提出申请材料,区教育体育局对申请材料及场地进行审批后,在申请单位场地地面达到安装标准的基础上,根据体彩公益金返还和有关规划情况,有计划、分年度购置、建设地上全民健身设施。
第五条 全民健身设施建设场地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安装的器材必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采购且采购的器材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要求。
第三章 管理与维护
第六条 全民健身设施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原则。
第七条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全区全民健身设施的统筹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将全民健身设施的监督管理、维修、更新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组织实施全区全民健身设施巡检、维修、更新工作。承办市级体育主管部门转交的管理维护任务。鼓励和支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志愿者参与全民健身设施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第八条 接收全民健身设施的组织和单位(以下简称“受赠单位”),是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的主管单位和责任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签订《市中区全民健身设施捐赠协议》,负责辖区内全民健身设施的日常管理,对配建在本组织和单位所辖区域内的全民健身设施进行登记建档,纳入本单位资产管理,防止资产流失,保证使用的安全性和公益性。建立使用、维护、安全、卫生等管理制度,配备管理人员,对全民健身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定期向区教育体育局报告日常维护管理情况,接受体育主管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监督,承担相应安全责任。指导居民正确使用健身器材,避免造成人身伤害。
第九条 器材巡检。各受赠单位应建立定期巡检制度,对无故障的器材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对存在一般故障和一般安全隐患的器材进行登记,报区教育体育局,并进入维修流程;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故障的器材,立即挂牌警示禁止使用,报区教育体育局,并进入维修流程;对无法修复或超出安全使用期的器材,登记备案,立即拆除并纳入更新计划,进行更新。
第十条 器材维修。采取电话、报修二维码等多种方式接受群众报修,接到报修信息后,登记备案,及时维修。处于保修期内的器材因自身质量问题而损坏的,受赠单位应及时报区教育体育局联系供应商免费维修或更换。超出保修期的器材,由受赠单位报区教育体育局联系供应商进行维修,维修产生的费用由区教育体育局承担。
第十一条 器材拆除。超过国家安全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期或存在重大故障无法修复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报废,由受赠单位负责拆除,并报区教育体育局备案。拆除处于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使用期内、无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的全民健身设施,应当征得区教育体育局同意,原址或择址移装同等数量的设施,并按规定报送备案。
第十二条 受赠单位要在区教育体育局指导下,充分利用全民健身设施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竞赛、健身等活动,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和体育积极分子作用,对健身者进行科学指导。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全民健身设施挪作他用。确需改变用途的,必须征得区教育体育局同意并备案。
第四章 开放与运营
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多功能运动场地应保证全年向社会开放,每周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5小时,全年开放时间一般不少于330天。开放时间应与当地公众的工作、学习时间适当错开。国家法定节假日、全民健身日和学校寒暑假期间,每天开放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因气候条件、设施维护、承担训练竞赛等原因,达不到对外开放时间要求的,可由管理与运营机构视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开放时间要求,向公众公示。需要暂时停止开放的,应当提前7日向公众公告;需要临时调整开放时间的,应当提前向公众公告。支持运营管理机构与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合作,开展校园、青少年培训,为学校、青少年提供场地、教学、培训等服务,推进体教融合。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多功能运动场地运营管理机构可以适当收取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并应当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给予优惠。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多功能运动场的日常维护。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多功能运动场地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向公众公告其服务内容、开放时间、收费标准、安全事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信息,并报区教育体育局备案,区教育体育局定期对运营管理机构例行检查。
第十七条 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全民健身多功能运动场地服务内容体系和服务规范。通过签订协议、警示免责声明等方式,明确运营管理机构与使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建立突发事件预防、疫情防控等应急预案和处置制度,并定期演练。
第十八条 运营管理机构应当确保场地设施与设备完好、安全,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安全标准,并定期对场地设施、设备等进行维保,发现问题及时维修,配备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加强管理人员培训,落实卫生防疫常态化要求。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兴建的全民健身多功能运动场地具备社会化运营条件的,应采取竞争择优机制选择社会力量运营管理,推广运营管理示范合同,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签订公益性条款,对项目产权性质、公益使用、定价机制等予以明确约定,确保全民健身多功能运动场地公益性。对违反全民健身多功能运动场地开放、使用规定的运营管理机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属于委托管理的,应依法解除管理合同。
第二十条 区教育体育局应当履行监管责任,制定全民健身多功能运动场地对外开放管理办法、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日常维护标准,明确服务质量要求及应急保障机制等,加强培训,提高全民健身多功能运动场地运营管理水平;定期开展群众满意度测评,改进全民健身多功能运动场地服务供给;完善统计制度,对全民健身多功能运动场地实施动态统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受赠单位对全民健身设施管理维护不善导致场地、器材损坏严重的,区教育体育局可通报至相应上级主管部门,并停止配建和更新其辖区内的全民健身设施。
第二十二条 对损坏、侵占、故意破坏全民健身设施的单位和人员,受赠单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责令其照价赔偿或进行修复,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供应商提供的场地设施均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相关产品须提供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险、团队人身意外伤害险、公众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接受区教育体育局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因全民健身设施质量问题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器械供应商负责赔偿。
第二十五条 安全使用期内,因受赠单位管理不到位对健身者造成伤害的,由受赠单位负责赔偿。
第二十六条 因使用场地设施不当或明知场地设施损坏仍继续使用造成伤害的,责任由使用者自负。
第二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须在监护人监护下使用场地设施进行活动,如出现伤害事故,由其监护人负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教育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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