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字号:
大 中 小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中政办字〔2025〕4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济南市市中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4日
(联系电话:区水务局防汛抗旱服务部,51807253)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市中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基本情况
1.2 灾害与风险分析
1.3 编制目的
1.4 编制依据
1.5 适用范围
1.6 工作原则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2 区抢险救灾指挥部
2.3 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2 工程准备
3.3 预案准备
3.4 物资队伍准备
3.5 转移安置准备
3.6 救灾救助准备
3.7 防汛抗旱检查
3.8 技术准备
3.9 宣传培训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4.2 预警
5 应急响应
5.1 四级应急响应
5.2 三级应急响应
5.3 二级应急响应
5.4 一级应急响应
5.5 响应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信息报告与发布
6.1 信息报告
6.2 信息发布
7 保障措施
7.1 后勤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7.3 通信保障
7.4 交通运输保障
7.5 物资保障
7.6 人员转移保障
8 后期处置
8.1 水毁工程修复
8.2 灾后重建及善后处置工作
8.3 总结评估
9 预案管理
9.1 编制与实施
9.2 宣传、培训与演练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11 附则
11.1 预案解释部门
11.2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基本情况
我区属大陆性气候,夏季酷热多雨,全年降水量主要集中在6月至9月。汛期内降水频繁,降水分布不均,局部性暴雨时有发生,且呈现突发性强、来势猛、速度快、降水时间集中、可预报性差等特点,易出现较大汛情和险情,防汛难度大。同时,受台风外围云系或台风外围云系与西风槽结合影响,可能产生暴雨天气,造成洪涝灾害。
我区位于济南市中南部,地势南高北低,最高处海拔高程约450米,最低处海拔高程约30米,南北落差较大。其中,舜耕路从二环南路至经七路长度约5.3公里,高差约105米;英雄山路从二环南路至经一路长度约8.2公里,高差约88米;玉函路从舜玉路至经十路长度约2.5公里,高差约45米。在突发、历时短、降雨量集中的情况下,极易形成类似山洪的道路行洪。南部山区洪水流向市区速度快,且夹带沙石,危害较大。
我区防洪体系主要包括河道、自然沟渠、水库、塘坝。其中,河道、沟渠主要有腊山分洪道、玉符河、陡沟、大涧沟、广场东沟、广场西沟、南圩子壕、西圩子壕、民生大沟、兴济河、龙窝沟等17条;水库、塘坝主要有兴隆水库、钅广村水库2座小(2)型水库。现有防洪体系和排水设施基本达到抵御暴雨以下雨量的标准。
1.2 灾害与风险分析
(1)舜玉路街道。地处我区东南部,地势南高北低,总面积约4.8平方公里,人口7万余人。辖区内有广场东沟和广场西沟两条排洪沟。舜玉路、玉函路、舜耕路、济大路和八里洼路贯通辖区,其中,舜耕路和玉函路为主要行洪路段。易积水点为玉函小区北路。汛期易积水点、下沉式商超、地下车库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2)六里山街道。地处我区中南部,地势东高西低,总面积约3.97平方公里,人口约6万人。辖区有两处易积水路段,分别为英雄山路与土屋路交叉口中间、土屋路与玉函路交叉口向北的次要干道。汛期低洼路段、隧道、地下车库、地下商超、老旧房屋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3)七里山街道。地处我区中南部,地势南高北低,总面积约2.4平方公里,人口约5.25万人。辖区有兴济河部分河段,主干道为英雄山路、二七新村南路、郎茂山路,次干道为七里山中路、七里山西路、卧龙路。汛期危房、地下车库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4)二七新村街道。地处我区中南部,总面积约1.7平方公里,人口约4.2万人。辖区有兴济河部分河段,主次干道为梁庄大街、二七中街、二七南路、刘长山路、英雄山路、建设路等。汛期积水路段、危房、地下车库和地下商超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5)四里村街道。地处我区中部,地势南高北低,总面积约3.66平方公里,人口约2.3万人。辖区内有民生大沟和广场西沟两条河道,主次干道为英雄山路、马鞍山路和建设路等。汛期危楼、地下车库、下沉式商超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6)杆石桥街道。地处我区中北部,地势南高北低,总面积约2.3平方公里,人口约6.9万人。辖区有西圩子壕部分河段和34条主次干道。汛期低洼地区道路、河道、地下车库及地下商超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7)大观园街道。地处我区最北部,总面积约1.29平方公里,人口约3万人。主次干道为经一路、经二路、经四路、纬一路、大纬二路等。汛期低洼路段、地下停车场及地下商超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8)魏家庄街道。地处我区北部,地势南高北低,总面积约0.88平方公里,人口约2.4万人。辖区有西圩子壕部分河段,无低洼存水地段。汛期危房、地下车库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9)泺源街道。地处我区北部,总面积约1.68平方公里,人口约3.4万人。辖区有西圩子壕部分河段。汛期低洼路段、危房、地下车库、人防项目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10)王官庄街道。地处我区中西部,地势南高北低,总面积约6.2平方公里,人口约6.5万人。辖区有龙窝沟部分河段,主干道为南辛庄西路、刘长山路—卧龙路,次干道为王官庄北街、青龙山北路、白马山南路。汛期王官庄小区地段、西十里河东街北街地段、部分地下车库、商超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11)舜耕街道。地处我区东南部,地势较高,低洼地区较少,总面积约8.71平方公里,人口约2.7万人。汛期部分小区内部地下室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12)七贤街道。地处我区西部,地势东高西低,总面积约19平方公里,人口约20万人。辖区有腊山河、韩庄河、九曲沟、龙窝沟等河道(排洪沟)。汛期遗留危房、低洼地区道路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13)白马山街道。地处我区西部,总面积约11.2平方公里,人口约8万人。汛期开关厂铁路桥涵、韩庄铁路桥涵、白一居铁路桥涵、压铸厂铁路桥涵、地下车库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14)十六里河街道。地处我区南部,总面积约44.98平方公里,人口约20万人。辖区有玉符河、大涧沟河、兴济河三条河道,石崮沟村、石匣村有塘坝、沟渠。汛期个别低洼路段、地下停车场、地下商超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15)兴隆街道。地处我区东南部,多山地,地势南高北低,总面积约57平方公里,人口约5万人。辖区有搬倒井河、兴济河兴隆段两条河道和兴隆水库、钅广村水库两座小(2)型水库。汛期兴隆水库、钅广村水库、兴济河兴隆段河道、兴泰路、兴隆路兴隆二村段道路及下沉式场所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16)党家街道。地处我区西南部,总面积约78.7平方公里,人口约4.6万人。辖区有玉符河、陡沟河、大涧沟河三条河道。汛期党西村铁路桥下、大党路魏家村段、玉符河边寨而头村、党杨路与104国道交界处、丘山社区、重汽北门高速桥下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17)陡沟街道。地处我区西南部,地势南高北低,总面积约40.6平方公里,人口约4.5万人。辖区有玉符河、陡沟河、大涧沟河三条河道。汛期易积水路段有可能出现汛情和险情。
1.3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全面提升防汛抗旱应急能力,切实做好我区防汛抗旱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1.4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办法》《山东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济南市河道管理保护条例》《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编制本预案。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范围内暴雨、洪水、干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主要包括:积涝灾害、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涝水、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6 工作原则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行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落实“管行业必须管防汛、管业务必须管防汛、管生产经营必须管防汛”的“三管三必须”要求,压紧压实各部门(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积极动员社会力量,依法开展防控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区、街道依法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如遇灾害,可根据需要组建抢险救灾指挥部。
2.1 区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负责组织领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接受市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防指)的统一领导。
区防指实行“双指挥长”制度,由分管水务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应急工作的副区长任指挥长,区水务局、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指挥长。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由区水务局、区应急局组成,区水务局和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区水务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以区防办名义开展工作。
2.1.1 区防指职责
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市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市防指的指令,研究部署我区防汛抗旱工作,指导监督防汛抗旱重大决策的贯彻落实;指挥我区重大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工作,统筹调配防汛抗旱队伍和物资,做好水旱灾害后期处置和有关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我区防汛抗旱安全检查;承担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区防办职责
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执行区防指指令,按规定向区委、区政府报告有关工作情况;准确掌握汛情、旱情、灾情和工情,向区防指提出防汛抗旱工作建议;编制(修订)区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按程序报批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防汛抗旱督导检查,指导监督各有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单位)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调用;及时转发上级有关部门发布的雨情、墒情信息;组织做好防汛抗旱宣传工作,增强全社会防汛抗旱减灾意识;承担区防指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和区防指工作要求,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形成防汛抗旱工作合力。
2.2 区抢险救灾指挥部
启动二级以上防汛抗旱应急响应时,结合工作需要,成立区抢险救灾指挥部,如遇重大事项决策,由区防指指挥长负责签署命令。
区抢险救灾指挥部视情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人员转移安置和救灾建设、政策落实、情况报告、维护稳定、新闻宣传、专家会商等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由区水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单位)组成,承担区抢险救灾指挥部日常组织协调工作,及时传达上级有关要求;协调各工作组、各街道开展防汛抗旱救灾相关工作,调度汇总工作情况,编制印发工作简报;做好文件传阅归档、会务筹备、文稿起草、灾情统计等相关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交警大队、市中区消防救援大队、区人防办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各类救援队伍,统筹调度救援物资设备,疏散撤离受威胁人员,搜救失联人员,安抚死亡人员家属;提供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援技术支撑;做好现场管控和交通疏导工作,视情开设应急通道,保障应急处置人员车辆顺利通行、物资装备及时送达。
(3)人员转移安置和救灾建设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组织协调人员转移安置;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对各类已建、在建及损毁设施实施拉网式排查,积极开展水毁修复工作,尽快恢复各类工程防灾减灾功能;指导灾区开展损毁农业设施、畜禽养殖场恢复重建以及大田作物除水排涝等工作;组织农业畜牧科技人员下乡,帮助受灾群众迅速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指导灾区加快道路、桥梁、房屋等损毁设施抢修恢复;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主次干道、开放式小区、背街小巷的枯倒树木检查清理及受灾损毁苗木补植修复工作;针对受灾企业、民居,强化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在确保安全的基础上有序恢复生产生活;超前谋划灾后重建工作,指导灾区做好重建规划的编制实施。
(4)政策落实组。由区自然资源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落实防汛抗旱救灾相关资金、土地、社保等政策;协助相关部门争取省、市级补助资金;协调保险公司加快完成灾后理赔和惠民保险品种创新工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捐助,统筹安排物资、资金、劳务、技术等资源;配合审计部门做好全程跟踪审计工作,确保各类资金使用合规合理、公开透明、安全有效。
(5)情况报告组。由区水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统筹各有关部门(单位)值班值守、信息报送等工作力量,及时调度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以及抢险救灾情况;第一时间向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突发险情灾情,及时向市防指、市抢险救灾指挥部、市水务局、市应急局等部门报告全区抢险救灾工作情况。
(6)维护稳定组。由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加强社会管控,有序排查各类安全隐患,及时为受灾群众提供帮助;协助做好舆情应对,严防发生涉灾重大网络舆情负面炒作事件;加强灾区交通管理,保障道路安全畅通;紧盯涉灾重点人群,强化动态管控,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严厉打击涉灾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大局稳定。
(7)新闻宣传组。由区水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中分局等部门(单位)组成。负责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我区抢险救灾的决策部署和工作措施;定期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发布灾情和救灾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恶意炒作行为;聚焦抢险救灾工作中的感人事迹,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良好社会氛围。
(8)专家会商组。由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单位)组成。组织水务、建筑施工、安全等方面专家研判灾情形势,提出科学有效的抢险救灾建议,为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提供决策依据。
区抢险救灾指挥部可根据抢险救灾现场工作需要设置其他工作组,各工作组要加强协调沟通、促进信息共享,各街道可参照成立本辖区抢险救灾指挥机构。
2.3 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各街道应当明确防汛抗旱工作承担机构和责任人员,在区防指和街道党工委领导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统一组织、协调、监督本辖区防汛抗旱工作。
3 预防与预警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区防指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及时收集、分析、汇总、上报雨情、汛情、险情和灾情等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汛抗旱责任,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体系,压实相关企事业、工程管理单位防汛抗旱责任,压紧巡查值守、预警发布、转移避险安置等重点环节防汛抗旱责任;区防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公布防汛抗旱责任人,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部门(单位)要明确本部门(单位)责任人,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落实河道重要堤防、险工险段、水库、重点路段、山洪、地质灾害、重要设施防汛责任人。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须按要求履行防汛抗旱职责,入汛后不得擅自离岗,做好防汛抗旱关键期的值班值守工作,保持24小时联络畅通。
3.2 工程准备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划要求推进各类防洪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水毁工程修复、病险水利工程设施除险加固以及城市排水除涝能力建设,指导和监督防洪工程管理单位做好日常管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安全度汛。
3.3 预案准备
区防指、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一流域一案、一街道一案、一村(社区)一案、一行业一案”要求,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各类河道防御洪水方案、水库汛期调度运用计划和防御洪水方案、拦河闸坝控制运用计划、城市防汛应急预案、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和部门防汛抗旱相关预案等各类防汛抗旱预(方)案,按规定报批并组织实施,形成全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体系。
区水务局负责编制(修订)区级防汛抗旱预案、河道超标准洪水防御预案;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修订)本行业领域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区防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分别编制本部门、本辖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向区防办报备。
3.4 物资队伍准备
区防指和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据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有关要求和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需要,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和分级负担的原则,做好防汛抗旱物资储备工作。
有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任务的部门(单位)应当按要求制定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做好抢险救灾物资的采购、储备、保养、补充等工作,每年开展物资清查工作,提高防汛抗旱物资保障能力。
结合实际,建立抢险救灾应急协调机制,统筹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应急救援联调联战工作。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组建专(兼)职抢险队伍,按需配备工程抢险装备器材,承担巡堤查险、险情应急处置等任务。
各街道、村(居)应当积极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抗旱救灾。
3.5 转移安置准备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负责本辖区人员转移工作,应当提前明确应急避难场所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部署转移安置各项准备工作,并组织、督促、指导村(居)委会实施本辖区人员转移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和旅游、应急、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负责做好本单位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各街道、村(居)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编制人员转移方案,明确转移安置工作流程、转移线路、集中安置点和各环节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统计管辖范围内需转移人员数量和实际转移人员数量,针对可能受洪涝灾害影响区域的人员设立台账、建立档案,确定转移避险路线、交通工具、安置地点,落实转移安置保障措施,并组织开展人员转移演练工作。
3.6 救灾救助准备
完善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自然灾害救助机制,提升灾害救助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因灾致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3.7 防汛抗旱检查
区防指应当立足实际,组织各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综合运用单位自查、行业检查、综合检查等方式,对责任落实、机制建立、工程设施建设管护、预案编制、应急演练、物资保障、队伍建设、值班值守、人员转移避险等方面排查安全隐患和薄弱环节,通过监控、巡查、清除等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强化落实整改,确保防汛抗旱工作顺利开展。
3.8 技术准备
区防指要完善应急指挥调度系统等平台建设,加强防汛抗旱信息资源共享,积极运用大数据、云计算、地理信息等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灾害信息获取、预报预测、风险评估、应急保障能力,统筹专业技术力量,服务防汛抗旱救灾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农业农村、应急等部门(单位)要加强专家力量建设,强化技术支撑,提出工作建议,按照区防指部署要求,积极参与检查督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调查评估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3.9 宣传培训
区防指要组织开展防汛抗旱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防汛抗旱应急处置能力。各街道应当加强本辖区村(居)防汛抗旱责任人的培训。各有关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宣传工作,提高群众避险自救能力和防灾减灾意识。
4 监测预警
4.1 监测
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市防指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收集、分析气象、雨情、旱情、水情等相关信息,做好工情、险情、灾情等情况上报。
4.1.1 气象信息
根据市气象部门发布的灾害性天气预报和预警信息,按照区防指要求,建立实时联动机制,做好临近短时预报。
4.1.2 水文信息
根据市水文部门提供的市区各铁路立交道、低洼地区、主要道路以及水库、河道等设施监测信息,及时向各街道、各部门发布雨情、水情等信息。
4.1.3 工情信息
相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工情、险情监测工作,及时将重要信息报区政府和区防指。区自然资源局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相关信息。区水务局及时提供区管水库、河道、排水管网等工情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自身职责做好相关工情信息监测报告工作。各街道及时提供本辖区各类工情信息。
4.1.4 洪涝灾害信息
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灾情发展趋势、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洪涝灾害发生后,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规定,及时收集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及时报送区政府和区防指,并做好上报信息的跟踪核实工作,为抗灾救灾提供准确信息。
4.1.5 旱情信息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城乡生活、工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准确收集旱情信息,掌握雨水情变化、当地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报区防办汇总分析研判后,按规定报区防指。
4.2 预警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预警信息报送、发布制度,督促、提醒相关企业、单位、公众做好防汛抗旱准备。区防办应综合研判全区防汛抗旱形势,及时提出预警、应急响应建议。
4.2.1 部门预警
4.2.1.1 暴雨预警
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暴雨预报预警,结合行业风险特点,加快部署暴雨预报预警区内各项防范应对工作,提出本系统风险管控要求并督促落实;各街道应当根据辖区防汛工作实际,紧盯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城乡易涝区、工程薄弱段等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加强监测预警,落实防范措施,视情报请区委、区政府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产等措施,先期处置突发灾情险情,果断组织转移危险区群众,全力确保辖区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2.1.2 洪水预警
主要行洪河道、水库由于强降雨出现涨水情形时,水务部门应当做好洪水预报工作,及时向区防指和有关部门(单位)报告水位、流量实测情况和洪水变化趋势,发布预警信息。
河道达到警戒水位或警戒流量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或小型水库接近设计水位(或达到警戒水位)并预报继续上涨时,水务部门应当发布洪水预警,并及时上报区防指;区防办应当按照部署要求,指导有关部门(单位)提前组建抢险队伍、预置抢险物资、开展巡查值守、做好应急抢险和人员转移准备。
4.2.1.3 山洪灾害预警
区防指应当根据市气象、水文部门预报信息,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山洪灾害防治区内相关街道应当根据山洪灾害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预警和避险措施,及时组织群众转移避险。
4.2.1.4 台风预警
区防办应当根据市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预报预警,密切关注台风动向,预报受台风影响区域要迅速做好防台风工作,督促相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对建设工地、危房、仓库、交通道路、电信电缆、电力电线、户外广告牌等公用设施加强检查加固,做好危险区域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4.2.1.5 干旱预警
区防指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及时掌握旱情,按照职责适时发布干旱预警。预计因旱出现供水危机时,供水单位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并通知用水单位、个人做好节水、储备应急用水的准备。
4.2.2 区防指预警
4.2.2.1 防汛预警
(1)预警发布。区防办根据市级监测预警情况,结合我区实际,及时发布预警信息;深入分析全区防汛形势,向区防指提出防汛工作建议。区防指成员单位应当及时在本系统内转发相应预警信息。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市中交警大队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
(2)预警行动。区防办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加强联合值班值守,综合会商研判,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及时汇总、发布各类汛情信息,密切监控降雨和汛情演变,及时报告区防指。区防指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部署本行业防汛工作,及时向区防办报告相关情况。
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要及时向区防办报送市气象部门发布的气象及汛情信息。水务部门要做好防洪工程调度。应急部门要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做好抢险救援准备。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提前分析研判,做好紧急情况下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产措施准备,并按规定组织实施。
各街道要加强调度、监测、巡查和值守,组织防汛抢险队伍随时待命,做好易积水区域排水救援设备预置、群众安全转移等准备工作,及时上报重要情况。
(3)预警解除。
①整体汛情平稳后,区防办及时提出汛情预警解除建议,按程序解除预警。
②启动应急响应后,相应预警自动解除。
4.2.2.2 抗旱预警
区防办根据干旱预警,结合雨情、水情、土壤墒情、气象等条件,及时组织会商分析,综合研判旱情发展趋势,针对即将发生的农作物受旱、人畜饮水困难、城镇供水水源短缺等情况,适时向区防指提出抗旱预警发布建议,报副指挥长签发。
抗旱预警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各街道要根据职责分工,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加强旱情监测分析,优化抗旱水源调配,科学编制供水计划,强化节水宣传,切实做好抗旱应对准备工作。旱情威胁解除后,区防指及时解除抗旱预警。
5 应急响应
根据汛情变化、暴雨、河道洪水流量、城区低洼地段积水、山洪、干旱严重程度以及防御能力等综合因素,确定防汛抗旱响应级别。由低到高划分为一般(四级)、较重(三级)、严重(二级)、特别严重(一级)4个响应级别。
区防指根据汛情旱情预警及工情、险情、灾情等情况启动应急响应。发生重大工程险情或重特大水旱灾害时,区防指指挥长应当组织研判,提请纳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组织指挥体系。
符合防汛抗旱应急响应启动条件的,有关部门(单位)、街道要按照预案先行采取应急措施,组织抢险救灾,并第一时间报告区委、区政府、区防指和市级主管部门。区防指启动或调整应急响应,应当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并与市防指响应等级相衔接,灾害主要影响地区应急响应等级不得低于市级。
5.1 四级应急响应
5.1.1 启动条件
5.1.1.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综合研判,适时启动防汛四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蓝色预警,或市防指发布汛情蓝色预警;
(2)堤防、水闸工程出现较大险情,或险工、控导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3)某座小(2)型水库发生重大险情;
(4)主城区某条主要河道发生较大险情;
(5)主城区主干道路、低洼地区、立交桥下出现积水或道路行洪,影响车辆、行人通行;
(6)两个及以上街道发生一般或以上洪涝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1.1.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综合研判后,适时启动抗旱四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春秋季15—30天,夏季10—20天,冬季20—30天;
(2)山丘区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1万(含)—5万(不含)人;
(3)5%<城市干旱缺水率≤10%,出现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一定程度影响;
(4)其他需要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1.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签署启动四级应急响应命令,到岗到位、靠前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2)区防办根据市级监测预报预警情况,加强信息发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及时传达领导指示和汛情旱情信息;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提前向可能受影响地区预置队伍和装备,根据险情发展需要和有关街道请求,开展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应急救援救灾等应急处置。
(3)区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到岗到位,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4)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隐患巡查工作,强化防御措施落实督导,统计、核实并按规定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5)水务、应急、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协调做好供水、通信、电力、油气、社会安全、防汛抗旱救灾车辆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
(6)水务部门根据街道请求,做好防洪工程调度,会同应急部门及时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7)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对地表水相对贫乏的地区,在降低5%灌溉定额的同时,通过开采地下水等措施,尽可能满足需水要求。
(8)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防汛抢险救灾、抗旱救灾、人员避险转移安置等工作,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区防指。
5.2 三级应急响应
5.2.1 启动条件
5.2.1.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综合研判,适时启动防汛三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黄色预警,或市防指发布汛情黄色预警;
(2)堤防、水闸工程发生重大险情;
(3)某座小(2)型水库发生溃坝;
(4)主城区某条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或2条(含)以上主要河道发生较大险情;
(5)主城区主干道路、低洼地区、立交桥下积水或道路行洪,影响车辆、行人通行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6)两个及以上街道发生较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7)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1.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综合研判,适时启动抗旱三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春秋季31—50天,夏季21—30天,冬季31—60天;
(2)山丘区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5万(含)—10万(不含)人;
(3)10%<城市干旱缺水率≤20%,出现明显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较大影响;
(4)其他需要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2.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副指挥长签署启动三级应急响应命令,到岗到位、靠前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参加,研究分析汛情旱情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防御重点和对策,部署有关工作。
(2)区防指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相关部门(单位)、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3)区防办根据市级监测预报预警情况,加强信息发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发展趋势和水情、雨情、工情,及时将汛情旱情信息报告区防指,传达领导指示、汛情旱情信息,通过政务网、手持对讲等发布汛情旱情通报;做好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预置工作,随时待命赴灾区增援;根据汛情、旱情、险情发展需要和街道请求,开展应急救援救灾工作,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4)区防指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到岗到位,密切关注汛情、旱情、险情、灾情发展变化,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抗旱和应急处置工作,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5)各有关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堤防、重点工程实施加密巡查,出现险情及时抢护,提前向下游和左右岸受威胁地区发出预警,相关情况及时上报区防指。
(6)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隐患排查,做好防御措施的落实和检查工作;组织行业抢险队伍做好抢险救援救灾工作;统计、核实并按规定报送行业受灾情况。
(7)水务、应急、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协调做好供水、通信、电力、油气、社会安全、防汛抗旱救灾车辆等方面应急保障工作。台风过境或强降雨情况下,适时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产等措施。
(8)水务部门做好防洪工程调度,根据有关街道请求,协同应急部门调拨防汛抗旱物资。
(9)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对地表水相对贫乏的地区,在降低10%灌溉定额的同时,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节水灌溉等措施,尽可能满足需水要求。
(10)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给予支援。
5.3 二级应急响应
5.3.1 启动条件
5.3.1.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综合研判,适时启动防汛二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橙色预警,或市防指发布汛情橙色预警;
(2)堤防、水闸等工程发生多处重大险情;
(3)主城区2条(含)以上主要河道发生重大险情;
(4)主城区发生洪涝灾害,低洼地区、立交桥下积水严重,道路行洪、道路积水造成城区主干道交通瘫痪;
(5)两个及以上街道发生严重或以上洪涝灾害;
(6)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1.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综合研判,适时启动抗旱二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春秋季51—75天,夏季31—50天,冬季61—80天;
(2)山丘区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10万(含)—20万(不含)人;
(3)20%<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严重缺水现象,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严重影响;
(4)其他需要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3.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签署,或委托副指挥长签署启动二级应急响应命令,到岗到位、靠前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在市防指统一部署下,组织防汛抢险救灾、抗旱救灾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报告区委、区政府、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和市防指。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区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相关部门(单位)、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相关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并视情建议区委、区政府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
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严重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严重城市内涝时,区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区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3)区防办根据市级监测预报预警情况,加强信息发布,组织相关部门(单位)联合值班值守,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发展,收集汇总分析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组织事发地街道会商分析形势、制定应对措施,并及时向区防指报告,通过政务网、手持对讲等发布汛情旱情通报;结合实际,增调救援、抢险、排涝力量物资,及时赶赴灾区增援;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根据汛情、旱情、险情发展需要和有关街道请求,开展应急救援救灾,实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
(4)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到位、加强值守,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资源调配、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和查灾核灾等各项工作,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按要求上报工作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重要情况。
(5)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6)水务、应急、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分别组织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防汛抢险时的警戒安保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车辆有序快速通行;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抗旱救灾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桥梁抢修;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防汛抗旱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救灾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要害部门通信畅通;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抗旱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救灾现场提供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抗旱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7)水务部门根据街道请求,做好防洪工程调度。
(8)强降雨区的相关街道、部门(单位)严格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按照人口转移方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相关人员转移至安全地点并妥善安置,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9)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强化灌区工程管理,及时配备应急水源工程,因地制宜做好调度工作。适时限制或关闭高耗水行业,为灾区生活生产及时供水。对地表水相对贫乏的地区,在降低15%灌溉定额的同时,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节水灌溉等措施,尽可能满足需水要求。根据水源的可开采量,实行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旱灾损失。
(10)根据市级强降雨监测预报预警情况,相关部门(单位)、街道对地下商超、地下停车场、铁路立交道、易涝点等部位加强值守管控,必要时实施封闭措施,视情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产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1)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方面给予支援。
5.4 一级应急响应
5.4.1 启动条件
5.4.1.1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综合研判,适时启动防汛一级应急响应:
(1)市气象局发布暴雨红色预警,或市防指发布汛情红色预警;
(2)堤防、水闸等多处工程发生重大险情,或堤防可能出现决口;
(3)主城区某条主要河道出现漫溢;
(4)主城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出现严重道路行洪、道路积水,造成城区大面积交通瘫痪;
(5)两个及以上街道发生特大或以上洪涝灾害;
(6)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1.2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综合研判,适时启动抗旱一级应急响应:
(1)农作物生长期内连续无有效降雨的天数:春秋季在75天以上,夏季在50天以上,冬季在80天以上;
(2)山丘区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20万人以上;
(3)城市干旱缺水率>30%,出现极为严重的缺水局面或发生供水危机,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受到极大影响;
(4)其他需要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5.4.2 响应行动
(1)区防指指挥长报请区长同意后,签署启动一级应急响应命令,到岗到位、靠前指挥、主持会商,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滚动研判,在市防指统一部署下,组织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重要情况第一时间上报。各级防汛抗旱责任人在岗在位,积极开展防汛抗旱工作。
(2)成立抢险救灾指挥部,纳入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统一组织指挥体系,按照职责开展工作。
(3)区防指按照灾害类别,派出由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工作组和专家组,指导相关街道做好防汛抗旱工作。
发生河道、水库重大险情、严重山洪灾害、干旱灾害、严重城市内涝时,区水务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发生重大地质灾害时,区自然资源局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其他重要基础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行业主管部门做好专家技术支撑工作,区防办协调做好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
(4)区防办加强值班值守力量,密切关注汛情旱情发展变化,全面收集汇总分析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信息,及时向区防指汇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统筹抢险救援力量,视情紧急调拨防汛抗旱物资、调度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队伍,组织相关街道转移救助受灾群众。
(5)区防指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到岗到位、加强值守,及时将相关情况上报区防指。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全力做好调配资源、抢险救灾、应急保障和查灾核灾工作,并按规定续报受灾情况,按要求上报工作情况,第一时间上报重要情况。
(6)水务部门加强信息调度分析,持续做好会商研判,随时报送监测预报、水利工程运行、城市内涝、抢险救援等情况。
(7)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广泛调动资源,协调各方力量,全力做好抢险救灾、抗旱救灾和应急保障工作。
(8)水务、应急、公安、交警等部门(单位)分别组织开展灾区治安管理和防汛抢险时的警戒安保工作,实施必要的交通管控,及时疏导车辆、行人,引导抢险救援、抗旱救灾车辆有序快速通行;做好防汛抗旱物资运输、抢险救援、抗旱救灾力量投送、大规模滞留人员疏散、转移和受损公路、桥梁抢修;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为防汛抗旱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救灾现场提供通信保障,全力开展网络抢修和网络恢复工作,重点保障要害部门通信畅通;统筹调集抢险队伍、应急发电装备,为防汛抗旱重点区域、重点部位和抢险救灾现场提供电力保障;督导电力防汛抢险、抗旱救灾工作,及时更新发布受灾情况、救援力量、复电进度等信息;保障城市生命线及防汛抗旱重要用户的电力供应;指导做好配电站房防淹工作。
(9)水务部门实施防洪工程联合调度,财政部门紧急拨付救灾资金。
(10)强降雨区的相关街道、部门(单位)严格落实转移安全责任制,按照人口转移方案确定的转移区域、转移人员、转移路线,组织相关人员转移至安全地点并妥善安置,做到应转尽转、不落一人。
(11)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先节水、后调水,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做到开源与节流并举,合理调配水资源。强化灌区工程管理,及时建设配套应急水源工程,因地制宜做好调度工作。停止高耗水行业用水,严格控制公共机构用水和居民用水。地表水相对贫乏的地区,在降低20%灌溉定额的同时,通过打井、开采地下水、补充地表水、节水灌溉等措施,尽可能满足用水需求。根据水源的可开采量,实行应急开源、应急限水、应急调水、应急送水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旱灾损失。
(12)根据市级强降雨监测预报预警情况,相关部门(单位)、街道对地下商超、地下停车场、铁路立交、易涝点等部位加强值守管控,必要时实施封闭措施,视情采取停课、停工、停业、停运、停产等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13)视情请求市防指在专家、队伍、装备和物资方面给予支援。
5.5 响应调整
响应条件发生变化时,区防办应当及时提出响应等级调整建议,按程序报区防指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签署。
5.6 响应终止
重大险情基本消除、生产生活秩序基本恢复后,可按程序终止应急响应。
6 信息报告与发布
6.1 信息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雨情、水情、工情、险情、灾情等信息,险情(灾情)发生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影响人口、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已采取应对措施、需要支援事项以及报告人姓名、单位、联系电话等。
区防指成员单位负责通过各自行业系统渠道,汇总上报职责范围内信息;区防办负责汇总全区信息,按规定向市防指、区委、区政府和区防指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单位)。发生重特大防汛突发事件的,由区政府按程序向市政府报告。
突发险情、灾情报告分为首次报告和续报。发生较大和比较敏感的一般险情灾情时,相关责任部门、街道在发生后15分钟内向区防指进行报告,区防指在发生后20分钟内电话报市防办,书面报告不晚于45分钟,详细信息报告不晚于事件发生后1.5小时。发生突发重大险情灾情时,相关责任部门、街道立即向区防指报告,区防指在发生后15分钟内报市防办;骨干河道重要堤防、涵闸等发生重大险情时,区防指在发生后立即报告市防办。险情或灾情发生后,相关责任部门、街道应当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做好首次报告。突发险情、灾情发展过程中,相关责任部门、街道应当根据险情、灾情变化情况及抢险救灾情况,做好续报工作,直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因客观原因无法立即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当尽快了解情况并及时补报。
6.2 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当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原则,按规定统一发布汛情、旱情、灾情以及相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等信息。
防汛抗旱及抢险救灾等信息由区防指负责审核发布,应当与市防指发布信息相衔接;涉及灾情的,由应急部门审核和发布;涉及军队的,由军队有关部门审核和发布。
信息可利用电话、微信、微博、手机短信、警报器、显示屏、宣传车或组织人员入户通知等方式向社会发布。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发布方式。
7 保障措施
7.1 后勤保障
应急部门负责会同有关方面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应急、供电等部门负责协调保障水、电、气、油供应。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资金保障。
7.2 应急队伍保障
各单位可组建抢险救灾队伍,各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专业抢险救灾队伍。街道、村(居)可科学有序组织群众参加抗洪救灾。
7.3 通信保障
区防指以公用通信网为主,合理组建防汛抗旱专用通信网络,及时刊登公布防汛抗旱信息。区防办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保障防汛抗旱现场以及区防指、街道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讯畅通。防洪排涝抗旱设施管理单位须配备通信设施。
7.4 交通运输保障
各街道负责做好辖区内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运输的车辆调配工作。市中交警大队负责保障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运输车辆畅通,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
7.5 物资保障
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应当按照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统一调配、合理负担和“宁可备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备”的原则,建设物资仓库,储备足够数量的防汛抗旱物资、器材设备,必要时征用社会物资与设备。
7.6 人员转移保障
各街道、村(居)要按照人员转移方案确定的工作流程、转移路线、安置地点,全力做好人员转移安置工作。
8 后期处置
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开展善后处置和灾情核定,对受灾情况、人员补偿、征用物资补偿、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等作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灾后恢复计划并实施。所需资金由财政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安排。
8.1 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防洪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当尽快实施修复。对其他遭到毁坏的防洪、交通、电力、通信、供油、供气、供水、排水、房屋、人防、跨河管线、水文等设施以及防汛抗旱专用通信设施,分别由相关产权部门(单位)负责修复重建。
8.2 灾后重建及善后处置工作
坚持属地负责,积极开展受灾地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相关工作。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自身职责,统筹做好保险理赔、生活安置、疫情处理、污染物清除、征用调用物资费用补偿、取土占地复垦、砍伐林木补种、防汛抗旱物资补充等其他善后处置工作。
8.3 总结评估
汛情旱情结束后,受灾街道、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针对防汛抗旱救灾工作各方面各环节,开展定性定量分析评估,提出改进措施,形成评估报告,按规定上报区政府及区防指。
9 预案管理
9.1 编制与实施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组织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适时修订,并按程序报批。
相关部门(单位)、各街道应当制定相应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报区防办备案。
9.2 宣传、培训与演练
各有关部门、各街道应当积极普及防汛、抗旱、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针对低洼地区、铁路立交道、易行洪道路、病险水库、地质灾害防范区等重点区域,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周边居民的防汛意识和避险技能。
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每年汛前至少组织1次培训,重点对指挥调度人员、抢险救灾人员、防汛抗旱业务人员、水利工程防汛“三个责任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等实施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抢险救灾能力;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可组织综合性应急演练,也可针对城区铁路立交道、低洼地区、水库、头顶塘坝、河道、山洪灾害易发区等重点风险部位开展专业性应急演练,应急演练可采取桌面推演、现场演练等方式。
10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抗旱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予以表扬;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附则
11.1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防办负责解释。
11.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3年7月3日印发的《济南市市中区防汛应急预案》(市中政办发〔2023〕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2.相关部门职责
附件1
区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区教育体育局: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系统的防汛抗旱工作;组织开展师生避险转移、防汛抗旱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培训演练,培养学校师生的安全意识、节水意识,提高自我防护能力;做好校舍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根据区防指指令协助组织受威胁区、危险区师生转移并妥善安置,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全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地质灾害调查评价、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协调重大防洪工程建设、蓄滞洪区、应急抗旱水源工程建设、灾后重建等建设项目所需临时性用地的审批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建筑企业做好房屋建筑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指导、协调全区在建房屋建筑工地、燃气和供热工程防汛抢险救灾工作;指导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安全性鉴定、修复;指导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对直管公房的维修、加固和管理及倒塌房屋的抢修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农村住房安全和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负责应急抗旱期间建筑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城管局:负责雨前及时清扫和运输道路上的垃圾杂物;雨后及时清扫道路,尽快恢复路面清洁;协调洒水车等专业车辆参与抗旱运水;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水务局:承担区防指日常工作;负责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所辖水运和桥梁、公路等交通运输基础设施防洪安全隐患排查、抢修等,维护公共交通运营秩序,及时调配运力,妥善疏导滞留旅客;做好城市道路及桥梁等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在紧急情况下责成项目业主(建设单位)及时清除阻碍行洪设施;优先运送防汛抗旱、防疫人员和物资、设备;加强防洪除涝工程的安全运行管理,及时提供水情、工情、险情和旱情信息;指导做好城市供水工作,协调保障城市应急供水;协调组织为特困灾区运送生活用水,及时掌握城乡人畜饮水困难、河道来水、灌溉、蓄水等旱情水情信息;组织编制重要河道、水库和重要水利工程防御洪涝抗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发布以及防御洪水和城市内涝排水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防洪除涝工程应急度汛、水毁工程修复以及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农业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监测农业灾情,及时报送区防指;协调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农业紧急救灾、农业抗旱减灾技术服务和灾后生产恢复;指导相关街道做好农业抗旱和农田排涝工作;加强农产品(不含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产和农业生产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监督农业植物和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有关工作;开展农业土壤墒情监测;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旅游安全应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街道文化站协助提供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场所;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指导A级景区汛期安全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应急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水旱灾害应急救援工作;统一协调全区应急救援队伍,统筹应急救援力量建设;组织协调较大洪涝灾害及次生地质灾害的防汛抢险、险情处置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灾情(含人员伤亡)核查统计上报、损失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依法统一发布灾情信息;会同有关方面组织协调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和灾害救助,组织协调重要应急物资的调拨和紧急配送,管理、分配和监督使用救灾款物;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园林绿化服务中心:负责对城区内主次干道和开放式小区、背街小巷内的枯倒树木开展检查清理;补植、修复受灾损毁苗木;其他防汛抗旱抢险任务。
区人防办:负责辖区早期公共人防工程的险情处置、应急救援和积水强排,确保人防工程安全;其他防汛抗旱抢险任务。
市公安局市中分局: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以及破坏防洪抗旱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协助相关部门(单位)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协助做好抢险救灾通行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市中交警大队:负责城市低洼易涝路段的交通管制、车辆人员疏导等工作;组织防汛抗旱道路管制、现场道路封闭警戒、交通秩序维护疏导;会同水务部门做好因降雨、台风等引发交通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市中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指挥消防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完成抗洪抢险、营救转移群众、物资转移等重大任务;根据抗旱减灾工作进展情况,做好应急拉水、送水工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各街道: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明确承担防汛抗旱工作的机构和人员;组建防汛抗旱抢险队伍,加强对防汛抗旱抢险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障辖区内抢险救灾、人员转移、物资运输的车辆调配;做好辖区内受灾地区及积水区域群众避险转移和安置;其他防汛抗旱抢险任务。
附件2
相关部门职责
区人武部:负责协调驻区部队和预备役部队参与抗洪抢险、营救群众、物资转移等任务;组织协调黄河防汛抢险增援工作;其他防汛抢险任务。
区委宣传部(区网信办):负责指导全区防汛抗旱工作宣传、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按照区防指要求,及时向公众发布雨情、水情、工情、旱情、灾情及防汛抗旱预警、应急响应等信息;协调新闻媒体做好防汛抗旱救灾宣传,积极开展防汛抗旱知识普及与公益宣传;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积极协助相关项目建设单位争取防灾减灾救灾市级以上投资支持;指导协调重大防汛抗旱工程、水毁工程及抗旱应急水源工程等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上报工作;统筹协调全区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组织煤电油气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做好全区市场价格的监测、预警;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配合应急部门协调防汛抗旱抢险救援有关应急产品的生产工作,协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和铁塔公司做好抢险现场公用通信网络保障;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财政局:负责筹集安排防汛抗旱经费预算并监督使用;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做好灾区群众和救灾人员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应急调度供应工作;掌握储备单位的生活必需品库存情况,以便应急调用;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医疗救治、抢救伤员,做好病媒生物防治工作;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测,预防控制疫病暴发流行;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做好防汛抗旱突发事件发生期间价格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法行为,保证市场秩序稳定;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市中城投集团、市中城发集团:负责做好所属建设工程防洪排涝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与验收,以及区域性排水系统的完善与提升;做好既有防洪排涝设施保护;做好跨汛期施工工程的施工安全工作;编制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其他防汛抗旱任务。
国网济南供电公司市中供电中心:负责辖区电力设施防汛安全,做好日常供电线路检修,提供移动成套发电应急设备,保证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其他防汛抗旱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