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2025年6月第四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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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决定日期 | 执法事由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果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103号 | 济南市市中区小九酒喔烟酒便利店 | 行政处罚 | 2025/06/18 | 2025年4月27日济南市市中区小九酒喔烟酒便利店(苗树诚)未经允许在市中区阳光舜城中五区1号楼前公共区域乱堆物料 | 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859-4“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经再次催促拆除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伍佰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104号 | 市中区吉山家常菜馆 | 行政处罚 | 2025/06/18 | 2025年4月27日市中区吉山家常菜馆(陈敏)未经允许在市中区阳光舜城中五区2号楼东侧公共区域乱堆物料 | 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859-4“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经再次催促拆除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伍佰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113号 | 刘伟 | 行政处罚 | 2025/06/18 | 2025年5月6日刘伟未经允许在市中区阳光舜城中五区11号楼前公共区域乱堆物料 | 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在城镇道路两侧和公共场地不得擅自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堆放物料,搭建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向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四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城镇道路两侧或者公共场所堆放物料,影响城镇容貌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事项编码3700000217859-4“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实施本违法行为,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经再次催促拆除的。处罚标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以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罚款” | 罚款伍佰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117号 | 济南汉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06/13 | 济南汉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在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中西医结合老年医学综合楼及附属设施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存在车行道路降尘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 违反了《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明显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采取下列防治措施:……(三)施工工地内车行道路、施工道路应当采取硬化等降尘措施;裸露地面应当铺设礁渣、细石或者其他功能相当的材料,或者采取植被绿化:覆盖防尘布或者防尘网等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年版修正本)》事项编码 3701000217109“裁量阶次:较轻:违法情行:《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了16 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违反一项或者二项规定的;处罚裁量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贰万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132号 | 山东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06/16 | 山东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市中区济微路济南市中雨污分流项目京沪高铁至党杨路段施工现场存在机械施工未采取施工法作业,工地出入口道路保洁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的行为。 | 违反了《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四、十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明显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监管部门举报电话等信息,并采取下列防治措施:……(四)开挖、运输和填筑土方等施工作业时,应当辅以酒水压尘等措施;……(十)施工工地出入口应当采用硬化处理或者硬质材料铺设并应当及时清扫冲洗,保持出入口通道及出入口外20米范围内道路清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1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工整治,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之规定,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年版修正本)》事项编码3701000217109“裁量阶次:较轻;违法情行:《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 16 项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单位违反一项或者二项规定的;处罚裁量标准: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叁万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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