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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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中政办字〔2024〕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济南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16日
(联系电话: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环境管理一科,89731279)(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环大气〔2022〕68号)、《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山东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鲁政办字〔2023〕34号)、《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政发〔2022〕6号)、《济南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济政办字〔2023〕4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处置工作。
1.4 预案体系
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各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相关企事业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操作方案。
1.5 工作原则
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应当遵循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兼顾、积极预防,属地负责、部门联动,积极应对、差异管控,信息公开、社会参与的原则。
2 组织领导
2.1 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区委宣传部、区教育体育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城管局(区综合执法局)、区水务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市中交警大队等部门及各街道办事处相关负责同志组成。
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2.2 机构职责
区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修订完善区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统筹重大事项决策、预警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启动和终止等工作;督促指导各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应急响应、信息公开、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应急演练、监督问责等工作。
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联动机制,制定辖区预案和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及解除信息,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或终止应急响应建议,并组织实施;协调相关部门接受媒体采访,提供新闻稿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承担区指挥部日常协调、管理等工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详见附件。
3 预报预警
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采用空气质量指数(AQI)指标。
1.细颗粒物(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3级。日AQI按照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的均值计算。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2.臭氧(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标准:预测日AQI>150持续2天及以上。
3.2 预警发布与解除
根据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的预警或解除信息,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经区指挥部批准后,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发布预警或解除信息。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响应级别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3个等级。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不再区分应急等级。发布O3预警时,启动O3重污染应急响应。
4.2 响应程序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区指挥部按照本预案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区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应急响应通知,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及部门(单位)应急预案迅速采取相应应急措施。
4.3 总体减排要求
1.动态修订减排清单。充分利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污染源普查成果,对重点涉气工业企业逐一排查,确保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全部纳入应急减排清单,非重点行业但属于主要涉气企业的,一并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管理;其他工业企业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对居民供暖锅炉和对空气质量影响小的生活服务业,不得采取停限产措施。
2.切实落实减排比例。认真核算应急减排基数和各级别预警条件下工业源、扬尘源和移动源清单的应急减排比例,确保满足应急减排要求,实现预期应急减排效果。
(1)PM2.5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全社会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的减排比例应当分别达到10%、20%和30%以上。其中,SO2和NOx的减排比例可内部调整,但二者减排比例之和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级别时,不得低于20%、40%和60%。
(2)O3为首要污染物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以应急减排清单为基础,将VOCs和NOx重点排放源纳入管控,全社会VOCs和NOx减排比例一般均不低于20%,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VOCs和NOx协同减排量,确保O3浓度有效降低。
4.4 响应措施制定原则
1.实行差异化应急管控。按照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原则,对重点行业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对涉及民生需求的工业企业、重点建设工程实行应急保障。
(1)重点行业工业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对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绩效分级,按照A、B、C、D四个等级和引领性、非引领性企业标准,在重污染天气期间实施差异化管控。评为A级和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减排措施;B级及以下企业和非引领性企业,减排力度应不低于《指南》要求。
(2)保障类工业企业。对涉及居民供电、供暖、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重大疫情防控物资生产、能源保供等保障民生和城市正常运转的工业企业以及涉军、涉政类生产企业,纳入保障类企业管理,实施“以热定产”或“以量定产”。保障类企业在预警期间仅准许从事特定保障任务的生产经营,超出允许生产经营范围或未达到相关环保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3)重点建设工程。对重点保障性建设工程,需纳入保障类清单的,由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污染防治措施满足扬尘管控要求的情况下,纳入保障类清单,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执行保障政策。保障类工程未达到相关要求的,一经发现,立即移出保障类清单。
(4)小微涉气企业。对于非燃煤、非燃油,污染物组分单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及恶臭气体,污染物年排放总量100千克以下的企业(对季节性生产企业,按照上述要求核算日排放量),在满足城市总体减排要求的情况下,可不采取停限产措施。
2.精准实施应急减排措施。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一厂一策”制定减排操作方案,明确企业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不同级别预警的应急减排措施,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确保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公示牌”。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督促企业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提供1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严格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3.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要求。提醒企业自觉在污染防治设施启动、停运、检修过程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相关要求,需安全监管部门审批的,必须批准后方可实施。坚持实事求是、科学严谨的原则,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施行强制措施产生安全隐患。
4.5 分级响应
1.PM2.5重污染天气分级响应措施。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公众防护措施、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1)Ⅲ级响应措施。Ⅲ级响应时,应当至少采取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区教育体育局根据空气质量状况,可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绿色出行、绿色消费,尽量采取骑乘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倡导企事业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加强城市道路和公路保洁,非冰冻期适当增加道路机扫和洒水降尘作业频次和范围。严格施工工地、道路扬尘和堆场扬尘监督管理;强化各类施工工地、裸露地面、物料堆场扬尘控制措施,适当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减少物料堆场装卸量;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停止土石方施工作业(含爆破、基坑和基槽开挖及回填、道路刨掘等);停止水泥、砂石、渣土等易飞扬细颗粒材料和易扬尘垃圾清扫、归方码垛及装卸作业;停止切割、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室内外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除外,地下工程除外)。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
移动源减排措施。重点物流园区及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建成区禁行渣土砂石运输车,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禁止上路。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城市建成区限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车辆除外)。加大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2)Ⅱ级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时,在实施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③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除钢筋加工与捆扎、模板与脚手架搭拆、幕墙安装、室内门窗及设备与管线安装、不能立即间断的混凝土浇筑(应急期间完成首次浇筑后不得再浇筑)等施工作业外,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停止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地下工程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重点物流园区及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以上)的单位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除外)。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城市建成区全面限行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和拖拉机(民生保障车辆和正在执行紧急公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及电力抢险等车辆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3)Ⅰ级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时,在实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①公众防护措施。在区教育体育局指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弹性教学等措施。接到红色预警且日AQI达到500时,学校可采取停课措施。
②强制性减排措施。工业源减排措施。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严格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停止所有建筑、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绿化等工程施工现场作业(应急、抢险、救灾和生产工艺要求不能立即间断的施工作业以及地下工程除外)。
移动源减排措施。配合市相关部门做好机动车(新能源车除外)限行工作。
2.O3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以及火电行业为重点,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涉VOCs和NOx生产线生产工序)按照“一厂一策”方案执行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
②移动源减排措施。对大宗物料运输车辆、城市货运车辆、建筑施工车辆(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除外),以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和国三及以上排放标准除外)采取管控措施。
③面源减排措施。绕城高速公路以内及城市建成区可分时段停止道路沥青铺设、市政设施和道路(桥梁)防腐作业、道路标识等涂装或翻新作业、房屋修缮、建筑工地喷涂粉刷、大型商业建筑装修、护坡喷浆、外立面改造等排放VOCs的施工作业。停止汽修企业喷涂作业,减少或禁止日间油罐车装卸汽油作业,鼓励辖区居民夜间加油。
4.6 应急处置措施的执行与监督
区指挥部办公室组建督查组,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履职情况实施督查,通报、曝光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单位及责任人,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区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要组建检查组,分别督导检查本辖区和相关行业领域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对本辖区、本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负总责。各项措施要责任到人,对于涉及企业、工地、车辆的应急措施,要明确具体监管责任单位、监管责任领导和监管责任人,确保相关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4.7 响应终止
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后,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区指挥部报告,经区指挥部批准后,及时终止应急响应,并通知区指挥部成员单位。
4.8 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向区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一日预警和应急响应情况。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响应终止2个工作日内,对当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报送区指挥部办公室。区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并将总结评估报告报送市指挥部办公室。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应急响应情况,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5 应急保障
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建立应急组织机构通讯录;按照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状态下的公务用车保障工作。
6 信息公开
6.1 预案发布
确需修订应急预案、专项实施方案或调整应急预案减排措施项目清单的,各街道办事处和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上级规定时间完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6.2 预警信息公开
1.公开内容。预警期间信息公开内容应当包括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重污染天气可能持续的时间、污染程度、潜在的危害及防范建议、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
2.公开形式。通过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移动通讯等载体,以信息发布、科普宣传、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布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应急工作进展情况等信息。
3.组织实施。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信息公开工作,区委宣传部门负责组织落实新闻宣传和舆情引导等工作。
7 应急演练
区指挥部每年定期组织预案演练,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后及时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措施。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利用微信公众号、微博等网络及新闻媒体,对应急预案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知识等加大宣传力度,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积极正面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期间监督执法到位;督促相关企事业单位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8.3 预案备案
各街道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制定的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应向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点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减排操作方案,应向市生态环境局市中分局备案。
8.4 预案修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9 责任追究
强化对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履职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存在工作不力、效率低下、履职缺位或慢作为不作为等问题,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当逐级细化各项措施,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工业源、移动源和扬尘源等减排措施的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应急减排措施要求、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保障类工业企业和重点建设工程等,未达到相应要求的,按规定对环保绩效降级处理或移出保障类清单。
10 附则
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部署要求和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等情况,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本预案适时进行修订和完善,并经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市中政办字〔2019〕34号)同时废止。
附件: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附件
区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表
单位 | 主要职责 |
区委宣传部 | 牵头做好新闻宣传和舆情处置工作;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区教育体育局 | 组织中小学及幼儿园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落实临时停课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 根据区指挥部应急指令,督促应采取停产、限产等措施的工业企业采取相应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 | 监督施工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地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区指挥部应急指令,组织和督导建筑施工工地、房屋征收施工工地落实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区城管局 (区综合执法局) | 根据区指挥部应急指令,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非冰冻期适当增加道路清扫洒水频次;监督渣土运输单位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对违反扬尘污染防治规定的施工单位给予行政处罚;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单位 | 主要职责 |
区水务局 | 监督水务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根据区指挥部应急指令,组织和督导水利工程、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工地落实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区卫生健康局 | 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相关卫生防护知识宣传;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区园林绿化 服务中心 | 监督园林绿化工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区指挥部应急指令,组织和督导园林绿化施工工地落实不同预警等级的应急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督查落实;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市生态环境局 市中分局 | 向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建立大气污染源清单,组织审核工业企业绩效分级情况和重点行业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减排方案,检查相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督限产、停产企业落实相应措施;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市中交警大队 | 监督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高排放车辆的临时禁、限行措施;依法查处应急响应期间违反禁行规定的运输车辆;编制本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查;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
各街道办事处 | 做好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制定并落实本辖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