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03-08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的通知
- 2019-12-13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4-01-16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5-05-16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的通知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的通知
市中政办发〔2013〕4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8日
济南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障辖区环境空气质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在市中区行政区域内,由于持续不利气象条件导致污染物大范围积累,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重污染相应分级数值(沙尘暴天气除外),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时,依据本方案启动相应应急措施。
根据环境保护部《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空气质量为重度及以上污染时为重污染天气。济南市将重污染天气分为三级: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至300范围时为重度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0以上500以下范围时为严重污染天气;空气质量指数(AQI)达到500时为极重污染天气。
二、应急措施
按照“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适度反应、快速响应,统一领导、协调联动,社会动员、公众参与”的原则,视空气污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一)持续重度污染天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道疾病等易感人群停止户外活动;建议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和室外作业时间,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1)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2)排污单位要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加强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
(4)加大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二)持续严重污染天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设定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施工工地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4)加大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辖区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加大执法检查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行;
(2)停止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土石方施工工地减少土方开挖规模;
(3)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基础上,每日增加机械清扫保洁作业2次;
(4)对施工工地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情况加大监督检查频次;
(5)禁止露天烧烤及焚烧。
(三)持续极重污染天气
1.健康防护措施。提醒儿童、老年人和患有心脏病、呼吸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建议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确需外出要采取防护措施;建议中小学及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按要求自觉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主要包括:
(1)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夏季空调设定温度调高2—4摄氏度,冬季调低2—4摄氏度;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3)施工工地加大洒水降尘频次,减少施工扬尘污染;
(4)加大道路机械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6)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车辆运力投放,增加发车频次,保证市民出行便利。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前提下,采取以下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对燃煤锅炉、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对超标排放及未正常使用治污设施的责令立即停产;
(2)施工工地室外作业一律停止施工;
(3)停止渣土运输;
(4)禁止露天烧烤及焚烧;
(5)在保持日常道路清扫保洁频次的基础上,每日增加机械清扫保洁作业2次以上;
(6)重点排污单位严格按照环保部门要求落实限产限排措施;
(7)驻区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及社会车辆(公交、出租等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除外)在绕城高速以内区域执行单双号行驶的规定,并由市中交警大队具体执行。
三、组织领导及实施
区政府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负责协调解决应急方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区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指挥,成员由区政府相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分管负责人组成。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当持续出现重度污染天气时,由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落实相关应急措施;持续出现严重和极重污染天气时,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相应应急措施的建议,并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当辖区内空气质量指数(AQI)降至相应级别范围,且预测未来48小时环境空气质量将持续改善时,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解除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后,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立即向区指挥部提出解除相应应急措施的建议,并经区指挥部批准后解除。
四、责任分工
(一)区指挥部。指挥、协调本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实施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应急工作落实情况。
(二)区指挥部办公室。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动机制,制定相关应急保障方案;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的通知要求,建议区指挥部启动或解除应急措施,并负责具体实施;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件;承担日常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三)区委宣传部。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宣传,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四)区政府应急办。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有关工作。
(五)区城乡建设委。督促施工单位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停止或减少室外施工作业。
(六)区教育局。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
(七)市中交警大队。监督落实机动车单双号限行有关规定。
(八)区城管局(城管执法局)。强化日常道路保洁措施;监督落实拆迁、施工工地及渣土运输等作业的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严肃查处违法行为;组织开展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烧烤等专项执法检查。
(九)区环保局。实施空气质量监测,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及时向区指挥部报送监测数据分析,为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及监督落实限产限排措施。
(十)区卫生局。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开展防控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等方面的知识宣传。
(十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组织落实公务用车限行措施。在出现持续重度污染天气时,即根据市指挥部要求,组织区属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执行限行规定。
(十二)区市政局。落实市政道路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十三)区园林局。落实园林绿化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十四)各街道办事处。落实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方案执行情况。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码使用手机浏览本页内容
打印本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