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济南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 申请受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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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 实际,按照“精准保障,常态受理”的原则,现就我市开展公租 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和房源供应
本通知保障对象为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 历城区、长清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 简称“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 外)。 本通知所称公租房是指市级政府筹集建设的公租房。
二、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家庭可申请公租房实物配 租: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以下特殊情形的:重病患者、重残人 员、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退 役军人、归侨侨眷、长期住济的台湾同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 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 60 周岁以上老人的,优 先摇号选房。
(二)认定标准: 1.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 18 周 岁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家庭,申请人应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30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单身人员可单独申请;单身申请人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时应与监护人一起申请,监护人也应无房。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含个人),是指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所在的申请家庭。 3.无房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无以下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 屋,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公租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 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 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 3 年的房屋,其他 实际取得的房屋。4.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家庭的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0%(含)。 5.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 员,具体病种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的通知》(济民发﹝2020﹞45 号)。 6.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 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7.优抚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 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等。
三、户型配置标准 家庭成员为夫妻 2 人或单身的,配置一室户住房;其他符合 条件的家庭,配置二室户住房。 四、申请程序 (一)申报。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 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 明、低保证、城市低收入证明及特殊情形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 所在地街道(镇)提出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 (二)受理和初审。街道(镇)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录入信息 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街道(镇)决定受理的,应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审查合格的,街道 - 3 -(镇)出具初审意见,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相关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街道(镇)应及时将审核结 果告知申请家庭。 (三)核准。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街道(镇) 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经对申请家 庭的户籍、人口、婚姻、收入、房屋、特殊情形等情况进行信息 比对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区公示 5 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 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纳入 摇号范围。不予核准的,说明原因并通知申请人。
五、摇号选房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摇号选房排序规则并组织实 施。 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摇号选房排序每季度组织一次。摇号排 序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3 日,公示无异议或 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季度选房配租的顺序号。取得选房资格 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摇号排序顺序及户型配置标准,依 次进行选房。有房未选的,视为放弃,顺序号作废。当选房家庭 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未选到房的家庭顺序号继续有效,在下一 轮选房时优先安排。配租结果应予以公开。
六、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 态化工作,组织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机构做好房源 筹集和系统建设,制定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 - 4 -施。 (二)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做好公租房实物配 租保障对象的收入审核以及婚姻、低保、特困家庭的认定工作。 (三)市退役军人部门负责指导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 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的认定工作。 (四)市公安、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认真 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五)各相关区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街道(镇)负 责本辖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初审、动态监管等工 作。
七、其他事项 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及济南高新区可根据本通 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自筹房源、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及配租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 2022 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 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2022 年 5 月 23 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 实际,按照“精准保障,常态受理”的原则,现就我市开展公租 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和房源供应 本通知保障对象为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 历城区、长清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 简称“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 外)。 本通知所称公租房是指市级政府筹集建设的公租房。
二、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家庭可申请公租房实物配 租: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以下特殊情形的:重病患者、重残人 员、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退 役军人、归侨侨眷、长期住济的台湾同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 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 60 周岁以上老人的,优 先摇号选房。 (二)认定标准: 1.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 18 周 岁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家庭,申请人应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30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单身人员可单独申请;单身申请人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时应与监护人一起申请,监护人也应无房。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含个人),是指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所在的申请家庭。 3.无房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无以下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 屋,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公租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 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 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 3 年的房屋,其他 实际取得的房屋。 4.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家庭的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0%(含)。 5.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 员,具体病种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的通知》(济民发﹝2020﹞45 号)。 6.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 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7.优抚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 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等。
三、户型配置标准 家庭成员为夫妻 2 人或单身的,配置一室户住房;其他符合 条件的家庭,配置二室户住房。 四、申请程序 (一)申报。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 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 明、低保证、城市低收入证明及特殊情形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 所在地街道(镇)提出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 (二)受理和初审。街道(镇)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录入信息 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街道(镇)决定受理的,应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审查合格的,街道 - 3 -(镇)出具初审意见,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相关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街道(镇)应及时将审核结 果告知申请家庭。 (三)核准。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街道(镇) 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经对申请家 庭的户籍、人口、婚姻、收入、房屋、特殊情形等情况进行信息 比对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区公示 5 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 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纳入 摇号范围。不予核准的,说明原因并通知申请人。
五、摇号选房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摇号选房排序规则并组织实 施。 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摇号选房排序每季度组织一次。摇号排 序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3 日,公示无异议或 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季度选房配租的顺序号。取得选房资格 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摇号排序顺序及户型配置标准,依 次进行选房。有房未选的,视为放弃,顺序号作废。当选房家庭 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未选到房的家庭顺序号继续有效,在下一 轮选房时优先安排。配租结果应予以公开。
六、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 态化工作,组织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机构做好房源 筹集和系统建设,制定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 - 4 -施。 (二)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做好公租房实物配 租保障对象的收入审核以及婚姻、低保、特困家庭的认定工作。 (三)市退役军人部门负责指导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 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的认定工作。 (四)市公安、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认真 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五)各相关区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街道(镇)负 责本辖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初审、动态监管等工 作。
七、其他事项 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及济南高新区可根据本通 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自筹房源、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及配租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 2022 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 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2022 年 5 月 23 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 实际,按照“精准保障,常态受理”的原则,现就我市开展公租 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和房源供应 本通知保障对象为我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 历城区、长清区、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以下 简称“相关区”)常住居民户籍家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 外)。 本通知所称公租房是指市级政府筹集建设的公租房。
二、保障对象准入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家庭可申请公租房实物配 租: 1.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城市分散供养特困人员; 2.城市低收入家庭中有以下特殊情形的:重病患者、重残人 员、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现役军人家属、退 役军人、归侨侨眷、长期住济的台湾同胞、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 庭。 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家庭成员中有 60 周岁以上老人的,优 先摇号选房。 (二)认定标准: 1.申请家庭是指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其中未满 18 周 岁子女必须作为家庭成员)为核心成员组成的家庭,申请人应具 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 30 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单身人员可单独申请;单身申请人属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时应与监护人一起申请,监护人也应无房。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含个人),是指享受最低生活 保障对象所在的申请家庭。 3.无房家庭是指申请家庭无以下房屋:拥有合法产权的房 屋,承租的公有房屋或公租房,已办理网签备案的房屋,已签订 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房屋,已参加房改并审批通过但未登记 确权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 3 年的房屋,其他 实际取得的房屋。 4.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申请家庭的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市 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60%(含)。 5.重病患者是指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 员,具体病种参见《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的通知》(济民发﹝2020﹞45 号)。 6.重残人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 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 7.优抚对象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 期定量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 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等。
三、户型配置标准 家庭成员为夫妻 2 人或单身的,配置一室户住房;其他符合 条件的家庭,配置二室户住房。 四、申请程序 (一)申报。申请家庭应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 为共同申请人;主申请人持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婚姻状况证 明、低保证、城市低收入证明及特殊情形的相关材料原件到户籍 所在地街道(镇)提出公租房实物配租申请。 (二)受理和初审。街道(镇)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工作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现场申请材料齐全的,当场录入信息 并打印申请表,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 定形式的,应当一并告知。街道(镇)决定受理的,应在 5 个工 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审查合格的,街道 - 3 -(镇)出具初审意见,在 2 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相关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初审不合格的,街道(镇)应及时将审核结 果告知申请家庭。 (三)核准。各相关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自收到街道(镇) 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工作。经对申请家 庭的户籍、人口、婚姻、收入、房屋、特殊情形等情况进行信息 比对核查后,符合条件的,在本区公示 5 日。公示无异议或经确 认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纳入 摇号范围。不予核准的,说明原因并通知申请人。
五、摇号选房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制定摇号选房排序规则并组织实 施。 根据房源筹集情况,摇号选房排序每季度组织一次。摇号排 序结果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上公示 3 日,公示无异议或 异议不成立的,确认为本季度选房配租的顺序号。取得选房资格 的家庭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摇号排序顺序及户型配置标准,依 次进行选房。有房未选的,视为放弃,顺序号作废。当选房家庭 数量大于房源数量时,未选到房的家庭顺序号继续有效,在下一 轮选房时优先安排。配租结果应予以公开。
六、职责分工 (一)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全市公租房实物配租常 态化工作,组织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运营管理机构做好房源 筹集和系统建设,制定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 - 4 -施。 (二)市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做好公租房实物配 租保障对象的收入审核以及婚姻、低保、特困家庭的认定工作。 (三)市退役军人部门负责指导各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做好 优抚对象和退役军人的认定工作。 (四)市公安、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认真 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五)各相关区组织区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和街道(镇)负 责本辖区公租房实物配租常态化申请受理、初审、动态监管等工 作。
七、其他事项 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及济南高新区可根据本通 知要求,结合本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并自筹房源、组织实施。 实施方案及配租结果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 2022 年 5 月 25 日起施行。
济南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
2022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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