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城市管理局(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示(2025年9月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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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 | 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 | 行政执法事项名称 | 行政执法决定日期 | 执法事由 | 执法依据 | 执法结果 | 执法类别 | 行政执法机关名称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180号 | 济南新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09/22 | 2025年6月24日,我中队检查发现,济南新方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市中区经八路1号中大二附院老年医学综合楼项目施工现场车行道路积尘,降尘措施不到位,造成扬尘污染 | 违反了《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依据《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 | 罚款贰万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186号 | 济南泰禾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09/19 | 2025年7月12日,我中队检查发现济南泰禾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市中区龙窝沟路白马山袁柳小区南区东50米绿化带内垃圾未打扫,卫生保洁不到位 | 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积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之规定,因《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未明确裁量基准,基于你单位虽逾期未整改,但在本机关督促下,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本机关决定给予你 (单位) 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 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四款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未按照规定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积雪、清除乱贴乱画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的,由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通报批评” 之规定,因《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中未明确裁量基准,基于你单位虽逾期未整改,但在本机关督促下,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后果及不良社会影响,本机关决定给予你 (单位) 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 | 通报批评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208号 | 山东彬泰机械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09/19 | 山东彬泰机械有限公司在英雄山路七里山南村公交车站南侧进行济南市大明湖排水分区 ppp 项目施工时,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施工机械 | 违反了《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及桥涵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 擅自占用、挖掘的;……” 之规定,鉴于你单位已在限期内改正,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 年版修正本)》事项编号 3701000217033 - 1“裁量阶次:较轻。违法情形:限期内改正,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不严重的,并已尽力补救;或者行为已经发生,不可逆,虽然未造成损失,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处罚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贰仟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252号 | 李兆玉 | 行政处罚 | 2025/09/23 | 该当事人在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望岳西路,施工运输过程中物料遗撒污染城区道路,造成扬尘污染 | 违反了《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运输土方、砂石、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流体物料以及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车辆,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密闭措施,安装卫星定位系统,保持号牌清晰,并按照规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运输过程中不得超量装载,不得遗撒、泄露物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济南市扬尘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对运输建筑垃圾、生活垃圾的车辆依照《济南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对运输土方、砂石、灰浆等易产生扬尘的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三) 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物料遗撒、泄露污染城区道路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时清理,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 年版修正本)》事项编码 3701000217086“裁量阶次:较轻。违法情形:遗撒、泄漏污染城区次要道路,或当事人在限时内清理干净的。处罚裁量标准:处二千元以上八千元以下的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257号 | 李洪宝 | 行政处罚 | 2025/09/22 | 经查实,你 (单位) 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在市中区融汇城明成街与汇明路交叉口西五十米占道经营销售电动车。 | 违反了《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通告》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乱摆摊担,店外经营、作业者,没收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依据《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的通告》第一百二十二条 “对乱摆摊担,店外经营、作业者,没收经营工具和物品,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 年修正本)》事项编码 3701000217049,“裁量阶次:一般,违法情形:在明令禁止摆摊设点的地段进行乱摆摊担、经营、作业的流动摊贩,处罚裁量标准:处一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叁佰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268号 | 李永恒 | 行政处罚 | 2025/09/19 | 在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玉兴路与玉函小区南路路口占道摆放物品和从事经营活动 | 违反了《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一百二十条 “对场外 (店外) 经营的无照商贩,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一百二十条 “对场外 (店外) 经营的无照商贩,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 年版修正本)》事项编码 3701000217047“裁量阶次:一般。违法情形:在明令禁止摆摊设点的地段进行场外 (店外) 经营的流动摊贩。处罚裁量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叁佰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269号 | 贺康兵 | 行政处罚 | 2025/09/19 | 在济南市市中区十六里河玉兴路与玉函小区南路路口占道摆放物品和从事经营活动 | 违反了《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一百二十条 “对场外 (店外) 经营的无照商贩,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济南市关于公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规定的通告》第一百二十条 “对场外 (店外) 经营的无照商贩,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之规定,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 年版修正本)》事项编码 3701000217047“裁量阶次:一般。违法情形:在明令禁止摆摊设点的地段进行场外 (店外) 经营的流动摊贩。处罚裁量标准: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 罚款叁佰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济综执市中处字(2025)第271号 | 山东鑫宏实劳务有限公司 | 行政处罚 | 2025/09/19 | 山东鑫宏实劳务有限公司在二七新村中路施工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停放施工机械和车辆 | 违反了《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济南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道路及桥涵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一) 擅自占用、挖掘的;……。” 之规定,鉴于该单位的上述行为造成一定的不良社会影响,经执法人员督促后已改正,参照《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济南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23 年版)》事项编号 3701000217033 - 1“裁量阶次:较轻。适用条件:限期内改正,已造成一定危害后果,但不严重的,并已尽力补救;或者行为已经发生,不可逆,虽然未造成损失,但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处罚标准: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罚款叁仟元整 | 罚款 | 济南市市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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