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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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济南市市中区自然灾害救助
应急预案的通知
市中政办字〔2023〕11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济南市市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31日
(联系电话:区应急局救灾评估调查统计科,81913757)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市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的重要论述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建立健全应对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受灾区域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山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社会救助办法》《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南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济南市市中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济南市市中区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发生自然灾害后,达到本预案响应启动条件的,启动本预案。
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类型突发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级层面
2.1.1 区减灾委员会。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为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负责与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2.1.2 区应急管理专家队伍。在区减灾委的领导下,专家队伍对全区减灾救灾工作决策和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全区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供咨询意见。
2.2 街道层面。各街道办事处设立相应机构,负责组织、领导本辖区内各类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给予工作指导和技术支持。
2.3 现场层面。当发生一般、较大自然灾害时,成立区自然灾害现场应急指挥部,统筹协调全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视情邀请市减灾委成员单位指导、支持我区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3 灾害救助准备
区水务、自然资源、园林等部门及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区减灾委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街道办事处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会商研判,当可能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视情采取以下救助准备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街道办事处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相应物资;与区交警、水务等有关部门启动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区减灾委报告预警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并通报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
(6)向社会发布预警预报信息。
4 信息管理
区减灾委办公室要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调查制度》等有关要求,牵头有关单位认真做好灾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灾情信息初报。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在灾害发生后1小时内将本辖区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区政府、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在接报灾情信息1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并向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对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等的自然灾害,以及社会舆论广泛关注的灾害事件,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在灾害发生后立即收集、汇总全区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向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1.2 灾情信息续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办公室、有关街道办事处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区减灾委办公室每日9时前汇总辖区内灾情,向区政府和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1.3 灾情信息核报。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在2日内核定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并向区减灾委办公室报告;区减灾委办公室接报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报区政府同意后,向市减灾委办公室报告。
4.1.4 对干旱灾害,有关街道办事处应在旱情初显、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初报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会商核定
4.2.1 会商。区减灾委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灾情会商制度,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召开灾情会商会,全面客观评估、核定灾情数据。
4.2.2 评估。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区应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等有关部门,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评估,核准灾情。
4.2.3 台账。区减灾委办公室在灾情核定后,要建立因灾死亡人口、倒塌房屋和需救助人口台账,为灾后救助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4.3 灾情信息发布
4.3.1 灾情信息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要主动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客户端等发布信息。
4.3.2 灾情稳定前,区减灾委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区减灾委办公室应当及时评估、核定并按有关规定发布因灾受损情况;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级。
5.1 Ⅰ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死亡(失踪)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0间或400户以上;
(4)干旱等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
助人数20万人以上;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1.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程序向区政府报告并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区政府决定启动Ⅰ级响应,并同时报告区委和市减灾委办公室。
5.1.3 响应措施。启动区级Ⅰ级救助应急响应后,在市减灾委和区委的领导下,区政府统一组织协调区级层面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及其成员单位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召开区减灾委会商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相关部门、专家及有关受灾街道办事处参加,对救灾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2)启动响应机制。区委、区政府负责同志率领有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区减灾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受灾人员救助。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中消防救援大队协助灾区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等工作。
公安市中分局、市中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协助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水务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区应急局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并于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调运到位。
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尽快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农村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区妇联组织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区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4)基础设施恢复。区水务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并指导做好灾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等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辖区内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灾地区的通信设施。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联系供电部门,恢复受灾地区供电设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安全鉴定以及城镇燃气、集中供热设施抢修等工作。
(5)灾情信息管理。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区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处理本系统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议,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6)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7)新闻宣传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8)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2 Ⅱ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1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灾死亡(失踪)1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上、1000间以下或50户以上、4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20万人以下;
(5)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5.2.2 启动程序。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经分析评估,认定灾情达到启动标准,按规定程序报请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主任或区政府指定同志决定启动Ⅱ级响应。
5.2.3 响应措施。启动区级Ⅱ级救助应急响应后,在区减灾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会商研判,分析灾区形势,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应急机制。区减灾委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开展灾害救助工作。
区减灾委加强对救灾工作的统筹指导,区减灾委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单位)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值守,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2)受灾人员救助。区卫生健康局组织医疗卫生部门做好因灾伤病人员救治、受灾人员心理抚慰、卫生防疫等工作。
市中消防救援大队协助灾区做好受灾人员应急救援等工作。
公安市中分局、市中交警大队负责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对进出灾区的道路及相关通道实施交通管制,协助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等工作。
区水务局组织做好道路交通运输保障,确保转移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等优先通行。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规定紧急下拨受灾人员生活救助资金。
区应急局做好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等生活类救灾物资,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并于灾害发生后12小时内调运到位。
区教育体育局组织尽快恢复教育教学秩序,协助做好因灾伤病学生的救治和抚慰。
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做好农村人员的因灾避险转移等工作。
区妇联组织做好妇女儿童安置服务工作。
区民政局组织做好因灾遇难人员善后处置工作。
区红十字会参与救灾和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根据需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3)基础设施恢复。区水务局组织做好受损交通设施紧急抢修工作并指导做好灾区水利工程水毁修复等工作。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协调辖区内电信运营企业恢复受灾地区的通信设施。
区发展改革局负责协调联系供电部门,恢复受灾地区供电设施。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指导做好灾后房屋安全鉴定以及城镇燃气、集中供热设施恢复等工作。
(4)灾情信息管理。区减灾委办公室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规定,组织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报送工作。
区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处理本系统灾情信息,并及时通报区减灾委办公室。
区减灾委办公室适时组织召开灾情会商会议,按规定统一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5)组织社会力量参与救助。区应急局会同区民政局,视情向社会发布接收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区红十字会、区慈善总会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按要求参与救灾工作。
(6)新闻宣传工作。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组织做好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等工作。
(7)区减灾委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3 启动条件调整。对灾害发生在敏感区域、敏感时间和救助能力薄弱区域等特殊情况,或灾害对受灾区域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可视灾情发展情况及时协调调整响应级别。
5.4 响应终止。应急救灾工作结束后,由区减灾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按照启动响应的审批程序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较大及以上灾害发生后,区减灾委办公室视情邀请市级有关部门指导,并组织区有关部门、专家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一般灾害发生后,由区减灾委、专家及区应急局评估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
6.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期生活救助资金。区应急局指导受灾街道办事处做好过渡期救助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6.1.3 区减灾委办公室监督检查受灾区域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定期通报救助工作情况,并于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开展绩效评估。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单位)要监督检查过渡期救助资金和物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
6.1.4 鼓励和动员社会各界实施援助。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和区红十字会及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组织积极开展捐赠、心理援助等社会救助活动。
6.2 冬春救助。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区减灾委指导支持受灾街道办事处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2.1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各街道办事处于每年9月开展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调查工作,各街道办事处应于每年9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辖区冬春救助需求情况,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应急局备案。
6.2.2 根据各街道办事处或区财政局的资金申请,结合灾情评估情况,由区应急局、区财政局确定资金补助方案,按规定及时拨付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困难。
6.2.3 区减灾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冬春救助工作绩效评估。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牵头部门由区委、区政府按照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根据职责配合牵头部门工作。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积极发挥自然灾害民生保险的经济补偿作用,完善市场化筹集重建资金机制。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科学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重建工作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
6.3.1 区减灾委收到受灾街道办事处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申请后,根据评估小组对倒损住房情况的评估结果,向市减灾委申请资金补助,上级补助资金到位后,相关部门(单位)应与区财政局会商后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付至受灾区域或承担灾后建设的部门(单位)。
6.3.2 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区减灾委应当成立工作组,采取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减灾委办公室。
6.3.3 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倒损住房评估、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等工作。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建规划、选址,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7 保障措施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规定,协同做好应对自然灾害的资金、物资、通信信息、设备设施、医疗卫生、交通运输、治安、队伍等保障工作,切实保障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所需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推动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7.1 资金保障。应对自然灾害所需资金,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属地为主的原则,多渠道筹集,保障应急救助工作需要。
7.1.1 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建立健全救灾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救灾资金投入,完善灾害救助政策,拓宽资金投入渠道,逐步建立完善资金长效投入机制。
7.1.2 区财政局、区应急局等部门应合理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依据济南市自然灾害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施动态调整,切实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7.1.3 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不足时,应通过动支预备费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根据有关规定和补助标准,全额保障受灾人员生活救助需要。
7.1.4 充分发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救助作用,鼓励、督促保险公司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2 物资保障
7.2.1 合理规划和建设各级救灾物资储备库,完善仓储条件、设施和功能,形成救灾物资储备网络。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合理布局、规模适度、就近高效的原则,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库,设立区域性物资投放点。
7.2.2 制定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建立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健全应急采购和供货机制,每年根据应对自然灾害的需求以及储备物资年限,更新必要物资。
7.2.3 严格执行国家救灾物资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建设和管理标准。充分运用救灾物资储备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救灾物资应急保障和更新补偿机制、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保障制度。
7.3 通信信息保障
7.3.1 自然灾害应急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情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要协调联系通信运营单位依法保障灾情信息传送畅通。
7.3.2 充分利用市级灾情信息共享平台,完善部门间灾情信息共享机制。
7.3.3 加强救灾和物资保障业务信息化系统建设,努力实现救灾资金和物资管理、拨付、使用的全过程监管。
7.4 设备设施保障
7.4.1 区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查灾核灾、交通、通信等设备。
7.4.2 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现状条件评估结果,利用学校、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和大型公共建筑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灾情发生后,区政府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启用各类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地质灾害隐患点,防范次生灾害,同时应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治安等保障,确保安置点秩序良好。
7.5 医疗卫生保障。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区级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救援队伍建设,根据需要及时开展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等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受灾请求,及时提供药品、器械等医疗卫生物资和设备。必要时,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力量参与现场应急救护工作。
7.6 交通运输保障和治安维护
7.6.1 区水务局负责协调联系市交通运输部门确保救灾人员和受到灾害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
7.6.2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可对受灾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救灾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灾工作顺利开展。在紧急情况下,可依法依规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设备、场地,确保抢险救灾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7.6.3 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工作。视情制定应急状况下维护社会治安、交通秩序的行动方案,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管制措施,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7 人力资源保障
7.7.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援队伍、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设立街道应急联防站,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培育、发展相关社会组织和志愿者队伍,鼓励其在救灾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7.7.2 组织应急、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园林绿化等方面专家,开展灾情会商、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7.7.3 建立健全灾害信息员队伍。企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兼职灾害信息员。
7.8 社会动员保障
7.8.1 完善救灾捐赠管理相关政策,建立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统计、分配、使用、公示等工作。
7.8.2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民生保障机制,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公共安全救助保险工作。保险企业要建立自然灾害理赔绿色通道,提升服务水平,提高理赔时效。
7.9 科技保障
7.9.1 组织应急、自然资源、水务、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园林绿化等方面专家开展灾害风险调查,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
7.9.2 区应急局及时向公众发布自然灾害预警。
7.9.3 区自然资源局提供灾区地理资料、信息数据,开展灾情监测、空间分析等应急保障工作,为灾情研判等提供支撑。
7.9.4 区水务局及时提供全区水文数据,灾害发生后及时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7.10 宣传和培训
7.10.1 广泛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宣传活动,利用各类媒体和平台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组织好“5·12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世界气象日”“国际民防日”“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增强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7.10.2 组织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培训。
8 监督管理
8.1 预案培训演练。区应急局协同区减灾委成员单位制定预案培训、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检验和提高全区自然灾害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和应急救助能力。
8.2 考核奖惩。区减灾委不定期对本预案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对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以及在参与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牺牲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严重虚报、瞒报灾情的,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预案实施后,区应急局应当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分析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预案修订本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单位)应制定落实本预案任务的具体工作方案,强化责任落实。
9.2 预案解释。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本预案中有关数量的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发布实施。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11月3日印发的《济南市市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市中政办字〔2017〕40号)同时废止。